「纳税实务」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如何交?

【纳税实务】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如何交?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自有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对于同一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情况下,房产税如何缴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一些省市对此作出过规定或答复

安徽税务12366(2017年答复):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厦门税务部门:

自用及出租部分的房产应分别登记税源,其中房产价值应分别按自用及出租部分房产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填写。

山东税务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三字[1998] 9号):同一房产,部分用于出租的,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重庆税务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海南税务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帐面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帐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他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