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15年8月16日,行人張某步行至某街口橫穿馬路時,突遇行至此處的徐某駕駛的奔馳轎車。由於徐某疏於瞭望將躲閃不及的張某撞傷。張某牙齒脫落、面部大面積出血,左肩及右膝嚴重受傷。
經搶救,張某住院39天后出院。在張某治療期間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徐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行人張某承擔次要責任。
奔馳轎車投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張某的受傷情況告知張某及其家人,保險公司願意為張某進行理賠,按和解程序完成相關賠償,對張某的受傷部位按道路人身損害十級傷殘標準進行理賠。
張某認為自己在此次事故中受傷較重,身體四處不同程序損傷,給自己的健康與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不同意保險公司和解的賠償方案。
訴訟過程
張某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來為其代理機動車肇事損害賠償的相關事宜。
1、建議向法院申請確定傷殘等級
在查看張某的相關病歷及瞭解情況後,我建議其通過訴訟方式經過法院選定第三方鑑定機構來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報告內容確定賠償金額。初步認為,張某多處傷情中,左肩部受傷嚴重,可能會認定為傷殘,左肩處的傷有內固定未摘除。右膝蓋處的傷就目前恢復情況也可能構成傷殘。
2、到法院先行起訴並申請定殘
為節省時間成本,儘快幫助張某獲得賠償,我先將目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及相關損失作為訴訟請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我在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了《傷殘鑑定申請書》,要求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張某的左肩及右膝蓋進行傷殘等級評定。
3、定殘結果:九級傷殘
在選定鑑定機構後,張某本人攜帶病歷前往,卻被告知因左肩部仍有內固定未摘除而無法進行鑑定,需摘除內固定後再進行鑑定。此時距離張某受傷已有十個月之久,張某回到第一次治療的醫院檢查恢復情況。醫生檢查後認為,張某恢復狀況良好,可以取出內固定。出院半個月後張某進行了傷殘等級鑑定,左肩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右膝恢復程度不影響關節功能使用,不構成傷殘。
案件結果
根據張某的傷殘結果,我為其進行了詳細的賠償金額計算,可主張的賠償金額為183547.37元。
為使張某儘快獲得賠償金,經過張某的同意我多次與法院溝通,提出能否以調解程序儘快完成訴訟程序。經過幾番努力,保險公司同意在張某減少部分賠償金額的情況下,與我們調解結案。
調解結果為張某獲得賠償177642.37元,與我們要求賠償的金額相比減少5905元,但節省了張某獲得賠償的時間,也節省了司法資源。
律師提示
關於本案值得提醒當事人注意的一些問題:
1、在傷者受傷比較嚴重的情況下,通常訴訟賠償會比和解賠償獲得更多的賠償金額。如果評定為傷殘,和解程序通常不賠償精神撫慰金(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損失費),但訴訟程序保險公司必須承擔此項費用。而且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比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高。
2、傷殘鑑定經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認定的傷殘級別一般情況下高於保險公司的傷殘認定級別。這一點對傷者比較有利。
3、如果傷者傷處有內固定存在,不是一定要摘除內固定後才進行訴訟程序。可以在第一次治療結束後就請律師進入到訴訟階段,這樣既不會超出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又可以節省走法院訴訟程序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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