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法院首例“拒執罪”案件開庭審理

12月11日,拜泉縣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高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該案系拜泉法院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政法單位有關同志旁聽了庭審。

拜泉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开庭审理

案情簡介:

被告人高某於2013年3月27日,從自訴人鞠某手中借款15萬元,後因欠借款未還被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由高某給付此款。判決生效後,自訴人向法院申請執行,但被告人高某在具有財產的情況下,躲避履行義務,拒不如實申報財產情況。被採取拘留措施後仍不履行財產義務,故自訴人到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高某的責任。

拜泉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开庭审理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被司法拘留後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自訴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更有不容對抗的司法權威,被告人高某雖取得自訴人的諒解,但犯罪情節嚴重,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鑑於被告人高某在作出一審判決前自動履行給付義務,確有悔罪表現,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高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上繳國庫。

拜泉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开庭审理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施行將民事行為與刑事行為銜接起來,打擊了部分被執行人的躲避行為,使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通過此次庭審,拜泉法院有效打擊了“拒執”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彰顯了司法權威,同時告誡抱有僥倖心理的被執行人,任何惡意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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