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通告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现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及时、自觉、全面履行,否则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或鼓励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五、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院将在互联网、微信、电视台等公众平台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曝光,曝光的信息包括:执行案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被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通告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0354-4626673

0354-4626082

0354-4620443

特此公告

寿阳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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