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小課堂:什麼是信託合同、信託財產、信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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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託

信託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小課堂:什麼是信託合同、信託財產、信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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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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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受託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

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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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託人

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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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


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係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係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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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設立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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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變更與處分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三)經受益人同意;(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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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五)信託被撤銷;(六)信託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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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一)救貧濟困;(二)救助災民;(三)扶助殘疾人;(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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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信託登記公司)對信託機構的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及其變動情況予以記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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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

經營範圍: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諮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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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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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固有業務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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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表外業務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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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的經營規則

(一)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二)信託公司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衝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託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

(三)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但信託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並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四)信託公司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所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委託人、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瞭解對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要求信託公司作出說明。

(六)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七)信託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

(八)信託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九)信託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逐筆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前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照信託文件約定以手續費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報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信託公司收取報酬,應當向受益人公開,並向受益人說明收費的具體標準。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信託公司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十三)信託公司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受益人。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信託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所負債務及所受到的損害,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十四)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或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解任該信託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託公司。

(十五)受託人職責依法終止的,新受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選任;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能選任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新受託人未產生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臨時受託人。

(十六)信託終止的,信託公司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信託公司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信託公司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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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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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託

資金信託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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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信託

財產權信託以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係。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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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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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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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轉讓規則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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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信息

信託登記信息包括信託產品名稱、信託類別、信託目的、信託期限、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信託利益等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和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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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產品編碼

信託產品在信託登記公司登記,信託登記公司賦予信託產品的唯一代碼。滿足“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單獨管理”要求的分期子產品,視同新的信託產品分別提供信託登記平臺產品編碼。該編碼完成預登記後即產生,但需銀監查閱通過後方成為可用於後期初始登記的有效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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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賬戶

信託受益權賬戶是指信託登記公司為受益人開立的記載其信託受益權及其變動情況的簿記賬戶。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根據自願原則申請開立信託受益權賬戶。任一民事主體、任一信託產品或者其他承擔特定目的載體功能的金融產品僅可開立一個信託受益權賬戶。信託受益權賬戶由信託登記公司集中管理。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代辦信託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

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信託登記公司或者代理開戶機構提交開戶信息,且保證所提交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代理開戶機構應當核實並向信託登記公司提交委託人或者受益人的開戶信息。

信託登記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受益人開立信託受益權賬戶,配發唯一賬戶編碼,並出具開戶通知書。信託受益權賬戶採用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受益人可以申請註銷或者委託代理開戶機構代為申請註銷其信託受益權賬戶。無信託受益權份額的信託受益權賬戶方可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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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開戶機構

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代辦信託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信託公司可以代辦信託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其他金融機構代辦信託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的,由信託登記公司申請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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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查詢

信託登記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以及信託文件約定的信託登記信息保密要求,設置不同級別的查詢權限:

(一)委託人、受益人僅可以查詢與其權利、義務直接相關且不違背信託文件約定的信託登記信息。當委託人、受益人出現民事行為能力喪失等情形時,信託財產法定繼承人或者承繼人等利害關係人,僅可以憑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申請查詢與其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信託登記信息;

(二)信託機構儘可以查詢與其自身業務直接相關的信託登記信息;

(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權機關僅可以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詢相關信託登記信息。

向信託登記公司申請信託登記信息查詢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授權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並書面說明查詢目的。除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授權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詢受益人的個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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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信託登記基本信息應當在信託初始登記後五個工作日內在信託登記公司官方網站公示。

財產權信託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或者對外發行受益權的,參照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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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預登記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發行日五個工作日前或者單一資金信託和財產權信託成立日兩個工作日前辦理信託產品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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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預登記


產品發行前有重大變更的應做重新申請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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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初始登記


信託機構在信託成立或者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的初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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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變更登記


信託存續期間,信託登記信息發生重大變動的,信託機構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變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變動事項申請辦理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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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終止登記


信託終止後,信託機構應當在按照信託合同約定解除受託人責任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託產品及其受益權終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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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更正登記


信託機構發現信託登記信息錯誤需要更正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託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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