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要落地,“三大方面”構建好“證據鏈”「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要落地,“三大方面”構建好“證據鏈”「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落地,須構建好“證據鏈”——

編者按:伴隨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和稅收執法的規範化,對稅務籌劃的專業化水平要求不斷提升,否則不僅不能節稅,甚至為企業和企業管理人員帶來法律風險。

稅務籌劃的專業化,首要的要求是要做到在對適用稅收法律法規的準確理解,理清稅務籌劃和偷逃稅之間的關係,把握稅務籌劃的法律紅線。其次,在實踐中,很多稅務籌劃最終失敗的另一大原因是沒有構建完善的稅務籌劃的“證據鏈”,當面對稅務機關的調查瞭解時,提供不出相關的證據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自相矛盾、缺少內在邏輯的一致性,最終面臨納稅調整,甚至引發行政、刑事責任。

稅務籌劃並非僅僅涉及稅務事項的處理,還與商業安排、合同簽署等息息相關,同時,稅務機關還比較關注納稅人財務事項的處理以及相關憑證材料。因此,稅務籌劃的開展,通常需要合同、財務等有機銜接起來,同時確保各項材料內在邏輯的一致性。

稅務籌劃要落地,“三大方面”構建好“證據鏈”「稅務籌劃」

一、合同簽署——

合同是現代商業交易的主要載體,理想狀態下的稅務籌劃應該從合同開始,比如很多企業在轉讓不動產等資產時,會使用股權轉讓的方式,以降低流轉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稅法上,何為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並沒有統一規範的界定,參考《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59號”),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分析財稅[2009]59號文,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轉讓標的不同。資產轉讓的標的是目標公司的實質經營性資產,股權轉讓的標的是目標公司的股權。(2)轉讓方不同。資產轉讓的轉讓方是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轉讓方是目標公司的原股東。(3)轉讓程序不同。資產轉讓不涉及目標公司股東變化,不需經工商變更程序;股權轉讓涉及目標公司股東變化需經工商變更程序。

再比如,營改增之前,在我們接觸的一個企業諮詢案例中,在轉讓租用林地的樹木時,由於合同中沒有準確界定清楚轉讓標的是“森林資源”、“活立木”,而同時被國稅局和地稅局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導致後續非常被動。


稅務籌劃要落地,“三大方面”構建好“證據鏈”「稅務籌劃」

二、財務處理——

雖然從本質上看,納稅和財務核算並沒有必然的關係,但是現實中,二則卻是密切相關的。主要原因在於財務報表以及相關的原始憑證是企業經營最為重要的記載材料,也是稅務機關了解企業最為重要的材料。

比如,在科技類企業規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過程中,研發費用輔助賬已成為必要的條件。國稅發〔2015〕119號文規定,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新規從之前要求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改為“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減輕了企業的會計核算負擔,但是對於沒有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的企業而言,是一大挑戰。國稅發〔2015〕119號文附件包含了輔助賬的樣表,給企業以參考,企業應當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留存備查。具體流程包括:設立符合企業自身研發需求的科目與完備的憑證體系→收集原始資料(包括研發費用明細賬、與研發活動有關的有效憑證等)→分項目、分年度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將有效憑證和輔助賬進行比對核查。


稅務籌劃要落地,“三大方面”構建好“證據鏈”「稅務籌劃」

三、一致性處理——

雖然合同、財務、稅務分屬不同的體系,但是從企業經營流程來看,是具有一定前後順序和內在一致性的,如果稅務籌劃僅僅從納稅一處著手,企業的財務、合同勢必“暴露”問題,這些恰恰成為稅務機關的切入點。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財務造假、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並不屬於稅務籌劃的範疇,而且從根本上也沒有辦法實現內在邏輯的一致性。本質上,稅務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很高的工作,具有同時具備稅務和法律的複合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主要是利用稅法實體、程序、稅收協定疏漏,藉助於商業、合同、稅法漏洞等達到不交、少交、晚交稅款的目的。典型的稅務籌劃路徑包括,搭建起最優稅務架構、併購重組交易模式的選擇、重大交易涉稅條款的安排與籌劃,行業性、區域性稅收優惠資格的申請,遞延納稅政策的運用,成本、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運用,等等。

而這些稅務籌劃都離不開具有合同、財務報表等“證據鏈”的有力支撐。

稅務籌劃要落地,“三大方面”構建好“證據鏈”「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要落地,“三大方面”構建好“證據鏈”「稅務籌劃」

-網絡整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