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社会保险”那些事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二、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三、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社保新变化,这些你都应当知道

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定,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模式,不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到指定在点进行集中认证。

五、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定是这样的

1、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2、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的(男性缴满25年,女性缴满2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3、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划分行业确定缴费比例,在0.5%~2%之间。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人社部已正式启动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社保单位缴费: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这些

下列情形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流、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这样计算缴纳社保费

1、个人应缴社保费:

每月应缴纳社保费=社保月缴费基数×个人社保缴费比例

2、公司应缴纳社保费

每月应缴纳社保费=社保缴费基数×公司社保缴费比例

一般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八、多部门联合对社保领域失信单位或个人实行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惩戒措施包括: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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