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擁軍s易康生命
法院的判決正確。理由:1,交警對責任的劃分是正確的,法院理應釆納。2,交警的責任劃分(即死者60%,司機40%)為什麼正確?這不是“同情弱者”這麼簡單的事,而是依法劃分的。按照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八種無過錯賠償原則,本案司機按40%賠償應當是只少不多。3,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執行。因此法院判決無誤,奉勸司機同志們,不要以為在高速路上撞死了人是無責任的,就可以隨意開車了。其實這樣理解就錯了,因為在高速上撞人,司機照賠不誤,這是民法規定的。
老箭頭
事情介紹的不夠詳細,我們先來看看事情的發生進經過:
2018年1月24日晚8點半左右,新洲男子陳某(化名)趁汪集高速收費站出口閘杆起來時,越過閘杆進入高速公路。當晚9時10分,廣水男子許某(化名)駕車正常行駛在江西回到廣水高速公路上,而此時陳某已步入高速主道,車行至湖北武英高速公路武漢向41KM+00M處與陳某發生碰撞,陳某當場死亡,許某的車輛受損,事故現場慘烈。
經交通管理部門劃分責任,判定陳某承擔主要責任,許某承擔次要責任。 隨後,陳母將許某、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行使的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法定職責。因阻止行人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進入高速公路屬於安全管理工作,所以該工作並非高速公路管理處的法定職責。 因此,新洲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某其母交強險保險金11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9萬餘元,合計20萬餘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另外,法院判決肇事司機承擔40%責任,陳某承擔60%責任。
在這裡,媒體沒有報道法院為何要判決司機許某承擔40%的責任,我猜測,有以下幾個可能:
1、司機可能超速。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有可能。
2、同情弱者。人死為大,人畢竟被撞死了,即便司機沒有責任,但你把人撞死了,也會做一定賠償。
3、依據交警劃定責任來判決。交警劃定責任為:當事人陳某負主要責任,肇事司機負次要責任,說明肇事司機依然是要承擔責任的。
4、即便是對方違規,但見到前方有人的時候,你沒有及時剎車,把人撞上了,撞死了,你就是要承擔責任的,誰讓你不睜大眼睛看人開車呢?
5、錯不至死原則。一個人犯錯,但不應該用死來付出生命的代價。陳某錯誤上高速,錯了,但不至於死,所以,法院有如此判決。
大概是以上幾點原因,我個人不太明白,交警劃肇事司機為何要承擔次要責任,因為,高速公路上是不讓行人通行的,作為成年人的陳某,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很危險,違反了交通規則,行走在高速公路上,這就是,自己想死,誰都攔不住。
因此,判決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這也是很多人沒法接受的原因,一個人,明知很危險,你還要去冒險,死了,就是活該,你想死,還要找人墊背,把別人拉下水。
所以,在我個人看來,判決確實難以讓人心服口服,何況,也沒有說明判決的依據。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一男子趁高速公路收費站閘口橫杆拉起的時候,強行闖入高速公路,後被行駛的汽車撞上身亡。法院判司機擔責,這可能有如下原因:
一、高速公路是不允許行人隨便闖入的,該男子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強行闖入公路,因而造成被撞身亡的後果。那麼,該男子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是全部責任。
二、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汽車也應當遵守交通規則,行人闖入高速公路是不對的,但是如果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汽車不按有關交通規則行駛,或者是到高速公路路口應當減速而不減速的,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那麼,汽車司機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對於本案來講,法院之所以判決汽車司機承擔一定的責任,那麼可能就是因為汽車司機也是有一定過錯的。
