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為何“沉甸甸”?事關人民群眾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报告为何“沉甸甸”?事关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準確把握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要以當事人、社會公眾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為目標”……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始終站在人民視角、從人民群眾切身需求出發。

記者走訪報告起草組瞭解到,不僅報告18頁1萬餘字的正文、35頁1.5萬餘字的附件篇幅令人覺得“厚實”,其謀篇、理念、結構、內容等各方面的“走心”,同樣令人感受到檢察機關加強民事檢察工作之心的“沉甸甸”。

首席大檢察官深度參與

四級檢察機關貢獻智慧

“面對人民群眾的申訴,民行檢察人員在辦理時必須綜合考慮天理、國法、人情,經過必要程序才能決定要不要監督糾正、怎樣監督糾正……民行監督難,就難在這裡,需要民行檢察人員不斷提高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監督智慧,努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9月11日,在最高檢舉行的徵求地方三級檢察機關對報告起草稿的意見座談會上,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這樣表示。

據報告起草組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檢黨組高度重視報告起草工作,張軍在6月、7月、9月、10月先後四次組織相關負責同志研討報告中的相關問題。其中三次是組織起草組研究,9月11日的座談會則是從四級檢察機關集思廣益。當天,來自東、中、西部地區檢察機關的11位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和民行檢察部門負責人參加了座談。

報告起草過程,也是一次民事檢察工作深入調研的過程。起草過程中,最高檢民行廳組成了6個調研組,赴10個省份實地調研;民行廳與控告廳對近五年來民事檢察案件、民事申訴案件等情況進行了系列專題分析。與此同時,民行廳還加強與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的溝通,配合開展專題調研,提供了8個省市106件案件的卷宗等民事檢察工作情況;徵求了最高法執行局的意見等。

在廣泛調研基礎上,8月底,報告初稿形成。9月27日,起草組又組織了8個省級院辦公室負責人座談會,集體對報告起草稿再進行修改。“前後修改了35稿,這在最高檢歷次專項工作報告起草中是少有的。”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說。

首增“理念”部分

通過實例數據論述

今年7月,最高檢聘請103名專家組建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已舉行兩次論證會,對8起民事申請監督案件提出了專家意見。

這是檢察機關樹立“智慧藉助”理念,運用“智慧藉助”方法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能力的例證之一。

“今年以來,新一屆最高檢黨組對新時代民事檢察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理念和思路,得到廣大檢察人員認可,並已見成效。報告單獨用一部分梳理了這些新理念、新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報告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在最高檢專項報告中首次增加“理念”部分。

記者注意到,報告共闡述了五方面“理念”:

——全面平衡充分發展理念。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是整個訴訟領域以及與訴訟相關領域全方位的法律監督。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要全面、平衡、充分履行。

——雙贏多贏共贏理念。要與法院形成良性、互動、積極的工作關係,使法律監督在出發點和落腳點上、在主觀和客觀方面都發揮促進法院更全面依法規範司法的作用,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精準監督理念。通過個案的公平正義引領司法進步、促進社會進步。優先選擇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抗訴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問題,發揮對類案案例指導作用。

——智慧藉助理念。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特別是專家學者、律師、退休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作用,藉助他們的經驗和智慧,幫助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能力。

——統籌發展理念。引導省級和市級檢察院以裁判結果監督為重點、基層檢察院以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執行監督為重點,構建各級檢察院各有側重、密切配合、全面履職的民事檢察監督格局。

報告在闡述上述五大理念時,注重以事例和數據說話。如論述全面平衡充分發展理念時,列舉內設機構改革中擬將最高檢民行廳分設為民事檢察廳、行政檢察廳,增設公益訴訟檢察廳;談及雙贏多贏共贏理念時,列舉張軍檢察長今年6月列席最高法審委會參與討論一起民事抗訴案件並發表意見等。

對自身問題不迴避

監督的同時注重支持

最高檢刑事檢察機構有5個廳,編制142人;而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三項重大職責併合一起,僅設一個廳,編制32人。一些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很少研究民事監督案件,有的基層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只有一兩個人,甚至無專人負責民事檢察工作。這是報告在論述民事檢察工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上存在“短板”時舉的例子。

“報告對民事檢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迴避、不掩飾,直言不諱。”報告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表示。

記者發現,報告論述了民事檢察工作與法定職責、新時代人民群眾的更高期待相比存在的幾方面差距:

——監督力度與人民群眾司法需求不相適應。有的畏難監督,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監督不夠,對執行活動監督總體上比較薄弱;有的抗訴案件質量不高、效果不好;有的檢察建議發現和糾正深層次違法問題不夠;多數案件跟進監督、類案監督不夠等。

