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生效後將涉案房屋惡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並以拒執罪被判刑

2016年初,北京樓市漸漸升溫,房屋價格開始出現明顯的上漲,王某婚後與其母親住在一起,住房面積較小,於是趁著手中有些閒錢,加之樓市處於上升期,王某想抓住時機將房屋置換,購買一套面積稍大的兩居室,通過某房屋中介公司,王某最終選定位於通州區的某套房屋,經過與房主李某的代理人盧女士面談,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王某以160餘萬元的價格購買李某的房屋,同時明確約定李某要給王某足夠的置換週期,雙方簽訂了購房協議,王某親自將10萬元定金交給李某並很快進行了網籤,心裡的石頭總算落了地,接下來她馬上要出售現居住的房屋,以籌集足夠的資金付給李某,不過就在王某著急賣房的同時,房屋中介公司那裡傳來了壞消息,原來,李某簽訂合同後,發現二手房市場價格一天一變,等到十幾天之後李某還清房屋抵押貸款的時候,房子價格已經上漲了十幾萬,於是李某和代理人盧女士不再配合房屋中介的任何工作,房屋中介趕緊將情況告訴了王某並積極從中斡旋,想促成雙方的買賣,但是面對李某再增加幾十萬房款的要求,王某除了生氣之外確實無法滿足李某的要求,房屋買賣的事情一下全部擱置了。

無奈之下,王某選擇將李某起訴到通州法院,尋求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很顯然,李某屬於明顯違約,一審和二審均進行的比較順利,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李某繼續履行合同,在一定期間內協助將涉案房屋過戶至王某名下,王某欣喜的認為事情將很快解決,房子將很快過戶到其名下,不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當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之後,執行法官發現涉案房屋上已經設定了抵押權,經過查詢,李某將房屋抵押給了一家信託公司,儘管法院將房屋進行了查封,但房屋上設定的抵押權將導致法院無法將該房屋強制過戶到王某名下,期間,王某還想再聯繫李某解決問題,但李某已經不再接聽電話,法院到李某居住地也無法查找到李某,房屋買賣的事情又進入了死衚衕。

民事判決生效後將涉案房屋惡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並以拒執罪被判刑

王某忍無可忍,向通州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選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責任,收案後,在通州法院解決執行難和打擊拒執犯罪的關鍵時刻,朱長軍副院長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挑起了辦理這起案件的重擔,經過多次和李某聯繫,最終李某來到法院接受承辦法官的訊問,在訊問中李某不承認拒執的事實,但是同意如果王某將購房款全部給其,其就將房屋解除抵押,為了將最終的結解開,承辦人又聯繫到王某、信託公司和執行法官,從中尋求解決最終房屋過戶問題的途徑,經過了解,才發現事情並不像想象的那麼簡單,原來,信託公司就李某不償還抵押款的訴訟已經申請了執行,經過計算,李某需要償還信託公司抵押款和罰息近200萬元,只有李某償還信託公司全部的抵押款和罰息,房屋才能解除抵押,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李某與其代理人盧女士在本市某法院還存在一起借貸合同糾紛,盧女士勝訴後,竟然申請將王某預交到本院的房款150餘萬元中的80萬元進行了保全。

民事判決生效後將涉案房屋惡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並以拒執罪被判刑

在協調解決購房問題的同時,刑事自訴案件也如期開展審理工作,承辦法院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受辯護權,為李某指定了辯護律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李某巧舌如簧,一會兒辯解稱王某有過錯,是王某拒絕支付首付款其才違約的,一會兒辯解稱其先進行的房屋抵押,後收到的二審民事判決,一會兒又辯解稱所作的承認惡意抵押的筆錄是受誘導做出的,總之,李某口頭上承認錯誤,但始終否認自己的行為是拒不執行判決的犯罪行為,被告人李某的辯護律師也發表了被告人李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民事判決生效後將涉案房屋惡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並以拒執罪被判刑

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圍繞一些疑點又進行了細緻的調查,經過調取房屋抵押登記信息、向房屋中介取筆錄,結合案卷材料,發現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及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王某支付首付款是在被告人李某解除房屋抵押之後、過戶之前三個工作日,因此王某對本案不存在過錯;李某與信託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時確實沒有收到二審民事判決書,但是其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抵押登記卻是在收到二審民事判決書之後;李某因為已經將房產證和還款材料交給了房屋中介公司,於是他在民事訴訟二審期間將房產證掛失,補辦了房產證之後解除了原來的抵押,才將房屋再次抵押給了信託公司。經過細緻的調查工作,本案的疑點一一解開,最終,合議庭鑑於被告人李某否認犯罪,決定對被告人李某採取逮捕措施,將被告人李某關押在了通州區看守所。

民事判決生效後將涉案房屋惡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並以拒執罪被判刑

2018年11月26日,合議庭經過認真評議,查明瞭以下事實:王某與被告人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京0112民初22775號民事判決,判令王某、被告人李某繼續履行雙方於2016年3月6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被告人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完成辦理坐落於通州區某房屋的抵押注銷手續,被告人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王某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過戶至王某名下),後被告人李某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京03民終3743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5月3日,李某與中泰信託簽訂抵押合同將涉案房屋抵押給該公司,5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將民事判決書郵寄送達給李某之代理人,5月5日,李某之代理人簽收民事判決書,5月9日,李某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簽字申請設立一般抵押權,後因被告人李某未履行判決義務,王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2016)京0112民初22775號民事判決至本案庭審時未能執行。

民事判決生效後將涉案房屋惡意抵押 被告人被逮捕並以拒執罪被判刑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法律,明知負有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義務,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司法秩序和自訴人的合法權益,屬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處。自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最終,本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題外話

據瞭解,王某與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王某已經向本院提起撤銷房屋抵押權的訴訟,本院已經做出一審判決,以信託公司未盡到全面核查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不應認定善意抵押權人,無法取得抵押權,判決李某與信託公司在一定期間內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註銷手續。該抵押權糾紛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是當前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有力抓手,通過刑法引導和威懾,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是該項罪名設立的題中之義。

本案的審理進一步落實了通州法院發佈的《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也是通州法院依法打擊拒執犯罪,維護司法權威、保護司法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體體現,對切實解決執行難具有重要的推進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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