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與違法強拆的區別

司法强拆与违法强拆的区别

【案情概覽】

萬女士系江西南昌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有一處房屋。因棚戶區改造建設需要,萬女士的房屋被政府劃入徵收紅線範圍內。

在安置補償協議沒有達成一致情況下,2017年6月9日,該區政府及相關指揮部工作人員駕駛大型剷車、挖掘機等車輛,將萬女士的房屋夷為平地。萬女士認為政府的行為嚴重違法,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遂北上委託聖運律師為其維權。

律師接受委託後分析認為,該區政府在沒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的情況下,強行拆除萬女士的合法房屋系嚴重違法行為。

2017年11月,在律師的協助下,萬女士向江西南昌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縣政府對萬女士房屋作出的拆除行為違法。

南昌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縣政府具有負責其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行政職責,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機制、後搬遷。本案中,縣政府既未與萬女士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也未申請法院裁定準予其強制拆除萬女士房屋的情況下,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房屋,違背了法律規定,行為違法。

【法律點評】

本案中,縣政府在沒有任何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對萬女士的房屋進行強拆,屬違法行為。聖運律師提示,目前唯一合法的強拆行為是司法強拆,即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於司法強拆,被拆遷人需要了解的情況如下:

一、司法強拆與違法強拆的區別

1、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告知被徵收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2、是否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協議的內容及救濟方式)。

3、是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司法強拆需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經法院行政裁決做出的強遷行為均為非法強拆。

二、申請司法強拆的條件

1、行政機關在申請法院強拆的時候,除了要提交《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和附具的材料外,還必須提交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2、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強制拆遷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4、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5、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此之外,該申請還必須在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律師寄語】

生活中,很多被徵收人對於強拆的合法性,並沒有足夠的瞭解。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雖是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主體,但其並沒有司法強拆的權力。唯一合法的,只有按照司法程序進行的司法強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政府部門組織的強拆均為違法行為。一旦發生違法徵收、違法強拆、違法佔地的行為,被拆遷人一定要採取積極的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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