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提前”申報個稅的單位,注意了

大家詢問小星之前都是當月發當月申報的,現在想用新個稅稅率怎麼改申報期?....那今天我們就來看看2個案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最新答覆。

案例一

王某2018年8月份在單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份的工錢,那麼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錢,應該按照新個稅法還是以前的個稅法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解析:

按照全國人大“決定”和“通知”安排,2018年第四季度,工資薪金所得仍然按月計算繳納,納稅人2018年10月計稅工資包括扣繳單位於10月1日-30日期間發放的全部工資。

▼通俗來講:

無論扣繳單位10月期間實際發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應發工資,亦或是10月內分次發放的國慶節節日補貼,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放的,都應合併作為10月份工薪所得(注意這一點:應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可以按照個稅新法過渡期的減除費用和按月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二

王某2018年9月25號拿到工資(不管哪個月的工資),單位在10月15號(10月份因為國慶放假,申報期將順延,具體順延時間以當地稅務局公告為準)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應該按照新個稅法還是以前的個稅法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解析:

納稅人2018年9月計稅工資包括扣繳單位於9月1日-30日期間發放的全部工資。

▼通俗來講:

無論扣繳單位9月期間實際發放的是7月、8月、9月或10月的應發工資,只要是9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放的,都應合併作為9月份工薪所得,在10月15號前(10月份因為國慶放假,申報期將順延,具體順延時間以當地稅務局公告為準)申報,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適用3500元的舊標準和舊稅率。

特殊情況


長期“提前”辦理申報的扣繳單位,想改回申報期,該怎麼辦?

部分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月份作為稅款所屬期,長期“提前”辦理申報的扣繳單位。

☞ 比如單位9月發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但因為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

▼解決辦法:

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即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選擇自動為每個員工生成零收入的申報記錄),並自11月申報期起恢復正常申報(即到了11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工資發放時間)為10月的個人所得稅)。


▼提醒:

不過用這樣的方法進行調整,員工在未來打印個人所得稅申報清單時,會有一個月的零申報記錄,不利於體現員工的連續就業情況,還請扣繳單位綜合各項因素,判斷採用上述調整方法的可行性。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回答:

從今年10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先執行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如何操作?

10月1日起執行5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俗稱起徵點),指的是扣繳單位10月1日後實際發放工資時適用5000元的新標準。按照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支付工資計算稅款後,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綜上,扣繳單位10月1日後向納稅人發放的工資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

已經10月份了,新稅法的“過渡期”規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過渡期”),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長期“提前”申報個稅的單位,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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