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兩小客司機因“撿客”大打出手,法院判定雙方都有責任

趙某某與佟某某同為小客車司機。2017年9月26日,雙方在葫蘆島連山區蜂蜜溝路段因“撿客”問題發生爭執,進而發生肢體衝突。結局自然是有的進法院,有的進醫院,雙方兩敗俱“傷”。

佟某某將趙某某打傷,導致趙某某受傷住院治療。當日,趙某某被送往葫蘆島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住院43天,診斷為:頭部外傷等,二級護理,於2017年11月8日出院,出院後醫生建議休息兩週。此次造成趙某某的經濟損失35517.11元(其中醫療費12297.11元、伙食補助費100元/天×43天=4300元、護理費67233元÷365天×43天=7920.6元、誤工費67233元÷365天×57天=10499.4元、交通費500元)。

趙某某的妻子回憶稱:“……在路過寺兒堡鎮蜂蜜溝村時,有一個乘客要上車,我們就停車把這個車(乘客)拉上了。結果楊杖子的小客車就給我們截住了,然後對方司機就下車說我們撿他的乘客了,讓我們把乘客給他。我們不給,對方就罵我們,我對象(指趙某某)就從車上下來也罵對方,接著對方司機就用拳頭打我對象頭部幾下,又用腳踢我對象,然後他們就被下車的乘客給拉開了。”

兩位事發時在場的乘客也在公安機關證明了趙某某與佟某某相互辱罵、相互撕扯的事實。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人因小客車載客問題發生糾紛,如果佟某某認為趙某某不當“撿客”,應當通過向客運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等合理合法手段解決問題,而不應先是超車截停趙某某的小客車,進而採取辱罵,廝打等非法手段處理矛盾。此外,佟某某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趙某某的“撿客”行為違反了本地區相關客運規定。因佟某某的行為致趙某某多處出現損害,佟某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案涉糾紛發生時,趙某某面對佟某某的不當行為,沒有采取恰當的防禦措施,而是採取下車與佟某某相互辱罵、相互廝打的不當處理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雙方之間的矛盾衝突,進而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趙某某對於此後果,本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減輕佟某某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據雙方當事人及其配偶、其他在場乘客在公安機關的證言,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佟某某對損害後果承擔70%責任,趙某某自擔30%責任。趙某某的合理經濟損失為35517.11元,應由佟某某賠償24861.98元。

近日,法院判決佟某某賠償趙某某經濟損失24861.98元。


葫蘆島兩小客司機因“撿客”大打出手,法院判定雙方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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