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遞了套,會對強姦犯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嗎?你怎麼看?

徐雪丹




西門觀點: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首先分析受害者遞給罪犯安全套的目的是什麼?

女性受害者在遭遇強姦又無力反抗時給罪犯提供安全套,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不受到更多更嚴重的傷害,並非是表示願意。所以,這與強姦犯的犯罪性質毫無關係,對判決量刑結果毫無影響。

其次,看刑法對強姦犯罪的定性:



只要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或者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可見,與受害者遞套沒有關係。對判決量刑結果也沒有關係!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假設場景:一個強姦犯深夜潛入了一個女住戶的家中,在盜取了各種財物之後,看到了屋中女主人一個人獨居的情況,剛好女主人被驚醒,然後穿的是睡衣,於是強姦犯的淫念就起了,就要對受害人進行侵犯了。這時候受害者為了保護自己的安全,要求強姦犯帶套。那麼這個過程到底怎麼算呢?

其實也可以分開來看,受害者遞套的行為是想保護自己不被艾滋病等病症的侵犯,而且有的女子是潔癖,因此不希望他人的液體留在體內,這樣很多人都會有結束生命的想法,因此選擇了將安全套遞給強姦犯。這時候他不知道強姦犯是不是會用的。

另外,從這個強姦犯的角度來看,他看到女主人遞給他的套套,應該是有所思考的,最後他決定接受了,原因有兩個。第一他也不想被傳染,雖然這種可能性很小,但是也是其中之一。第二個可能性最大,那就是這個強姦犯有僥倖心理,認為用套套了不會留下什麼證據,因此也算不上強姦了。

所以說,這個強姦犯最終接納這個條件,其實是想逃避法律的責任,但是他也太天真了,如果都是這樣,那很多強姦犯直接自備安全套就行了,那是不是都不算強姦了?法律規定,只有侵犯異性意圖的行為,都是強姦。所以不要想為自己解脫了。

大家覺得這樣的人是不是應該嚴判?


軍創匯


在美國曾經發生過相同案情的真實案件。

1992年美國的威爾森案,該案曾震驚全美。威爾森是位25歲的女藝術家,一天凌晨被告瓦爾德持刀闖入房間,欲行不軌,威爾森逃到浴室,緊鎖房門,並撥打報警電話,但被告破門而入,並將電話線割斷,命令威爾森褪去衣物。威爾森害怕反抗會遭至傷害,同時也害怕傳染艾滋病,於是同意與威爾森發生關係,但前提是請其帶上避孕套。被告照辦後與威爾森發生性關係。


瓦爾德後被訴強姦,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先提請陪審團就事實問題進行裁決,孰料陪審團卻認為瓦爾德不構成強姦,其理由是威爾森讓被告帶上安全套,這其實是對性行為的同意。

當時之所以這麼判決,是因為社會主流價值認為女性貞操的價值高於生命,為了保護貞操她們必須盡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哪怕會有生命危險。顯然,威爾森並沒有盡到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做出妥協。所以,在陪審團看來,她是主動配合性交而不是被強姦。


顯然,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漠視了女性的生命,要求她們將貞操價值置於生命之上,是及其不人道的。隨著女權主義思想的崛起,“不等於不規則”與“肯定性同意規則”應運而生。該規則認為,只要女性在言語上表示拒絕,或者沒有明確表示同意性交,都視為違背婦女意願。

因此,女性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被迫和施暴者發生關係,並且為了避免染上艾滋主動拿套給施暴者,當然屬於被強姦。因為她根本就沒有意志自由,無論從哪個方面看她都是不情願發生關係的。

綜上所述,把套拿給強姦犯並不會對強姦罪的成立造成影響,也不會對量刑造成影響。真正尊重女性的文明社會,會充分尊重她們的性權利,充分尊重她們說“不”的權利。


冰焰


我的第一個女朋友和她母親看新聞的時候播放強姦內容,她隨口問母親她如果遭遇這種事情的時候怎麼辦。阿姨苦口婆心說如何避免讓自己遠離危險,如何判斷男人,如何求救,如何自我保護等等,最後說如果還是遭遇了不可避免的話,別掙扎別反抗,遞給他一個安全套。

把傷害降到最低,被強姦已經成為既定事實,別得病別懷孕,別被嫌疑人危機生命。

確實作為父母,沒有什麼比孩子活著更重要的了。

至於是否算暗示,是否量刑輕判我覺得對於證據明顯的強姦應該零容忍(可事實上有大部分強姦案是來自仙人跳敲詐勒索未遂),至於這一部分應該怎麼判定不是法律法務人員,無法評判。

好像有個國外電影因為男性生殖器上檢測出女性唾液而判處無罪,可這又能證明什麼呢,當生命收到威脅的情況下女性能怎麼辦?

男性潔身自好吧避免仙人跳一類案件的發生,女性儘可能遠離危險交友謹慎,這才是正道。


A王超空杯


這要看案發時的情形,如果當時案發時,受害人的確處於被脅迫,被威脅,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主動給加害人遞上安全套,這種行為如果屬實,很明顯會構成強姦罪。

這種案例在之前也發生過。我記得是北京一個小區的保安隊長,以騙修水管為名進入女業主家中,欲圖謀不軌。女子曾試圖逃跑,但最終被控制。無奈之下,女子拿出家中的避孕套,遞給男子,隨後被其侮辱。


女子遞套最後影響了案件的判決嗎?

