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

醋小蝦


對於這種退休人員去世,家人仍然領取退休金,這屬於是冒領退休金,多領取的退休金肯定是要退回的。

一、冒領退休金的處罰。

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這種情況社保行政部門會責令當事人退回社保金,並且可以處領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冒領退休金涉嫌犯罪,會移交公安部門處理,這是涉嫌詐騙罪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

二、社保機構每年都會審查領取退休金人員的資格,這麼長時間未能發現肯定是不正常的。每年進行核實,也是為了避免有人冒領退休金。

三、現在社保管理都是信息化,發生這種情況的幾率很小。而且,一個老太太不太可能具備偽造證明冒領退休金的能力。

退休人員去世,社保機構是有補償的,包括喪葬補助、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補助金、家人生活困難的每月還會有補助。這些錢是要從冒領的資金中扣除的。


管律師


事件經過:

這是一則2014年的舊聞:
1、簡某已經78歲,老伴盧某曾是廈門一企業退休職工;
2、2003年盧某因病去世,簡某並未將其老伴死亡事實情況向相關單位報告。
3、每年以老伴重病臥床,無法親自到鄉鎮勞保所辦理為由,騙取虛假證明,導致社保中心錯誤發放盧某養老金16.5萬餘元。
4、庭審中簡某供認不諱(這個歲數了,有什麼動機好隱諱的)。並辯稱所領取養老金用於還債和自己治病和生活支出。無力返還錯誤發放養老金。
5、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年事已高依法從輕處罰,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

是誰的責任?

從法理上分析,老太太通過欺騙的手段去領取養老金,行為極其惡劣。從人情上來看,一個老人,沒有了任何經濟來源,孤苦伶仃,找到了一個可以不費力氣就能獲得的經濟來源,對她來說,也是沒有辦法啊,我們沒有必要去譴責老太太的行為,我們不是老人,不知道老人的處境,還是要抱著寬容的態度去看待老人的行為!
過錯方恰恰是社保部門,作為社保部門,沒有去核實實際情況發放,是失職,應該反思制度的漏洞,研究解決辦法。這就像是銀行放出去的貸款,變成了死賬,我們可以去怪罪貸款人,但是真正的過錯方還是銀行,因為銀行承擔最大的後果。

是否應該追回?

理論上應該追回,但事實上追回是不可能了,這個歲數的老人,既不能追回也不能判刑,只能算作是社保免費給發的福利了。良心喪於困境,要體諒人生存不易。

反思:

78歲的老人經歷了社會的巨大變遷,社會的不公平和制度不完善也側面導致了這樣的結果,同樣都是老人,為什麼老公有養老金,而自己沒有,如果自己有的話,老人也不會去欺騙了。

鬼谷雜談


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

其實老人去世以後代領養老金的情況,肯定還是會的。但像這樣出現代領十年養老金的情況確實比較少的。如果說出現代領養老金的情況,其實是屬於一個騙保的行為。社保局肯定是會進行相關的一個追查的


比如在重慶地區,領取待遇的人員他每年是會進行資格核查的。也就是檢查是否您還在世,是否還符合領取待遇的條件。一旦本人沒有去資格核查就會停發待遇。

首先對於新增領待遇人員,在辦理領帶手續後,三個月內到就近的街道社保進行指紋和人臉初次採集。

重慶市內居住如何資格核查?

市內居住的重慶退休人員應該在每年出生月起三個月內在居住。鄉鎮社保所進行指紋採集和人臉認證。


市外居住如何資格核查?

對於在室外居住的領取待遇的人員也,可以到市外的居住地的街道或鄉鎮社保所進行資格核查。

需要退休人員,帶上本人的身份證,退休證和協助認證表,到居住所在地的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這個認證程序。並且經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蓋章後寄回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局。


國外居住人員如何資格核查?

另外就是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出國或者是出境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可以到我國駐外使領館派出機構,港澳公署完成資格核查。

對於居住在臺灣地區的領取待遇人員可以到當地的法院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以上就是辦理資格核查的程序,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完成這個核查的,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局就會暫停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


領取待遇人員補辦資格核查之後,才會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且恢復發放您的養老待遇。

所以說,個人覺得像出現這種領取十多年的養老金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正常情況下都是會在進行待遇停發。


嘮嗑職場


你好!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首先,出現這樣的事很令人心酸丶心塞,一是對老頭去世感到難受,二是對老太太的做法感到難過。也許是老太太出於貪念,故意隱瞞著丈夫的死訊,一直代領著本不該再領取的養老金。也許是老太太真的是懵懂無知,不知道老頭死後這筆養老金巳經是國家的財產,任何人無權私吞侵佔。但仔細想一下,這樣的事在現實生活中絕非偶然,所以才有了後來的每年一次的養老金領取資格驗審。

無論怎麼說,老太太冒領養老金的做法都是不對的,嚴格地說是觸犯了法律,於情於理都應該要把這十年的非法得利如數退回給國家。但出於人性化的做法,法理之外,不外乎人情,如果老太太的經濟條件允許,在她主動如數把這十年冒領的養老金退回到社保部門後,能否念其年老無知,不但把老頭養老金賬戶的餘額作為遺產退回給她,而且還照樣按照相關規定,把她該得的喪葬費和憮卹金按程序補發給她。而且最好不要再去追究她的責任。l如果老太太家庭困難,巳經把非法領取的養老金花光了,社保部門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至於法院能否強制執行到位那是另外一回事了。但法律上的程序還是要走的。

