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地修路引糾紛 損壞房屋判修復

占地修路引纠纷 损坏房屋判修复

占地修路引纠纷 损坏房屋判修复

舅父孔某因修建通車道路佔用了外甥鄧某的一點旱地,引發矛盾。孔某一氣之下,將鄧某家雜物房損壞。鄧某起訴維權。不久前,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恢復原狀糾紛,並依法作出判決。

鄧某的母親是孔某的胞姐,因而鄧某是孔某的外甥,且兩家不僅同村,還是相隔很近的鄰居。2016年11月初,孔某為方便兩家出行而修建通車道路,未徵得鄧某的同意擅自佔用了鄧家少量的旱地。鄧某發現了前去阻止修路,雙方為此發生激烈爭吵,引發眾人圍觀。事後,孔某越想越氣憤,認為外甥不給他面子。同年11月21日上午,趁鄧家無人之機,孔某將鄧某家雜物房的門及門邊水泥磚牆打爛,後又撬脫並砸壞雜物房牆基幾塊凸出的基石。2018年1月16日下午,孔某再次將鄧某家雜物房天面蓋的瓦打爛、掀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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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事後找村幹部處理,但雙方未達成協議。為了維權,鄧某向法院起訴,認為孔某不僅砸壞其雜物房,還在廚房內澆淋了糞便,侵佔其宅基地(長15.1米,寬1.8米),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孔某停止侵害,將砸壞的雜物房修補好、恢復原狀;將傾倒在鄧家廚房內的糞便清理乾淨,消除廚房異味,並賠禮道歉;停止侵佔宅基地的侵權行為。

經審理,灌陽縣法院認為,根據鄧某提供的證據,證實孔某先後將鄧某家雜物房的門和水泥磚牆打爛、將牆基幾塊凸出的基石打爛、撬脫,又將雜物房天面的瓦打爛、掀開一部分。孔某的行為損害了鄧某的財產,妨礙其正常生活,依法應當承擔修補及恢復房屋原狀的民事責任。故對鄧某的這一訴求依法予以支持。但是,鄧某認為孔某在其廚房內澆淋糞便、侵佔其宅基地,卻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到現場調查亦未能核實到相關事實。鄧某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為此,法院依法判決孔某修補其打爛、撬脫、掀開鄧某雜物房的門、水泥磚牆、牆基、天面瓦,恢復損壞雜物房原狀;駁回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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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民法總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構成侵權行為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鄧某與孔某兩家系鄰居,存在相應的相鄰關係。孔某修建通車道路本有利於兩家的出行,但佔用鄧家少許的旱地未徵得對方的同意,在發生糾紛後未能協商解決時,竟破壞鄧家的雜物房,依法構成侵權,故法院判決孔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鄧某的其他訴求沒有相應的證據足以證實,故不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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