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我買房,我父母獨立還貸,婚前男方的名字想加到我的房產證上,以後房子歸誰呢?

陸皮皮91


看了回答,即便在律師界,這個回答依然有分歧,有說離婚後,男的可以分到一半財產的,也有可能分到一定財產的,反證各種聲音都有,我個人覺得,這要看法官引用法律條款和父母提供買房證據了。

如果父母首付以及後面按揭還貸都有證據,那麼,即便這個男的要分割財產,也跟他沒有關係,也分不到的,但是,如果名字加上了,父母又拿不出這些證據來,那就不好說了,極有可能會分到部分財產的。


所以,為了安全保險起見,不要加名字。

還有一點,既然是父母買房,還進行按揭,做子女的,幹啥去了?既然買了首付,按揭部分就該歸子女來還房貸吧?父母那點小工資,退休了還想存點錢去旅遊呢,做子女的,也該為父母分憂啊。

還有,婚前,這個房子是誰的?父母全程付款買房,嚴格來親,應該名字是在父母名下,連女兒的名字都沒有,這個男人有臉提出加名字嗎?如果是女兒的名字,男人的名字再加上,一旦離婚,就比較麻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此,不要加男的名字了。


另外,這個婆婆也真夠奇葩的,房子是親家買的,你沒本事給兒子買房子結婚,就算了,人家親家給兒女買了婚房,沒有讓你的兒子入贅,也就不錯了,還那麼多事情,還提出加名字,真不知道臉紅。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婚前父母為你買房,你父母獨立還貸,婚前男方的名字想加到你的房產證上。以後房子歸誰呢?

在律師這就來給你說道說道。

房子是婚前父母給你付首付買的。婚後你父母獨立幫你還貸,有這房子時候,你男朋友在哪還不知道,跟他半毛錢的關係沒有。

現在,你未來的婆婆提出,要跟我兒結婚,就得把房產證加上他的名字。

她哪來的底氣?他兒子是六小齡童還是孫悟空?如果她或者她兒子有能力,用得著在媳婦婚前買的房子上加名?如果沒有能力,你們為什麼要給他加名?找這麼個男人來家,你們圖啥?房子和錢沒地分了?還是像前面網友說的,圖他給你們家留後?生孩子奶孩子?還跟你們家姓?

如果這樣,你們要需要考察一下,他家族是否健康,有沒有遺傳疾病?他本人智商、樣貌?體格?找人傳播後代,當然要品種優良。

如果他符合你們選擇優良品種的條件,你又願意以付出一半房產為代價,那麼,就給他加名吧!

加上名後,這房子的價值的一半,就是他的。不管他是否一直忠實於你。

人家媽媽要給兒子要個保障不是?要不白白跟了你N多年,到人老珠黃,謝頂挺肚,你自己,徐娘半老,風韻猶在,坐擁豪宅,滿面春風,再納上一枚小鮮肉,把他掃地出門,他一無所有,年輕也沒有了,再傍富婆富姐沒優勢了,怎麼辦?她媽慮得對。


潘衛霞律師


有一女的,婚前媽媽過世後,爸爸賣了老房,全款買了新房,再找了個老伴。女的男朋友教唆女的,怕後媽打房子的主意,把房子名字改成女孩和男朋友的名。女孩昏頭就改了,婚後男的把自己父母全接過來住上,後又製造矛盾把女的爸爸和後媽攆出去租房子住。導致女的爸爸過得挺慘

女的和婆婆完全相處不下來,要離婚,律師告之房子要分男的一半。男的的態度是,我沒什麼能力,買不起房子,反正這房子他不放手。

婚前全款女方的房子,男的要求加名,這種行為,這男的是個既沒出息,又沒教養,還沒骨氣,還軟飯硬吃。這種人不離遠點?緾上就完了。

自己腦子進水,但是別連累父母好麼


根塵斷


作為一名長期和不動產打交道的職場人士,完全有權回答這個問題。

先不說房產證上加不加男方名字的問題,這個案例中,首先能不能加男方名字,怎麼可以加男方名字,這是最開始就遇上的問題。

第一、案例中的房屋在有貸款的情況下,是不能加男方名字的,這個涉及到產權過戶。

案例中的房子想要加男方名字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一是女方把房貸全部還清,這樣是可以加上男方名字的;二是房子還處於貸款環節,除非銀行同意出具添加男方名字的證明,否則,男方的名字是加不上的。

這個是這個案例必須考慮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房產證加名之後,產證上掛誰的名字,誰就擁有產權,這個其實和結不結婚並不沒有實質的影響。

如果產證上只有女方的名字,女子擁有全部產權,說白了就是女子對房產有絕對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如果房產證上有男方和女方的名字,意味著這套房子,男女產權各佔百分之五十,等到處分房子的時候,需要兩人都要同意,還有一種是安分佔有,這個現在生活中,可能合夥投資的使用比較多,就是按份佔有產權份額。

