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發行綠色債券獲得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批覆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近日,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綠色債券核准的批覆》(發改企業債券[2018]175號),同意公司發行綠色債券不超過20億元。批覆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同意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綠色債券不超過20億元,所籌資金0.47億元用於40MW高溫超高壓煤氣發電工程項目,2.5億元用於蕪湖新興65MW煤氣發電項目,7.03億元用於2×58孔焦爐技術改造工程項目,10億元用於補充營運資金。

二、本期債券期限5年,採用固定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本期債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本期債券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建檔發行系統,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簿記建檔區間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協商後確定。

本期債券附設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即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第3年末,發行人可選擇在原債券票面年利率基礎上上調或下調0-300個基點(含本數),投資者有權將持有的本期債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給發行人。

三、本期債券由主承銷商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銷商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亞前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組成承銷團,以餘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

四、本期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採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承銷團成員在銀行間市場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託管。本期債券上市後,僅限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相關交易場所應建立隔離制度,禁止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

五、本期債券發行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應在批覆之日起12個月內發行完畢。期間,如按照有關規定需更新財務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繼續符合本期債券的發行條件,在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六、在本期債券發行前,新興際華集團有限公司督促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發行人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於必要地點並登載於相關媒體上,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應刊登於《中國經濟導報》或其他媒體上。

本期債券發行後,應儘快申請在合法交易場所流通或上市,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本期債券發行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承銷工作報告。

八、本期債券發行人應按照核准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並做好債券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確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並及時公告,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董事會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核準文件的要求在公司股東大會的授權範圍內辦理本次發行綠色債券的相關事宜,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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