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聯資訊」自立自強的根本是就業,國家對殘疾人就業的政策分析

「残联资讯」自立自强的根本是就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分析

當前我國殘疾人的就業情況

殘疾人是需要全社會關心和幫助的特殊困難群體。殘疾人就業是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殘疾人保障法公佈施行以來,我國殘疾人的就業狀況得到明顯改善。據統計,在我國8296多萬殘疾人中,已經實現就業2266萬人,其中城鎮463萬人、農村1803萬人。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老齡化程度的加劇,殘疾人就業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殘疾人數量不斷增多。我國尚有858萬有勞動能力、達到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沒有實現就業,而且每年還將新增殘疾人勞動力30萬人左右。

二是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依法吸收殘疾人就業的責任不夠明確,少數用人單位存在不按照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不依法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歧視殘疾人等情況。

三是對殘疾人就業的各項保障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

四是殘疾人就業服務培訓等工作相對滯後。

政府在保障和促進殘疾人就業中的主要責任

政府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具有主導作用,各級政府以及殘疾人聯合會在促進殘疾人就業中負有重要職責。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用人單位在吸納殘疾人就業方面的責任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在總結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1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北京1.7),具體比例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2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併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符合其實際情況的職業培訓,不得在晉職、晉級、報酬、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3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保障和促進殘疾人就業方面的措施

1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2

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3

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4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5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如何更好的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系統

1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2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職業培訓、職業康復訓練、職業介紹等服務,併為殘疾人自主擇業和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3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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