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男子夜晚步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處要不要擔責

長江日報:男子夜晚步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處要不要擔責

長江日報版面

“高速公路,行人勿入。”這句高速交通安全常識提醒,並未能阻止行人的腳步。新洲男子陳某(化名)趁收費站出口閘杆抬起,步行進入高速公路被一輛小車撞倒身亡。交管部門認定行人承擔主要責任。但陳某家屬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未盡到管理義務,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長江日報記者昨日從新洲法院獲悉,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肇事司機承擔40%責任,陳某承擔60%責任,高速公路管理處無需擔責。

案件回顧

行人夜晚進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2018年1月24日晚8點半左右,新洲男子陳某(化名)趁汪集高速收費站出口閘杆抬起時,越過閘杆進入高速公路。當晚9點10分,廣水男子許某(化名)駕車正常行駛在江西回廣水的高速公路上,此時陳某已步入高速主道,許某行至湖北武英高速公路武漢向41KM+00M處與陳某發生碰撞,陳某當場死亡,許某的車輛受損,事故現場慘烈。

經交通管理部門劃分責任,判定陳某承擔主要責任,許某承擔次要責任。

隨後,陳母將許某、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處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上,對於高速公路管理處是否承擔責任,雙方展開了辯論。陳母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沒有及時發現並阻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死者,存在失職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高速公路管理處則舉證,其已經在高速公路上裝有警示標語和圖片。當晚下著雨,陳某進入時,收費人員正背對他,客觀上,收費人員無法看見衝崗的陳某。

法院審理

高速公路管理處無需擔責

此後,高速公路管理處提供的監控視頻資料顯示,陳某是趁著閘杆抬起時進入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人員並未看見其進入。

法院審理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行使的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法定職責。因阻止行人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進入高速公路屬於安全管理工作,所以該工作並非高速公路管理處的法定職責。

因此,新洲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母親交強險保險金11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9萬餘元,合計20萬餘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兩種情況下高速公路管理處或將擔責

湖北佳元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曼莉表示,一般情況下,遇有行人進入高速公路時,收費站工作人員會進行勸阻,但這種通常的勸阻行為是出於行人的安全考慮和確保高速公路安全運行的需要,不能視為其法定職責。

曾曼莉認為,如在高速公路遇以下狀況,從而造成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處應承擔責任:1.道路上有阻礙交通情況未及時處理,具體說就是道路上有諸如土堆、大型動物、大型障礙物等;2.發現未聽勸阻的違法交通參與人,未及時上報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長江日報記者梁爽 通訊員袁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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