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聞|嫌疑人認罪後為何悲憤哭訴

浙江金華婺城:法律監督案件化辦理揭開隱情範躍紅 黃張弩 張一諾本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黃張弩 張一諾)一起簡單的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認罪後多次哭訴,檢察官發現案件中隱藏著另一起尋釁滋事案。近日,由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審查發現的這起“案中案”一審有果,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一審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去年10月的一個晚上,何某把一個上門鬧事的醉漢打得多根肋骨斷裂,構成輕傷,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什麼我打人要坐牢,他對我們家做這些事卻沒人管?”這是何某在檢察官面前說得最多的一句話。認罪後的何某沒有一點釋然,反倒更加悲憤,甚至幾度落淚。在檢察官的追問下,他說出了一段讓他難以釋懷的往事:原來,這個上門鬧事的醉鬼盧某,曾和他的妻子有過婚外情,但不久後妻子就回歸家庭了,可盧某卻不願放手,一直上門尋釁滋事。

案件背後可能還有案件!承辦檢察官當即根據該院的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化辦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啟動案件化辦理程序,並由檢察長指定組建由檢委會專職委員任組長的專門辦案組。

辦案組先聯繫了當地派出所民警,瞭解到當時該案因調查取證困難等原因未立案偵查後,決定自行調查取證。在案件事實基本查明的基礎上,該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建議對盧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並提供了已取得的相關證據和線索。此後,公安機關對盧某立案偵查。

據婺城區檢察院檢察長徐洪彬介紹,今年以來,該院積極探索構建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化辦理機制,設置初查立案、調查核實、審查認定、監督處理、跟蹤監督、監督終結等流程,落實剛性舉措,採取獎懲結合、留痕制約的方式,對監督線索予以規範化管理;並完善配套整合人員,組建以調查取證能力為核心的專業化監督辦案團隊;完善部門協同,打通法律監督部門合作的“任督二脈”。

“實現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由‘辦事模式’向‘辦案模式’轉變,提升法律監督的規範性權威性,效果已經顯現。下一步,我們還將推動民事、行政、公益訴訟領域法律監督案件化辦理、實體化運作,逐步實現監督全域化、系統化。”徐洪彬說。據瞭解,今年以來,該院已辦理刑事訴訟監督案件34件,其中立案、撤案監督15件,抗訴7件,追捕追訴6件,糾正違法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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