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全了!11種離婚時房產分割的不同情形,值得收藏!

第一種情況:婚前購房,登記在己方名下,款項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妥妥的個人婚前財產。

第二種情況:婚前購房,登記在兩人名下,款項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這種情況要區分房屋用途。如果是婚房(婚後共同居住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非婚房(譬如買後出租),一般認定為己方對對方的贈予,可以主張為附條件的贈予。

第三種情況:婚前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首期款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婚前供了一些,婚後共同供款,還沒供完。這種情況應該按出資比例分割。譬如首期款10萬,婚前供2萬,婚後共同供15萬,還有8萬沒供完,那麼房屋中屬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為15萬÷(10萬+2萬+15萬+8萬)=42.86%。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還規定這個房屋應歸己方所有,己方向對方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房屋離婚時的價值×42.86%÷2計算。

要注意兩點,第一,供樓款應當本息合併計算,不應只計算本金。第二,婚後共同供款,指的是用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收入供款,譬如男方工作賺錢,女方全職顧家,供樓款全部由男方支付,男方婚後用起工作收入支付的供樓款全部都算是夫妻共同支付的供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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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情況:婚前購買,登記在對方名下,一般認定為對對方的贈予,可以主張是附條件的贈予。

第五種情況:婚前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首期款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婚前供了一些,婚後共同供款,還沒供完。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婚房,一般認定為整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是婚房,參照第三種情況處理。

第六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己方名下,購房款全部來源於己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房屋是妥妥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七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己方名下,購房款來源於己方及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一般按出資比例認定各自所佔房屋產權份額。

第八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己方名下,首期款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婚後共同供款,還沒供完。參照第三種情況處理,用婚前財產支付的首付部分所對應的房屋產權份額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第九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首期款來源於己方婚前財產,婚後共同供款,還沒供完。按第八種情況處理。

第十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一人名下,購房款來源於婚後共同收入。房屋是妥妥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一種情況:婚後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購房款來源於婚後共同收入。同第十種情況。需要說明的是,購房時間應按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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