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非法採砂“入刑”案畫句號 三被告各獲刑11個月並處罰金 拆除沒收採砂工具

去年2月,武漢市一舉打掉在長江煤炭洲水域非法採砂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無證採砂適用“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後,全國首起涉嫌“非法採礦罪”的案例。

近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江漢區人民檢察院獲悉,一審涉案人員入刑後,該案並未畫上句號。針對一審判決結果,該院提起抗訴,要求沒收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

近日,該案終審,除維持一審中判處被告人入刑外,還追加判處將涉案船隻上的採砂工具予以拆除。至此,該案終於畫上句號。

為何還要沒收船隻上的採砂工具?江漢區人民檢察院公訴部負責人陳冬介紹:不僅要嚴厲打擊非法採砂、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在新的司法解釋下,更要樹立意識,強化監督職能。

案件還原>>> 非法採砂年入近百萬元

2017年2月23日,武漢市水上警方接到舉報,在武漢開發區(漢南區)煤炭洲長江水域有專業採砂船非法採砂。隨後,警方調集巡防檢查站、刑偵大隊、大橋派出所組成聯合行動專班。當晚10時30分,專班40多名民警在武昌西灣碼頭集結。

24日零點,專班民警出擊該水域登船查緝,抓獲正在船上操作的嫌疑人江某某、全某某、金某某。此時,涉案吸砂船船艙已裝滿約200多噸砂。聞訊趕來的船主王某某也被當場抓獲。當天下午,收購江砂的船主劉某某和協助轉移江砂的4人被抓獲。

3月3日,警方找到重要證人,人證物證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訊問過程中,據犯罪嫌疑人交待,抽砂一晚上可入賬3000至7000元,年入賬近百萬元。

5月,該案一審,3名主要涉案人員被一一定刑。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提起抗訴>>> 沒收工具嚴懲非法採礦

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是否就能了結此案?2018年1月,江漢檢察院對此案提起了抗訴。

“非法採砂屢禁不絕,必須嚴懲。”承辦該案的江漢檢察院檢察官徐克波說,從司法辦案的角度,除對犯罪分子進行定罪處罰外,還必須處理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這樣可避免“罰完接著採”現象,打擊也更有效。

本案中,區檢察院、區法院專門認定了非法採砂作案工具,並拆除沒收涉案船隻採砂工具。據瞭解,對照最高檢、最高法出臺的《解釋》“對於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犯罪的專門工具和供犯罪嫌疑人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沒收”。拆除涉案船隻採砂工具後,可以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運輸作業。犯罪分子通過教育改造迴歸社會後,可利用原來的船隻進行正常運輸,此時,相關部門應當予以監督。

陳冬解釋,成功辦理首例非法採砂案是相關職能部門相互合作的代表之作,抗訴成功,則起到相當強的震懾作用。

公益訴訟>>> 讓非法捕撈者參與生態修復

據悉,江漢檢察院作為武漢市唯一對口長江航運公安局武漢分局、武漢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檢察機關,長江流域武漢段的刑事案件都由該院批捕和審查起訴。

2018年5月,劉某夥同劉某某、高某某在漢陽區漢江邊長豐橋以下,以電打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漢江野生魚,被水上公安現場抓獲。當場扣押其電捕魚工具及漁獲物5公斤。

江漢檢察院承辦此案的吳茜介紹,該案中雖然漁獲物只有5公斤,但評估報告闡明,電捕造成成魚損失量為15公斤,幼魚損失量約為1.2萬尾,同時,也會對水體中的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損失無法估量。

處理該類案件時,檢察機關意在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採取投放魚苗,增殖放流等修復生態的行為,對破壞的環境進行生態補償,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同時也加大了對被告人的違法成本,起到普法教育作用。

近日,該案公開庭審,被告當庭表示願意按照評估意見通過生態補償的方式積極修復生態。(記者譚在龍 通訊員付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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