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地鐵遭精神病患糾纏,誰該為精神病患者肇事“買單”?

孔令晗 張香梅/北京青年報

女乘客地鐵遭精神病患糾纏,誰該為精神病患者肇事“買單”?

11月13日,有網友發帖稱自己前幾日乘坐地鐵時被一男子糾纏,對方不僅直接從背後抱、拉衣服,還自稱是該乘客男友,幸虧其他乘客幫助自己才得以脫身。13日晚,北京公交總隊就此事發布通報,稱涉事男子系精神病患者,目前已經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儘管事情已經被解決,但此事引發熱議:普通人遇到精神病患者鬧事該怎麼辦?如果不幸造成嚴重後果應該誰來擔責?

事件

地鐵裡遇到“前男友”?

近日,一則網友爆料引發眾多關注。11月13日上午,一名女性網友發帖稱,自己9日上午9點左右,在立水橋地鐵站遇到一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剛上地鐵後,就感覺到突然有人從背後抱我,手裡還拿著一小杯熱水,我以為遇到了猥褻男,沒想到比我想象的要糟。”

該網友在帖子中描述說,自己掰開男子的手之後,對方曾表示“我找你找了好久了”,其語氣及說話的內容,都很容易讓其他人以為這是一對情侶在鬧矛盾。因而當該網友幾次表態稱自己並不認識對方時,也沒有人上前幫忙。此後,該網友為躲避騷擾擠到另外一個車廂,不料該男子一直緊跟,“過程中有兩位女生為我說話,但是沒有起到什麼作用。”擔心發生意外,該網友選擇從上下車乘客較多的換乘地鐵站下了車,對方於是也跟著下來。幸好此時幾名男性乘客看出情況不對勁,攔住了該男子,該網友才得以脫身。“當時因為急著甩掉他也沒顧得上報警,我再要上地鐵的時候,那人還想跟著我上車,被乘警攔下來了,護著我的男生還送了我一站地。”

網帖最後,該網友表示:“這種情況我之前都是在新聞上見到過沒想到真真切切發生在我面前,如果地鐵站一直沒有人管我,後果不堪設想。”

調查

涉事男子患精神分裂症

13日晚上,北京公交總隊就此事發布通報。通報稱,針對網傳11月9日上午一女乘客在北京地鐵5號線立水橋站遭到疑似精神異常男子糾纏的情況,經核實,涉事男子周某當天上午即被公交總隊巡邏民警發現並控制。警方在現場未發現涉事女子,也未接到報警。經查,周某系精神病患者,公交總隊已將其送醫救助治療。

據警方介紹,11月9日10點,公交總隊大屯站派出所民警在地鐵5號線惠新西街南口站巡邏時,發現一男子下車後赤腳在站臺上行走,行為可疑,遂上前盤查,該男子稱鞋子在地鐵上給了“前任女友”。民警發現其精神異常,語無倫次,答非所問,為確保安全,將其帶回派出所繼續工作。經查,該男子為周某(28歲,湖南人),周某2014年在上大學期間患上精神分裂症,在當地醫院治療,好轉後,由家屬繼續監護治療,其間離家出走,獨自來京。經查看監控錄像,並與本人比對,確定周某和網傳視頻男子系同一人。

得知涉事男子已經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讓不少人都鬆了一口氣。但與此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網友開始擔心:如果真的遇到精神病患者鬧事,應該怎麼辦?

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近年來精神病患者鬧事,甚至行兇的案例屢見不鮮。

專家

患精神病需及時就醫

據北京大學副教授孫東東介紹,一旦精神病患者發病,普通人可能很難與之進行有效溝通,所以最好的保護方法還是保持距離,並及時向專業的醫護人員尋求幫助。

孫東東表示,精神病和頭疼、拉肚子一樣,其本質是一種疾病。但目前不少人對這種疾病存在誤會,認為精神病只是心理、思想出了問題。許多精神病患者家屬,因為擔心周圍人的眼光等原因,都會選擇留患者在家由家人進行照顧。“經常會有孩子把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送到醫院後,被周圍人指指點點‘居然把老人送醫院,真不孝順’,久而久之,很多家屬就有了心理障礙。但其實精神病也是一種病,需要打針、吃藥,一旦患病,就應該主動就醫,及早接受治療。”

孫東東告訴北青報記者,按照我國《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如果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可能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有沒有‘兩害’的行為,也就是傷害自己或者傷害他人,是判斷患者需不需要住院接受治療的重要標準。”他提醒,如果家裡有精神病患者,最好的方法還是送醫接受治療,如果確有困難無法送醫,其監護人就要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回龍觀醫院副院長王紹禮說:“對於精神障礙患者來說,肯定是不會承認自己有病的;對於其家屬來說,由於社會上對精神障礙患者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偏見,可能也有心理負擔。”他建議,給精神病患者提供一個相對包容的環境,讓他們免除接受治療的後顧之憂。“精神病患者有攻擊傾向的其實很少,和普通人裡脾氣大愛發火的比例差不多,而且只要及時接受治療,維持病情穩定還是很容易的。”

律師

監護人需對患者行為負責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張耀軍律師介紹,精神病患者按其病情嚴重程度,在法律層面可能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其傷害行為僅構成侵權,即僅涉及民事責任,那麼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就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如果精神病患者的傷害行為構成犯罪,則需視情況而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依然要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兩種責任同時存在,則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能消除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精神病患者對他人造成傷害並構成犯罪,除其個人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外,其監護人也需承擔民事部分責任。

(原題為《誰該為精神病患者肇事“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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