三、該男子是趁高速公路閘口橫杆拉起的瞬間而闖入高速公路的,這與高速公路的管理是否到位無關。這完全是由該男子的自身行為造成的,所以高速公路管理處不應當承擔責任。
死者家屬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處承擔責任,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法重情深
有是討厭的同情弱者的原則,守法的又要給違法的賠償,老是在說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依的什麼法,人情法嗎?一個違法闖入全封閉高速路的他還算弱者嗎,法官,他違法了!如果他在斑馬線上走不管是否紅燈那沒錯絕對司機全責,這可是高速啊法官大人,機動車的確是算強者,可車是不會自己跑的,得有人來駕駛,不是每個司機都是強者,當專職司機的哪個家裡富裕,一個守法的窮司機被一個違法的害了,兩個家庭都遭殃,即便是車主保險公司可以墊付賠償,可給司機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很大的,人道賠償可以,要說負全責的話真的有點冤,同情弱者應該有個前提,沒有違法行為,違法了那就該為他的違法行為產生的後果負責買單。
小丑150623271
作者交流一點看法。
一、法律保護弱者
作者認為,法院判司機擔責,是從法律保護弱者來講,這沒有什麼可指責的。
二、作者看法
第一,男子漠視生命和交通規則,擅自闖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男子應該負重大責任(全責)。但法律是保護弱者。
第二,高速公路屬於全封閉式,其管理人員負有一定的責任。但任何事物都有其雙重性,根據問答描述,男人是巜闖》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高速公路是全封閉式,但巜闖》字帶有速度快和隱敞性,是在監控和管理人員預料之外。
第三,司機可以避免事故,而貽誤未作任何操作,承擔主要責任。如:減速,從問答描述來看,司機可以從技術上避免撞人,但沒有操作。
第四,從問答描述來看,感覺不合法。但法院乃執行法律之公正部門,法律!是以事實為根據,以證據和現場實際為準則,既然法院判司機負責,那我們就應該遵重證據和現場實際吧!
王光曉76900
法律保衛弱者本就是對法律的褻瀆,什麼是法律,就是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就是界限,越界就違法,守法沒責任。以保護弱者的所謂判決就是對法律的褻瀆,是情大於法的一種解讀。
鶴閒臨水
不合理,高速公路屬於全封閉式的管理,人能走上去,說明並沒有封閉好,首先作為管理方的高速公路要承擔70%的責任,而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高速,禁止了你還上?違法在先,責任必在先原則,走上高速的這個人必須要承擔29%的責任。司機屬於協議購買了有管理的高速路的正常行駛權,也購買了其中禁止行人上高速的管理,突遇高速公路上有人,受到驚嚇,除了撞到人要負道義上的責任為1%以外,高速公路和擅自闖入者共同分別要賠償司機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為發生賠償總額的480%,才合理,右上角👍!
歷屎自有公斷
這就是無理變三分,無賴表現,做人要分清對錯。作為一名行為能力人,不知道高速是全封閉的嗎?不允許人進入。明知道有危險還要去體驗試探,把高速當成商業街去溜達,你不出事誰出事,出了事就怨天尤人,死了還要拽個墊背的。人要想自殺誰都攔不住,只能自己承擔。管理的再好,也扛不住有縫就往裡鑽!
鷹
判男子擔責,首先我想問一下,這個男子有違法行為嗎,他有超速嗎,他有喝酒嗎,他有打電話嗎,他有違反中國道路交通安全閥了嗎,這就跟強姦犯強姦人家還必須讓人家配合一樣,滑天下之大稽,每個人都有權力保護法律,也有被保護的權利,是誰賦予你們的權利判一個正常行駛的車輛有罪,你依據的是哪個國家的法律,罪名是什麼
A木有963
那人不是弱者。一,能翻越高速隔離欄,說明體能較強。二,高速死亡,給家人帶來巨大收入,智商很高。三,知死而死,可判定是一個決絕的人,是一個心裡強大的人。肇事司機是弱者,不能看他開車就是有錢人,不能判定他有能力給死者錢,話說回來啦,即使有能力也沒有扶貧的義務。一個司機把人撞死了,今後他的心裡是怎樣的煎熬,怎樣的折磨,這種感覺將伴隨一生,誰為他想過呢?
行人進高速,本身是可預見有危險的,冒著風險上高速,可以認為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錯在先,讓無辜的人擔責,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本案行人已死,這個司機是個倒黴蛋,假設撞人之後又引起後車連撞,請問又要怎麼判定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