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子公司:鯊魚還是鯰魚?

相對於券商資管、公募及私募,信託受到的衝擊可能最大,因為其銀信合作及通道業務可能進一步萎縮。

本刊記者 易強/文

12月2日,週日,經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簽署,銀保監會創新部正式公佈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且“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創新部的職能是“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由於《辦法》涉及百萬億規模資管行業的格局變化,其一經公佈,立即引起業界極大關注。其中一個問題是,對信託、券商資管、公募及私募等資管行業來說,銀行理財子公司到底是鯊魚,還是鯰魚?

百萬億規模資管行業

根據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國信託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機構披露的數據,截至2017年年底,資管行業整體規模已達到111.39萬億元,其中銀行理財餘額29.54萬億元、信託26.25萬億元、公募11.64萬億元、私募11.10萬億元、券商資管16.88萬億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13.90萬億元、保險資管計劃2.08萬億元。

按照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的表態,監管層推動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主要是為了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推動銀行理財迴歸資管業務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優化組織管理體系,建立符合資管業務特點的風控制度和激勵機制,促進理財業務規範轉型。

之所以現在落實,是因為時機基本成熟:在制度建設方面,“資管新規”要求“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管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理財新規”則進一步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經驗準備方面,大部分商業銀行已完成理財事業部改革,在產品銷售、投資管理、風險管理、IT 系統建設、會計核算等方面相對獨立運作,為設立理財子公司奠定了基礎。

事實上,由獨立法人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將其與銀行信貸、自營交易、證券投行和保險等金融業務相對分離,為國際通行實踐。

例如,在股權管理方面,監管層採納了市場機構的反饋意見,“在鼓勵各類股東長期持有理財子公司股權、保持股權結構穩定的同時,為理財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內外專業機構、更好落實銀行業對外開放舉措預留空間。”

根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的介紹,《辦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大原則:一是對標“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二是做好與同類機構監管制度對照銜接;三是強化投資者保護。“在業務規則和監管標準方面,嚴格遵守‘資管新規’確定的我國資管行業統一監管標準;以‘理財新規’為基礎,除根據子公司特點對部分規定進行適當調整外,‘理財新規’中絕大多數監管規定適用於理財子公司。”

更多權限

10月19日至11月18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與“徵求意見稿”相比,12月2日公佈的正式文件賦予銀行理財子公司更多的權限。

例如,在投資權限方面,“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辦法》第三十三條則刪除該項禁令,但規定投資額度“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隻理財產品淨資產的10%,不得投資於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後級份額”。

在股權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只規定了“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權變更後持股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股東資格審核。”《辦法》第二十條則補充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變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東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不過,相對於上述這些隻影響到銀行理財子公司內部權限變動的條款,那些保留不變的條款——例如第二十四條——對信託、券商資管、公募及私募等其他資管行業的衝擊更大。

例如,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一)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理財產品,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二)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理財產品,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三)理財顧問和諮詢服務;(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其中,公募理財“應當主要投資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第二十六條),“同一銀行理財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第三十條)。

第二十九條則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全部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

顯然,上述業務範圍與信託、券商資管、公募及私募有很大程度的重合。

信託受衝擊最大

一位業內人士在接受《證券市場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相對於券商資管、公募及私募,信託受到的衝擊可能最大,因為其銀信合作及通道業務可能進一步萎縮。

銀信之間大規模合作始於2008年,2010年至2015年間,因為銀監繫統加強監管,銀信合作陷入低迷,至2016年,證監繫統加強監管,要求券商資管和基金子公司開展通道業務與淨資本掛鉤,銀信合作再度蓬勃發展。

中國信託業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2015年年底,事務管理類信託餘額為63071.11億元,2016年年底增至100667.84億元,同比增長59.61%,2017年年底為156465.56億元,同比增長55.43%。同期,事務管理類信託佔信託資產的比重依次為38.69%、47.79%和59.62%。

同期,銀信合作餘額依次是40671.31億元、47528.33億元和61702.16億元,佔資金信託餘額的比重依次為24.95%、23.51%和23.51%。2016年及2017年,銀信合作餘額同比增幅依次為16.86%和29.82%。

但是,自原銀監會於2017年12月出臺《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對銀信合作業務進行規範,以及2018年1月出臺《關於進一步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對監管套利的通道業務進行嚴格限制之後,銀信合作及通道業務的增長態勢已得到扭轉。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上半年末,事務管理類信託餘額為143008.52億元,較期初減少13457.04億元,銀信合作餘額56673.45億元,較期初減少5028.71億元,減幅分別為8.60%和8.15%。

由於《辦法》賦予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投資權限與信託公司有較大程度的重合,因此,銀行將部分業務交予理財子公司順理成章。

鯊魚還是鯰魚?

同樣的道理,如果說銀行系基金公司——尤其四大行下屬公司——此前在委外業務上具有優勢,那麼,銀行理財子公司出現之後,這種優勢也可能被稀釋,因為委外主要投向固收業務,而固收業務是銀行的傳統強項。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出現也可能提供一種刺激,促使銀行系基金公司提升自身的投研水平。這意味著,在一個新的生態中,無論是銀行的自有資金還是理財產品,都可能獲得一定的競爭紅利。

同時,正如上述業內人士所言,中小基金公司一般很難拿到大行的委外業務,“金主”主要是城商行與農商行,後兩者由於資金及投研實力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不會成立自己的理財子公司,因此,還有繼續合作的需求。

他同時指出,相對於銀行理財子公司,基金公司目前還暫時擁有兩項政策優勢,“一是稅收優惠,比如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二是養老金管理資格。”至於權益類產品上的投研優勢,未來則可能面臨挑戰。“無論如何,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出現,對現有資管行業都是一個衝擊,但都能生存下去。”

根據Wind資訊,截至12月6日,銀行系基金公司共計14家,其中四大行控股的4家基金公司即建信、工銀瑞信、中銀及農銀匯理的公募管理規模分別為6691.62億元、6515億元、4509.73億元及2339.21億元,固收業務規模合計分別為6407.76億元、5998.54億元、4208.53億元及2178.20億元,佔比分別為95.76%、92.06%、93.32%及93.11%。

管理費收入方面,建信、工銀瑞信、中銀及農銀匯理4家基金公司2018年上半年分別為10.41億元、12.91億元、8.03億元及4.61億元,其中固收業務佔比分別為79.73%、70.88%、77.58%及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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