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怎么进驻到小区的?

卖姑娘的小火彩


看到这个问题就体会到了提问者有点居心叵测之意,如果不是傻,也许是装傻

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开发企业作为业主,先行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购房人在收房之后,依据一定的程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两种方式都是业主之合法的经济行为。开发商是业主,购房人在收房之后才是业主。

根据提问人的描述,其特指的应该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认为随新房交付、附带而来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来历莫名其妙,果真如此吗

根据2001年6月颁布的建设部88号部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销售房产。这是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执行!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物业管理一些规定已进行明示,有的地方甚至要求购买人同时签署《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进一步地就物业管理进行书面深化、明确。所以说,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提供服务是正常不过的经济活动,开发公司委托物业服务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



物业管理是商品化住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个商品化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很难想象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会打消多少人的购房意愿

物业公司就从交房前的一两个月就开始交付后的准备工作,从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以及交付后的正式管理,都是为了业主在收房后能够装修、入住及之后能正常居住生活而准备。

物业管理是现代的商品化住宅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广大的购房人毕竟不是购买了一堆钢筋水泥和钢管!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维护保养,公共设施设备怎么运转?谁去交电费、水费?谁负责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卫生保洁?是靠提问人你吗?


仔细分析一下问题,提问人设置了一个语言陷阱。其将问题中的“业主"混淆等同于物业管理的所通称的“业主"

这里面,前一个“业主"是房屋的买受人,是人的单数,后一个“业主"是人的复数,是指小区房产的拥有者,两者决不能等同!此“业主″非彼“业主"!

开发企业售房前确定并聘请哪一家物业公司,是自己作为业主的权利,而根本无需将来的业主同意(这时候,那些将来的业主影子都没有),那更谈不上由其做主了!既无此可能,也无必要。

待到业主收房之后的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条件,小区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后,至于选哪家物业公司,才由业主(复数)们说了算!这时候,少数的业主(单数)仍然没有决定权,再以后也没有!


综上所述,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一项公共服务,在此问题上,唯集体之共权做主!个人的意见只能通过业主大会/业委会来表达,物业公司的来历去路根本是少数业主无法无权决定的。


老包有时不在线


现在的小区在建成后,根据规定,开发商的小区必须有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的管理,才能通过小区验收,目的是让开发商能够腾出手来专注房产的开发。可是很多的小区,物业公司不是开发商的亲戚成立的,就是某些利益关系入驻的。毕竟开发商还是由很多命门在别人手里的,不得不服。

作为小区的前期物业来说,肯定不是业主请来的,毕竟那时候小区还没交房,或者说,只有少部分交房,由业主来请物业肯定是不现实的。既然是前期物业,那么几乎所有的合同主体都是开发商和物业之间,不存在业主任何事的。不过,所有的小区物业合同都必须到住建局进行备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从成立业委会之日起,原物业公司可以和业委会进行商谈继续服务,也可以由业委会重新招标物业公司。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从业委会成立后,新物业进场时自行终止。

小区前期物业不管是谁请来的,后期都应该尊重业主意见。物业公司只要能够不折不扣的做好服务,其实也就不存在前期物业还是后期物业的问题。业主如果能够团结起来,不管是多差的前期物业,同样也能够被赶走。按规则办事,按法律办事,这才是物业服务工作和业主和谐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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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如果按照目前物权法规定的程序走,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融洽的。很显然现在很多业主都不满意,作为二十年来不断与开发商跟物业斗争的经验。有几个原因1,物业公司多半是开发商遗留下来,从卖房初期与业主就开始产生了矛盾,2,从买房初期业主们并不完全了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业主也不关心自己的权益,任由物业侵占,3,业主不团结,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签字人数,让别有用心的人弄虚作假,违背了业主自己的意愿,利益被侵占。4,业委会的成立必须依法进行,而街道办事处是一级党组织,对业委会的产生和工作起到监督作用,有些地方物业公司的监管权也在街道办事处。建议业主们,多关心自己小区的具体业主利益,无论哪一级投诉,只要5人就可以代表小区向上一级组织投诉反应问题。只要大家真正关心自己的利益,合理合法的诉求一定会得到支持!


海芋百合1


黑心物业,必须取缔,仆人欺负主人,还没地方说理啊。



甘肃兰州星牌神逸台球


这个问题很无知、很荒唐,而且表明题主有不良目的。

题主明显所指前期物业公司,却用一种挑事的口气说话,是想煽动不明事由者对现状的不满。

其实事并不像题主所说的那么异常,那么耸人听闻。事实很清楚,大量的前期物业公司都不是业主请来的,也不是政府派来的。怎么来的?答案就在住建部的正式的、公开的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之前应该选聘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为新楼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另一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的)中又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新聘用的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足以表明前期物业公司是怎么来的。买房人在买房之前应该做足功课,对国家法律政策学习一下。毕竟是一辈子的最大一次置业行为,马虎冲动,贸然下手必然后悔。

至于为什么国务院和住建部要对前期物业管理做这种制度设计,必然有其合理性,并不是挑事者说的那样为无良物业公司做靠山!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前期物业公司期提前进驻小区,安排好一切设施设备的查验和试运转,怎么保证交房时水电正常、电梯畅通、小区整洁、停车有序、绿化美观的整体秩序良好?

没有前期物业公司这个"二传手",小区的公共事务由谁去和开发商交接?


执中bj1


小区物业,业主谁也不清楚是由谁请进来的,普遍都是由开发商强加给业主的,是与开发商穿一条裤子的,目的就是永远侵占榨取业主利益,高收费定价收费也不知是谁定的,本应只收取物业服务成本费用,也从不向业主公开收支帐目,而且物业服务意识严重错位,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对业主实行强制管理,形同黑恶势力强制给业主设置诸多苛刻门槛,强索收费,尤其是逆天停车费形同拦路抢窃。坚决支持取缔清除强盗物业,让亿万业主安居乐业,小区管理改革应由社区指导,业主自主决定!


茶余饭后192781046


我们小区的物业就是开发商的妹妹,开发商原是某村的干部,不知道怎么投机倒把弄的地皮,然后自己开发!楼房基本售完,又让他妹搞物业,只收钱不服务,服务只是打扫卫生,三天两头,张贴不成文的通知,就是兄妹两商量!真心闹心!原以为自己这辈子不想再折腾换房子了,所以装修花了不少钱,现在卖不是卖,住不是住!愁死了


卡娃伊kwy


本来就该取消物业由社区统一管理 如果有 物业也不能以盈利的性质存在 现在垃圾有清运公司 保安有安保公司 保洁有保洁公司 电梯的保养也可以成立专门的公司 小区的停车费 还有收取外来车辆的停车费都可以充抵这些费用 由社区统一清算 电力公司代收


199X1100000


.根本在物业条例法规有问题!应修改规定新建小区在没有成立业委会前,物业由开发商义务免费管理,直至社区或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业委会重新聘用物业止,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现在国家应严厉打击黑物业!造成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的罪魁祸首是住建部的物业管理条例!修来修去,就是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像我说的这样,物业不能没有,关键是机制,只有彻底斩断开发商获取物业利益的黑手,所有矛盾就解决了!


古瘿陶99


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强烈要求取消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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