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辦學校在籌備設立期不得招生

北京: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不得招生

芥末堆11月29日訊,今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北京市市監局五部門聯合發佈了《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北京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兩份通知。

芥末堆抽出《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以下簡稱《分類登記辦法》)的重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針對兩種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及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方法,二是針對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後的處理辦法,如對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出資者的補償方法。

《北京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提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分籌備設立、正式設立兩個階段,民辦學校在籌備設立期內不得招生

值得注意的是,《監督管理辦法》將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納入監督範圍,提出存在辦學條件不達標、近2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情況,以及民辦學校屬營利性的,其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情形的,其舉辦者不得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現有民辦校“三年三批次”,一年內完成登記

1.民辦學校的分類登記

民辦學校總體可以分為營利性民辦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兩類,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又可以細分成兩小類,一類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一類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三種不同的民辦學校在登記時均有不同的審批部門。

《分類登記辦法》提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經批准設立後,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

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經批准設立後,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的規定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文件。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

未取得上述合法憑證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相應名義開展活動。

同時,《分類登記辦法》提出,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辦理學校名稱預先核准,預先核准的學校名稱在保留期(6個月)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正式批准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重新報批。

2.現有民辦學校的選擇

《分類登記辦法》提出,現有民辦學校在完成分類登記之前,按現狀繼續辦學。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

從學校依法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或獎勵遵循下列原則:補償或獎勵數額不應超過2017年8月31日時學校法人名下的淨資產扣除國有資產、社會捐贈資產之後的數額的30%,其中出資者已獲得合理回報的,應再做相應扣除;2017年9月1日以後出資者的投入和新增辦學積累不再作為補償或獎勵的參考依據。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市、區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學校在清算、重新辦理辦學許可和法人登記過程中,可繼續辦學。

針對現有不同學段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提出,實施學前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民辦學校,原則上應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於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面申請;實施普通高級中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的學歷教育學校,原則上應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於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面申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原則上應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於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面申請。

在審批機關收到學校書面申請後,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規定的民辦學校原則上應在1年內完成分類登記。

民辦學校在籌備設立期內不得招生

《監督管理辦法》提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分籌備設立、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正式設立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經批准籌備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自批准籌備設立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3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備設立批覆文件自然廢止。民辦學校在籌備設立期內不得招生。

審批權限上,《監督管理辦法》提出,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由市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實施除義務教育之外的中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監督管理辦法》還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作出規定。

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在招生前30天向社會公示。學費標準調整時,新入學學生執行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在校生按照入學時招生簡章、入學協議等方式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值得注意的是,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被納入監督範圍。《監督管理辦法》提出,存在辦學條件不達標、近2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情況,以及民辦學校屬營利性的,其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情形的,其舉辦者不得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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