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人體器官 一審8人獲刑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11月29日訊(記者 于振宇 通訊員 劉倩 胡盼盼)11月28日,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賣腎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薛慶東、馮志啟、李想、黃慶柱、伍智、張學永、李文強、周顯順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八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5月,黃某因患尿毒症而向李文強提出非法腎移植需求,李文強答應後,聯繫薛慶東商定手術事宜,薛慶東繼而聯繫馮志啟要求其提供腎臟供體,並負責安排配型檢查、聯繫手術場所、購置手術醫療用品及相關器械;馮志啟負責提供腎臟供體、聯繫手術中介李想;李想負責組織手術醫生;周顯順負責提供手術場所、安排護士、照顧術後供體。

2017年6月8日晚,在薛慶東、馮志啟、李想、李文強的組織下,手術主刀醫生黃慶柱、麻醉師張學永、手術助手伍智、買腎者黃某、腎臟供體張某先後抵達湘潭市華僑中醫醫院三樓手術室進行換腎手術。術後黃某支付費用共計46萬元,張某得4萬元,餘下款項由8名被告人分得。

後因手術失敗,黃某進行了移植腎臟摘除手術,2017年12月底因病去世。手術失敗後,李文強退還5.8萬元,薛慶東退還10萬元,馮志啟退還9.99萬元,李想等5名被告人退還1.5萬至6.5萬不等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八名被告人均參與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相關環節,共同完成本案的組織出賣人體器官行為,八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八人的行為均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被告人黃慶柱、周顯順系自首,其他各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違法所得均予退還。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規定,遂作出如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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