第三、如果男方加名成功,以後婚後出現問題,房產將進行離婚析產,這個是依舊離婚協議來判定的,如果是走法律途徑離婚的,就看法律判決了。

現實生活中,離婚析產遇到最多的問題是什麼呢?就是很多夫妻離婚之後,有了離婚協議書,比如說協議書上房子判給女方了,然後女方不來過戶,一直拖著,等到需要過戶了,才想起這茬,結果發現離婚協議書寫的是男方配合過戶,因為時隔多年,男方有些就不願意配合過戶,因而出現過戶難得問題,最後又是走法律途徑,所以一般析產都,就直接過戶,省的給自己添加不必要的麻煩。

總之,房產必要的基礎知識人們還是需要掌握的,不說靠這個吃飯,但關鍵的時候這一方面的知識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


sunny


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要加,那是你父母給你買的房子為的是讓你有一個窩,不會那天和老公鬧彆扭連去的地方都沒有,所以那個房子留好,必要時先做婚前財產公正。這個事情你可以提出另一個要求讓男方給多少錢你們買一套房子寫你們兩個人的名字。



或者是你把問題甩給他,要求他父母的房加你的名字,他如果說什麼你正好用他說的問題回答他,你還可以問問他你愛的是我們家的房子還是我,你是要我們家的房子還是要我。



女孩子不要那麼笨,就算是被男人騙也不要連累父母,父母攢錢給你買房子不容易,最後還給你還貸款,男的哄兩句你就把你自己的房子加上他的名字,你父母給你買的房子輕易就送給別人。



千萬不能加,男方又沒出錢,你可以去公證,證明房子是婚前財產,如果男方執意要加名字,你就說加名字可以,要共同還貸款,你看他願意不,要不這婚就別結了!希望能幫到你!如果是我,我也不願意加男方名字!



我跟我孩子他爸就是因為同樣的事情搞到現在這樣的,買房前我媽就特意跟他談過,說我家出錢買房裝修,所以房產證只能有我一個人的名字,他同意的話我媽才買房,當時他還信誓旦旦的說辦房產證的時候他回去籤一份自願放棄協議還是什麼東西,然後我媽才放放心心買了房,到要辦房產證的時候,他就不樂意了,各種鬧,然後還搬出去跟別的女人住一起了,這種男人真的噁心!


小蝦趣事兒


雖然是法律問題,但是我不太喜歡用法律條文來回答。

第一,你可以不加,加了確實是有法律風險,這是毫無疑問的,而且退一萬步,就算沒有法律風險,萬一離婚,到時候雙方感情不好,房屋重新過戶回來也是一個麻煩事情。

第二,你實在就加了,而且離婚的時候對方就要一半的房產,那麼法院也不會支持,但是——法院也不會不支持男方一點都分割不到。而是會酌情分割給男方一定的較小的份額。哪來的加了名字就要分一半的說法呢,沒經過法律實踐才這麼說。

第三,分割方式是,你給對方折現。

所以呢,婚姻沒問題,加不加姓名有什麼關係,那麼何妨不加。

反過來,婚姻有問題,幹嘛要在房產證上加名,這是自絕生路。


婚姻法律喵


女方婚前購房,女方父母進行還貸,現在男友母親要求加上男方名字,此舉利弊如何?法律後果如何呢?

實踐中,大多是男方購房、女方要求加名,本案卻是女方購房男方要求加名。雖然情節迥異但其實在法律意義上,並無差別。即:女方婚前購房,房屋產權屬於女方個人。

本案關鍵點有三個:一、婚後女方房貸為女方父母支付,但男方是否有權主張分割?二、如果房子加男方名字,男方能否主張房屋產權?三、男方父母主張加名言論,是否可以映射出男女雙方的情感危機?

本人結合有關規定及經驗,逐一敘述,以供參考:

一、房貸雖然為女方父母償還,但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財產增值部分,對方有權進行分割。女方父母償還的貸款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較大,除非女方主張系女方向父母借貸償還銀行貸款。

二,加名的行為本身,就意味著女方喪失部分財產權益。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明確規定,第六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加名的行為支付首付,哪怕結婚之後原則上無法撤銷,一旦加名,贈與行為便告完成,男方可以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或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主張有關財產權益。

房子加名似乎成為婚姻中最易出現糾葛的矛盾點,根源何在?並非缺乏安全感也並非以此為婚姻打call,而是一種社會經濟高速發展間接導致的信任缺失、情感薄弱。相對於全款購房的當事人,加名的行為意味著將一半的財產拱手讓人。即便一方婚前購房,另外一方沒有支付過首付甚至婚後的貸款也都是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償還,那麼非產權人也完全有權利對婚後還貸部分進行分割,此舉並不違法。

三,個案分析,男方母親要求女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可謂居心叵測、費盡心思。一旦雙方感情不合而離婚,男方可以主張分割該房產。而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分割該房產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但無論哪一種,男方都可以坐地起價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雙方競價由女方獲得房產給男方適當差價款,之後男方全身而退,可以重新購買房產開始下一段婚姻。而女方呢?繼續由父母償還著貸款,失去婚姻的同時,房子價值也已經損失一半。

婚姻生活,最顧忌的是算計,如果雙方各有心思,倒也理解。如果一方絞盡腦汁,另外一方步步退讓,即便暫時可以委曲求全,等到矛盾爆發之時,估計情感早已淪陷,剩下的都是“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華麗外衣!

