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事實,同一個法官,兩個判決書中認定不一樣是怎麼回事?

奮鬥28980628


首先,一次審理只能產生一個判決。也就是說,既然是同一個法官,如果僅對案件審理過一次,只可能有一個判決,不可能有兩個判決。不過,如果案件審理過兩次的話,比如發回重審的場合,是會產生兩個判決的,但一定是前面的判決被撤銷,才可能有後面的判決。這種情形下,兩份判決認定事實不同,是很正常的。

其次,一個案件只可能有一個生效判決。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上訴,二審會有三種可能:一是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則一審判決內容生效;二是以判決形式改判,則二審判決為生效判決;三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此時案件又回到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就需要重新作出判決(而不是裁定)。

也就是說,通常無論案件作出過多少個判決,最後的生效判決只可能有一個。



風雲26610126



您提到的問題描述不是很清楚,可能針對的是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一致情形,簡單分析一下:

1、如果判決對你有利,那就承認。

2、如果判決對你不利,且判決未生效,直接上訴。

3、如果判決已經生效,就必須要經過審判監督程序來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判,重新審判了。

其他情形,如果不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可以以裁定書的形式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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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前看了其他的答覆。感覺到這個問題還是有博眼球的嫌疑,難怪那麼多人在發牢騷。我懷疑這個問題是杜撰的,現實中並不存在。同案同判是一個基本原則,雖然中國不是判例入法的國家,但在同一個法院還是會遵循這個原則,何況還是同一個法官。你不要以為,判決書就是由某一個法官出具的,這個法官是可以隨意黑白顛倒的。立案的時候,法院也會建議當事人能提供相同類型案件的案例供法院參考。

我作為律師,深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正義可能會遲到,但從不缺席。一個博眼球的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問題,可能讓我們一年辛辛苦苦的普法,毀於一旦。公平正義的法律環境,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積極理性地參與,而不是杜撰瞎說。


熊大狀普法匯


這不奇怪!舉個例子:

同一份《民事調解書》,同一個法院、同一個審判監督庭,在雙方當事人共同遵守兩年之後,稱該“調解書確有錯誤”,依法裁定撤銷,在雙方當事人堅持三年之後,它們在沒辦法的情況下,又稱該調解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又依法裁定恢復。

它們嘴大,翻手是雲覆手是雨,但反過來反過去,都稱“依法”。實際上它們只是企圖為案外人謀取不法利益,故意枉法判案而已。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堅持,它們的陰謀沒能得逞而已。


雪染的風彩1402762541


我夲人也有同一個事實,同一個律師,同一個法官,有兩了不同的判決書。第一個判決書,一、撤銷被告上海市南匯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於2008年1月9日作出南房地裁(2008)第9號房屋拆遷裁決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二、被告上海市南匯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應於夲判決生效的30日內重新作出房屋拆遷裁決。2008年9月18日上海市南匯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再次作出南房地裁(2008)第67號房屋拆遷裁決書,2009年12月24日,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


姚國平61


一個送禮一個沒送禮?一個守法一個枉法?一個高中畢業一個小學畢業?一個正常出生一個非正常出生心理扭曲?認定標準一個按49年後一個按49年以前?……等等,這些原因都有可能造成認定結果不同。還有可能抑鬱症,工作勞累過度壓力大,影響……原因太多。就看你認可哪一個了?


諾金鴻78481554


如果🈶那肯定是腐敗問題,絕對不是“粗心大意”


BSHUANH


說個故事:甲小朋友罵了小朋友乙,乙就打了甲,告到老師處。如老師向著甲就會對乙說:甲罵你不對但沒動手噻,所以乙錯了;老師如向著乙則會對甲這麼說:你罵他他不打你他傻呀,你先罵人,該,所以甲錯了。懂了嗎?


聯踱65251417


有幾種可能:

1、第一次判決證據不足判你敗訴,有了新證據再次起訴判你勝訴;

2、第一次判決有訴訟前置程序,比如必須勞動仲裁或者政府決定,第二次起訴經過了前置程序處理,可以依法判決;

3、第一次起訴法律關係錯誤判決駁回,第二次雖然是同樣的事實但是變更了訴訟請求獲得了支持。


聽濤9527


不恢復人民陪審員制度,法院離譜的判決就會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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