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為境外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因此,為境外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僅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