案例中,男方母親著實辛苦,考慮的不僅僅是男方目前的婚姻,更為男方下一步做好準備。應了那句俗話“可憐天下父母心”。當然,跟女方要求加名一樣,如果房子是男方負責裝修,而裝修價值較高,男方基於裝修價值折舊等問題提出加名要求,也屬合理。但如果分毫未出,只想空手套白狼,打空的不僅是如意算盤,還極有可能雞飛蛋打,為這段婚姻埋下不穩定因素。畢竟鞋履有沙礫,遠行確不易!

如何儘可能降低婚姻的法律風險呢?如何免除“步步為營”、“杯弓蛇影”的尷尬與風險呢?個人認為,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協議約定,不失為絕佳的風險化解方案。“你不惦記我,我不惦記你”,全身心投入情感,財產的風險交給“白紙黑字”吧!

協議,至少是公平的!





柳基偉律師


可以明確的說,不動產以登記為準,一旦房產證上加了男方的名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一旦離婚,就只能按共同財產分割,一人一半。


其實,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且產權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的,但前提是,房產證上只寫你一個人的名字。

你現在可以做的有這些:

1、和男方約定好這套房屋的歸屬。《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不過鑑於男方執意要求寫上他的名字,我估計你們協議這套房子在離婚時只歸你所有也不太現實。但可以約定份額。比如你佔有90%。

2、和你父母簽訂借款合同,表明父母出的資是借給你而不是贈給你的,這樣,離婚時即使把房子按共同財產分割了,你和你老公還有一個共同債務需要承擔,就是要一起把你父母出的錢還上。

房產登記需慎重。

希望能幫到你。


xLoveyou


看到你這個問題,我只能說,奇葩女遇到了奇葩男。

從法律上講,房產的屬性是非常明確的,房產屬於你所有,只要上網搜一搜《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就知道了。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且產權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的。注意,這裡有個“只”字,如果加上他人姓名,就不能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

我非常好奇的是,你的男友怎麼會好意思提出這個問題,是你娶他還是他娶你。他哪來的這麼厚臉皮,難道是想覬覦你的財產,難道他在上演一場“愛情與陰謀”。

你又怎麼會考慮這樣的問題,還上網來詢問,難道你自己就沒有認真考慮後果。房子是你父母買的而且替你還貸,是給你有個保障,怎麼能輕易給人。就是法律沒有這方面規定,他也不該提出這個要求,這樣的男人你也敢要,我真是服你了。

姑娘,我建議你趕緊分手,世上好男人多的是,自己也要長點腦子,不要讓父母以後太傷心。


呱呱文史


基本規定

判斷該房產的歸屬,首先應注意房產為婚前購買還是婚後,其次房產登記於一方名下還是雙方,最後是否有父母出資。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在結婚之前,一方父母為其子女出資購買房屋,該出資應視為對其子女的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除外。該房產屬於你一個人的婚前財產。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依法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時依法才發生效力。因此,

在房產證上添上男方的名字,即構成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視為原登記人對加名人的贈予,成為你們兩人的共同財產。

房產歸屬

一.雙方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你們可以進行書面的約定,簽訂婚前協議約定該房產為你個人的婚前財產。

事後一旦出現財產糾紛的情況,若為協議離婚,原則上即由你們的協議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二、法院判定

若協商不成,在無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贈予存在法定可撤銷的情況下則會由法院按照法律,根據出資來源等等情況綜合考慮進行分割。

(贈予撤銷:①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以外,贈與合同在標的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②受贈人若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情形可以撤銷贈予,但應在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一年內行使。)

三、借款關係

你們可與你的父母簽訂書面借款協議,約定該購房款為你們雙方共同的借款。並且借條上應為你們雙方共同簽字,不可僅有你一人的簽字。

若無借款協議,也可在發生糾紛時,由你的父母向法院主張借款關係成立,要求你們夫妻雙方返還購房出資款。但是在實踐中,因借貸關係一般應存在借款字據,但父母與子女之間通常不會存在借條,並且子女因無還款的積極行為,所以借款關係一般較難證明。

綜上所述,若男方願意約定,則進行財產歸屬的約定或共同與父母簽訂借款協議;若男方不願意,則應避免現金交易,對借款關係的相關證據的合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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