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住“口頭指示”,讓司法審判更公正

■ 社論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明確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彙報案件等規定,成為公眾熱議的內容。

審判不是審批,“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等要求,並不是這份《實施意見》的首創。去年7月,最高法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在對最高法推行司法責任制的基本原則、審判組織與審判人員、審判流程、審判監督與管理等內容做出規定的同時,也對院、庭長“變相審批案件”做出了禁止性規定。

有所區別的是,兩者的適用範圍並不一樣,前者針對的是全國法院系統的院、庭長,而後者僅是最高法層面的院、庭長。從“試行”到“正式”下發,從最高法到全國法院系統,《實施意見》不僅意味著“紅頭文件”的成熟,也意味著更普遍的適用。

在我國,院、庭長權力來自於《法院組織法》等法律授權,然而,院、庭長對案件施以各種影響,也成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障礙。特別是“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干預和插手具體案件審判工作,不僅讓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流於形式,更帶來以權謀私、貪腐墮落的嚴重危害。在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江蘇省高院原院長許前飛等違紀違法案件中,都有憑藉權力“變相審批”等蹤影。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裡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也包括了不受院、庭長等內部人員的違法干涉。

嚴禁“變相審批”,劃定“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彙報案件”等“紅線”,這些“去行政化”舉措,有利於糾正“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等亂象,推動案件審判迴歸司法屬性。

當然,這份《實施意見》也還有進一步提高法律效力的空間。比如,僅是一份“紅頭文件”,雖由最高法出臺,對各級法院也有一定製約作用,但並非法律和司法解釋,決定了其規範性有限。從長遠看,不僅應考慮“升級”,還需修訂《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將司法責任制融入其中。

此外,司法“行政化”等問題,不僅存留於審批、彙報等程序,也見諸人財物各環節。落實司法責任制,確保司法公正,除了嚴禁“變相審批”等外,在消除職級晉升、經費支持等領域權力性影響上也需打好組合拳。

司法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出臺《實施意見》是一個新的進步,不斷具體細化規定,把司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壓緊壓實責任鏈條,公眾才能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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