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一定要看!“临时工”取得的报酬到底怎么缴个税?

企业日常经营中,经常会根据自己公司的淡旺季、以及寒暑假打工潮低人工成本等特点,聘请一些“临时工”为公司提供服务。那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是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判断一项业务到底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关键在于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具有“任职受雇”关系。工资薪金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且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活动;劳务报酬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

判断任职受雇关系主要看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肯定是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具有任职受雇关系,适用“工资薪金”的税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满足一定条件(劳动者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服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也成立。以上情形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任职受雇”关系,适用“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不具有“任职受雇”关系的劳动者取得的报酬则适用“劳务报酬”税目。

会计一定要看!“临时工”取得的报酬到底怎么缴个税?

文件依据:(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何判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呢?主要看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议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看以下两点:

1、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肯定具备了劳动关系,就满足了任职受雇条件,此种情形下的“临时工”要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与功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1)劳动者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服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监管;

(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文件依据: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的凭证依据主要有: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文件依据: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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