法庭上,辯護人就以此為理由,稱不構成強姦,因為女子主動向加害人提供了安全套,是一種暗示行為。

但最後,案件事實清楚,屬於典型的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行為,屬強姦無疑,根本就構不成論據。

當自己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給犯罪分子遞上安全套,是能夠理解,甚至是可以提倡的,生命都沒了,要貞操有啥用呢?你說呢?


科學重口味


在以前,婚前性生活是絕對禁止的,新婚之夜不是處女是要退貨的,而且根本就嫁不出去,除了嫁給又老又醜的二婚的男人。

時代不同了,婚前性生活太普遍了,新婚之夜是處女的幾乎沒有了吧,奉子成婚的多了去了,已婚的出軌,嫖娼的多了去了吧,為了金錢,在了地位,為了滿足虛榮心,出軌於領導,出軌於有權有勢的人,出軌於婚前好友,出軌於自己喜歡的人,幾乎就是基本常態。

因此,除非強姦犯做出了強姦以外的令女方不能容忍的事情,包括拍照,搶劫財物,其他形式肉體傷害,或是威脅破壞女方名譽,家庭,否則,大多數的受害者都會選擇隱忍,遞上安全套,那也是為了自保。

如果對簿公堂,女方作為受害者確實不應該再受到另一次傷害。


瀋陽楊藝


  1. 強姦與否,與戴不戴套毫無關係。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我們在專業領域經常討論到的強姦罪的既遂標準問題。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以前經常讀到一個段子,大致意思是講,外國的女性很知道保護自己,經常隨身攜帶避孕套。遇到強姦時,就遞過去,以求在強姦之外不再受到其他的傷害。客觀來說,這麼做對受害者當然是好的。問題是,這得有多大的心啊。


回到正題上,在具體的強姦罪的認定標準上,其實則與戴套與否沒有半毛錢關係。強姦罪的認定,最核心的是“違背婦女意志”。即使受害者遞套過來,不代表受害者就同意發生性關係,受害者僅僅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其他更大的傷害。


而強姦罪既遂,常見的有“接觸說”和“插入說”兩種。我們有的刑法老師特別喜歡講這個,往往是男生聽得興高采烈,女生聽得面紅耳赤。實踐中最主流的認為,強姦既遂以性器官接觸為標準。所以即使戴了套,只要性器官有接觸,就是強姦既遂。


律師獨角獸


肯定不受影響啊,這種行為並不能改變受害者被脅迫發生性關係的事實,她只是選擇將傷害降到最低而已。

看到過一個案例。一個女性,姑且成為S吧,她在某知名連鎖餐飲企業上班,還是一名管理人員。由於工作性質,下班時間比較遲,而且她居住的小區在城鄉結合部,人員結構複雜。

為了防身,她隨身帶了一把水果刀,後來一位朋友建議她不如帶個安全套在身邊,她的理由就是遇到窮兇極惡之徒,S根本就不是對手,劫財還好,劫色怎麼辦?S想想有道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懷孕怎麼辦,染上性病、艾滋病怎麼辦?於是她就在包裡偷偷放了一個安全套。

怕什麼來什麼,一天下晚班,走在半路,突遇一個歹人從後面衝上來捂住她的嘴巴,然後拖往路邊草叢裡,她根本來不及反抗,兇手刀抵在她脖子上,她只好含淚屈服,只是要求帶套……

事後,男子跑掉了,她立即報警,兇手很快落網,但是辯解S是自願的,並提到了這個細節。通過其他旁證,兇手還是被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這個細節沒有影響犯罪的性質,但是她老公卻不能接受老婆主動遞安全套的事實,他認為她應該極力反抗……雖然不願意離婚,但是一直對S實施冷暴力,不理不睬,吃菜要用公筷,睡覺要分床……


打虎拍蠅


由於受害人是處於暴力威脅下的違心行為,故而並不影響犯罪人相應罪名的成立,以及法庭對犯罪人刑罰的最終裁定。


問答標題的設問等同於某個人在持械歹徒的暴力威逼脅迫之下,被迫違心地向歹徒交出自己的財物。但這裡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被害人暨遭劫者的行為並非自己的主觀意願

,而完全是在持械歹徒的暴力威逼脅迫之下的非自願行為。所以,歹徒持械搶劫的罪名是完全可以構成的。因此,法庭即可按照持械搶劫罪的相關律典條文,來對犯罪人予以相應的量刑暨刑罰裁定。同理,性暴力犯罪的侵害對象在犯罪人的暴力威逼脅迫之下,出於對自身生命安全的考慮,以及對犯罪人實施性侵後的不良後果(受孕或感染性病、艾滋病等),從而以被迫提供Condom的方式來被迫就範:被害人為保住生命和避免被性侵後出現的不良後果,從而產生了疊加的兩個被迫:這就與‘’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犯罪特徵相吻合。所以,犯罪人的相應罪名便得以成立;法庭即可依法對犯罪人予以相應地刑罰裁定。


Mrttlzz99


2015年某女被醫院誤診為艾滋病,此女心裡受到了極大的打擊以致崩潰,隨決定報復社會,一年內瘋狂約炮數百人,一年後去醫院複診發現是誤診,心裡更加崩潰。這算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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