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法律知識,多瞭解防身!

什麼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是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暫時活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參加工傷保險有什麼好處?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不僅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髮放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而且在相關部門的監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傷職工及時、足額獲得條例規定的各項待遇,從而解決職工工傷後維權困難、待遇落實難、長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問題。

發生工傷後,要做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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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辦事提醒

(1)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法傷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具體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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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傷醫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參保工傷職員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康復。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勞動能力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5)工傷保險待遇。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經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期間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後一次性發放的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後定期發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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