通過這件事情,有兩個教訓值得吸取:一是作為社保部門要加強監管。一個人去世十年之久,社保部門竟然一點不知情,讓人冒領養老金長達十年,無論怎麼講也是太不應該的事情。二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切忌窺視。當家中老人不幸去世後,一定要按程序報告,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人們常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我認為這話很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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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公來幫忙


對這個問題,首先應當解決的,是調查清楚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到底是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因為,人死了十年時間,竟然沒人知曉,仍在給他發養老金。既然死了十年的還能繼續發養老金,那還有沒有其他同樣不該發仍在發的現象?有沒有吃空餉的問題呢?

事實上,按照目前養老金的管理,絕大多數都利用互聯網在處理了,幾乎所有的養老金髮放機構,都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發放系統建設,當事人去世後,可能會出現短時間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但絕對不會十年都不能發現。很顯然,這是管理出了問題的表現。所以,應當先追查發放機構的責任。

在此基礎上,按照多發的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追還。畢竟,不該領的錢,一直再領,輕一點,是不瞭解情況,不予追究其他責任,只需要退還。嚴一點,還要追究冒領責任。考慮到是當事人的配偶,且年齡已大,只需要追回資金就行。

總之,多領錢的可以免於追究責任,發放機構必須追究責任,並對其他情況一併調查,情況嚴重,對管理機構負責人嚴厲追責。


譚浩俊


答:我看,不僅要如數退回來,而且,應該判刑!以此,警示後人!另外,我又感覺有點不太對勁兒的是:人死後,應該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再由單位開出介紹信,再由派出所蓋章,最後,經得民政局方面的認可,死者才能夠順利的到火葬場實施屍體火化,整個程序要經過一個繁雜的過程。

那麼,請問,這具屍體是怎麼處理的?處理的前前後後,鄰居們都是視而不見嗎?那麼,我們的居民委員會又是幹嘛的呢?讓一個死者家屬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取走了10年之久的養老金?其結論只有兩條:一是報道不真實;二是屍體隱藏了10年!否則,在中國社會上絕不會發生此類現象!笑談!


劉年14


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帶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

實話說,我覺著這個故事有點懸,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竟然冒領了十年的養老金,這裡說明一點不是代領,這種故事早在幾十年前可能會發生,但是現在每年都有養老金人員確認制度。早在前些年有社保局和當地公安系統共同查驗退休人員領取資格驗證,簡單的說,就是看一看退休人員是否還活著。現在很多地方已經全部推出了網上人臉識別系統,進行領取資格驗證。


好了,那現在回到正題。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的養老金,上面已經說過不是代領,而是冒領。是以非法的手段佔有,社會保險法規定冒領養老金的,要負刑事責任。現在老太太不僅是要退回去,而且冒領了其他人員的養老金,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老太太及家人能夠及時的退回去,態度較好,鑑於老太太年齡肯定也比較大,應該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社保局的工作人員疏忽到什麼程度?有些退休人員,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到社保局進行身份驗證的,社保局的相關工作人員應該上門去進行領取資格驗證。每年都有領取資格驗證簽字的。


二妮子


早前,我們單位也發生過冒領的事情。職工退休後回到原籍,那時通訊還不發達,山高皇帝遠,人早死了,家屬隱瞞不報,單位也不知情,依然按月匯退休金,據說多領了五六萬塊錢,最後單位沒有追究,也就算了,也沒有退賠。(早年的五六萬也不少呢)

隨著退休制度不斷的健全,近些年,退休人員不是每年都要審核嗎?就是為了杜絕冒領的問題。我們社區每年都會讓行動不便的老人,不能親自到社區認證的老人

方法很簡單:讓老人手持一張當地,當天的報紙拍照,然後將照片發送給社區即可。

重點是:

1:必須是老人居住地的報紙。這是因為有些老人隨子女生活,有些退休後回到原籍,離開了戶籍所在地

2:必須是當天的報紙。以此證明當年當月當日你還活著,呵呵!這也是無奈之舉!

覺得這種方法挺好,既免了老人路途奔波的不便,又可以防止人去世了社區還不知道,杜絕冒領的現象。


水流無痕


樓主你好,如果老頭去世十年,那麼老太太領了十年的養老金,這種情況按著這個每年養老金資格認證的話,確實是不應當領取這個費用的。但既然已經領取了這個費用,就說明在養老金資格認證上是有一定的漏洞的。

所以既然已經帶領了十年,那麼不應當退還回去,現在要做的就是要停止這個老太婆的這個養老金領取的資格。因為既然老頭已經去世了,所以說這種情況下需要立即停止領取費用的資格是很重要的事情。

那麼在我們國家以前養老金認證制度並不是很完善的情況下,確實是有這種情況的發生。當然現在每年是需要養老金資格進行認證的。所以說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


社保小達人


老頭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領了十年養老金,需要把養老金退回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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