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趁火拆違”事件後續:鄭州高新區管委會終審敗訴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巖

“歷經了三年多,終於在千險萬難中,在天天翹首以盼的等待中,拿到了案子勝訴的一紙文書……”11月21日上午,鄭州市民呂瑞雲、王琳夫婦收到了省高院下發的行政判決書,兩人均是百感交集。

此前三年多,夫婦兩人在鄭州市高新區雙橋辦事處轄區經營的環保粘合劑公司內莫名失火,隨後廠區所有建築被高新區相關方面強拆,夷為平地。

【回顧】

廠區起火結果整個廠區被強拆,

一審判決強拆違法

文號為“(2018)豫行終1042號”的這份省高院行政判決書顯示,鄭州中院一審查明,2015年11月6日,王琳夫婦所有的鄭州綠保粘合有限公司廠區一角突然失火,消防部門滅火後在廠區門ロ張貼封閉火災現場公告並拉設警戒標誌,對火災現場進行封閉。隨後,廠區遭到雙橋辦事處強拆。

鄭州綠保公司提起訴訟後,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方提供的視頻、錄音、照片等證據,足以證明雙橋辦事處組織並實施了強制拆除王琳廠區的行為。因雙橋辦事處是高新區管委會下設的派出機構,且高新區管委會未提供證據證明對原告方實施拆除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加之該拆除行為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因此判決確認高新區管委會此次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郑州“趁火拆违”事件后续: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终审败诉

【上訴】

鄭州高新區管委會及雙橋辦事處,

均不承認強拆

一審判決後,鄭州高新區管委會不服,提起上訴。該管委會認為,被上訴人王琳的廠區財產系因火災事故而受損,一審被告雙橋辦事處系作為安全事故發生地行政機關前往現場開展相關後續工作,不能以此推斷雙橋辦事處實施了強拆行為,對此拆除行為綠保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明是雙橋辦事處實施的。即便是雙橋辦事處實施了該行為,也應將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該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區分,法院確認該行為違法應當排除該火災事故及其後果,請求撤銷鄭州市中院一審行政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綠保公司辯稱,高新區管委會已承認其派出機構雙橋辦事處前往案涉強拆現場工作,但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行為目的是為防救火,更不能證明火情控制後強行進入封閉區進行強拆的合法性。

【終審】

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

駁回上訴

河南省高院認為,一審時被上訴人綠保公司提供有視頻、錄音、照片等證據,可以證明雙橋辦事處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被上訴人廠區的行為,由於雙橋辦事處是在消防部門處理被上訴人廠區火情後並對火宅現場進行了封閉後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除,加之被上訴人廠區位於雙橋辦事處後莊王村拆遷改造範圍內,且屬於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而未被拆除的遺留片區,結合被上訴人視頻、錄音,照片等證據,綜合考量,雙橋辦事處組織實施拆除被上訴人廠區的目的,可以認定雙橋辦事處主要基於後莊王村拆遷改造目的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

省高院終審判決書說,雙橋辦事處是上訴人高新區管委會下設派出機構,且城中村改造的責任主體一般是市、縣(區)一級政府,因此,雙橋辦事處實施強制拆除被上訴人廠區的法律後果應由上訴人高新區管委會承擔。二審時,上訴人高新區管委會未提供強制拆除被上訴人廠區行為的合法性證據和依據,且該拆除行為屬於行政事實行為,一審判決確認高新區管委會強拆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河南省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案件受理費由上訴方承擔。

判決書還顯示,此案的審判長為馬磊, 審判員為呂平、馬傳賢。

【兩點釋疑】

關於被上訴人綠保公司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個人能否針對強拆行為分別提起確認違法之訴問題,終審判決書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王琳和綠保公司認為各自獨立的財產利益受到上訴人強拆行為的侵犯,二者均可基於各自的財產利益分別提起行政訴訟。

針對本案應否區分火災和強制拆除分別造成的損失問題,上述判決書認為,因本案屬於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司法審查的核心同題是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強制拆除造成損失的界定問題,不屬於本案審查的範圍,故對上訴人提出的區分火災和強制拆除分別造成的損失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最新動態】

受害方將繼續維權,

相關問責尚無披露

對此判決,王琳夫婦均感到欣慰,但他們也表示,下一步,他們將就廠區損失繼續與鄭州高新區管委會方面展開維權行動。

“接下來的賠償,我們在努力中,也在尋求辦法,真是路漫漫其修遠兮……”11月24日下午,呂瑞雲說,在多年持續維權中,他們一家承受了太多苦難,但他們一直堅信,正義只會遲到,不會缺席。

根據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規定,政府機關敗訴案件,相關責任人將會被問責,但截至目前,鄭州高新區管委會方面尚無相關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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