——與刑事檢察工作相比發展不平衡。無論從辦案數量、監督效果還是社會影響看,民事檢察工作都還有很大潛力。一些同志片面認為民事訴訟法涉及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比較原則,對民事檢察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重刑輕民”觀念仍然存在。

——隊伍素質能力需要加強。現有民事檢察隊伍的知識結構不夠合理,民商法專業的人員比例不高,有的對民事審判和民事法律不熟悉,把握法律政策、辦理新型案件、釋法說理、群眾工作等能力不強,高層次、專家型人才匱乏。

——上級檢察院對下指導不夠有力,基層民事檢察工作總體薄弱。市級以上檢察院民行檢察部門主要精力用在自身辦案上,對辦案質量監督管理、政策把握及對下指導虛化、弱化。有的基層院認為不能提出抗訴就無案可辦,對民事檢察多元化監督缺乏認識和踐行。

與此同時,報告也凸顯了檢察機關在監督中對法院工作的支持。如在“切實加強民事執行活動監督”中單列一段“堅決支持法院依法執行”,闡述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行到位的,配合法院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並對生活陷入困境的申請執行人依法開展司法救助,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批准逮捕等。報告在論述“解決執行難”時表示“各級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艱苦並富有成效的努力”等。

“下一步打算”佔三分之一

回應群眾反映強烈問題

報告正文從第13頁到第18頁,是報告第三部分“努力在新起點上開創民事檢察工作新局面”。

“這6頁都在論述下一步工作打算,在以往的專項報告中,這部分內容一般佔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考慮到今年以來,最高檢黨組對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創新發展有很多新部署,便增加了這部分內容。”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說。

報告從五個方面論述了“下一步工作打算”:以保障打好“三大攻堅戰”為重點,主動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充分運用多種監督方式,加大民事審判監督力度;堅持不懈強化民事執行監督,推動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著力提升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監督質效;下大氣力加強民事檢察隊伍政治和業務建設,切實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能力。

報告顯示,下一步民事檢察工作將密切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一些問題,加大監督力度:

——對企業融資互聯互保案件和產權糾紛案件,加大監督力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民營企業規範發展,營造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

——在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黑惡勢力強迫交易、高利放貸、“套路貸”等非法活動,綜合運用刑事、民事等手段加強法律監督。

——結合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依法懲治惡意欠薪,把司法救助、農民工權益保障等與精準扶貧結合起來。

——針對互聯網領域微信、支付寶交易糾紛多發,一些當事人無法通過訴訟進行救濟問題,監督和支持法院依法規範立案等訴訟活動,促進解決互聯網金融糾紛訴訟難問題。

在論及多元監督方式運用時,報告強調,要以當事人、社會公眾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為目標,充分運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監督智慧,辦好不同類型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如落實檢察建議跟進監督制度,會同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完善法院對檢察建議辦理程序等。

在推動解決執行難方面,檢察機關將推動建立全國執行與監督信息法檢共享平臺,深入推進民事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等。

“下一步工作”中還重點提及,要完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專家諮詢制度,藉助“外腦”加強專業化審查;推行一體化辦案機制,通過指定管轄、協同辦案、異地交辦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基層檢察院在民事檢察工作中的基礎作用;應用好新建成的“檢答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紮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堅決清除害群之馬等。

案例富有典型性

表述具體詳實

雲南省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申訴案時,認為案件不符合監督條件,但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已長達7年,遂結合案情制定引導和解的方案,並充分了解案件執行進展和存在的困難,與法院共同做當事人的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當場履行,妥善化解了矛盾。

這是報告在論述“強化民事檢察環節矛盾化解工作”時列舉的案例。縱觀報告正文,數據、事例、案例隨處可見,對富有典型性的案例更是不惜筆墨、詳實表述。

在正文中,列舉了7個案例:1個裁判結果監督案例,2個虛假訴訟監督案例,2個執行監督案例,1個審判、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典型案例,1個化解矛盾案例。

在四個附件——有關用語說明、有關數據圖表、典型案例、民事訴訟檢察制度的立法沿革中,35頁的篇幅裡典型案例多達16頁。

典型案例部分列舉了6類16個案例,即3個裁判結果監督案例,3個虛假訴訟監督案例,1個虛假仲裁監督案例,4個執行監督案例,3個審判、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典型案例,2個化解矛盾案例。

“這樣列舉案例,旨在‘以案釋法’,讓大家可以更深入瞭解民事檢察工作情況。”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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