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意外身亡的事件屢屢發生,尤其是做高危工作的人,意外身亡率一直居高不下。
那麼問題來了,在工作中意外身亡該如何賠償呢?今天小編要說的案件,就跟這個事情有關係。
調解案例
楊某在工作期間失足墜樓身亡
家屬與建築公司對於
相應賠償事宜的商討陷入僵局
所幸,在橫欄司法所調解員的介入下
因工死亡賠償糾紛圓滿化解
2018年10月26日,中山市某建築有限公司僱傭楊某幫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拆提升機,楊某在工作過程中失足墜樓身亡,死者的妻子攜同30多名家屬到該建築公司討說法,雙方就補償問題發生糾紛。
由於雙方意見分歧較大
一度發生肢體衝突
後雙方報警, 公安機關介入處理
並引導雙方到橫欄司法所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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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死者家屬與建築有限公司代表人到橫欄司法所參與調解。經瞭解,在調解開始前,死者家屬與建築公司已到橫欄鎮人社分局諮詢過因工死亡補償的標準。但死者家屬認為:死者是家裡經濟來源的頂樑柱,該補償金額太低,且沒有計算死者配偶(49歲)的撫養費。橫欄鎮人社分局的工作人員也已就該問題向其進行解釋。雙方爭議的焦點為:用工方該不該支付死者配偶的撫養費。
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
調解多次陷入僵局
甚至被迫中斷
調解員及時調整了調解方案
改用“
背靠背”的方式▼▼
一方面,勸解死者家屬在合理的範圍內提出補償金額;
另一方面,對建築公司進行開導,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從情理出發,畢竟死者配偶差一歲就能享受撫養費,再考慮到死者的經濟情況,以人道主義的精神,適當提高補償金額。
通過兩天的耐心引導及反覆調解
雙方從開始時的劍拔弩張
到最後握手言和
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調解協議書
建築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標準(75萬元)以外,基於人道主義,願意多支付11萬元作為死者配偶的撫養費。
幾天後
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回訪
得知建築公司方已將賠償金
全部交付給死者家屬
而且死者家屬還給橫欄司法所送了
一面“公正執法,熱心為民”的錦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辦案心得
對待此類死亡賠償糾紛案件,要掌握事態發展動向,分清先後次序。
第一,事故發生後,死者家屬喪失親人的悲痛之情是巨大的,情緒難以剋制。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本身處於弱勢地位,所以要求在調解時熟練把握感情交流和道德引導,協助死者家屬控制情緒和行為,阻止了事態的進一步激化。
第二,在調解中靈活地運用法律和政策依據。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是調解成功的關鍵,在調解持續僵持時,應適時調整調解方案,防止矛盾加深擴大。
第三,在糾紛解決之後,及時回訪處理,監督協議有無兌現,履行了作為人民群眾和諧維穩“第一道防線”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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