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晒芝麻鄰里間大打出手 最終,打人者被判賠償近五千元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釗 通訊員 李曉慶

近日,駐馬店市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6994元的70%即4895.8元。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系同村鄰居。9月20日早晨9時許,原告劉某在田間收割芝麻後,將芝麻拉至村東頭的水泥路邊晾曬,原告劉某拿起掃帚掃了一段水泥路後將芝麻在水泥路邊散開,被告王某看到後告知劉某該段水泥路面系王某先打掃的,並讓劉某到其他水泥路段晾曬芝麻,原、被告因此發生爭吵,爭吵中,雙方發生廝打,劉某隨後被打倒在地,身上多處損傷。劉某受傷後被送往新蔡縣人民醫院治療,原告共住院治療5天,花醫療費5319元。經鑑定,原告為輕微傷,被告被新蔡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劉某住院治療期間,被告王某對其不管不問,劉某遂起訴要求被告王某賠償因人身傷害造成的各項損失。

新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因瑣事發生爭吵,爭吵中,雙方發生廝打,原告劉某隨後被打倒在地,身上多處損傷的事實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但應與被告的過錯程度相適應。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應本著團結友愛、和睦相處、有利生產的原則處理糾紛,但原告在晾曬農作物時與被告發生爭吵,爭吵中發生廝打,原告未能冷靜處理其與被告晾曬農作物的糾紛,導致事態升級進而引起肢體衝突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對自身的傷害也有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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