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什么支持死刑?

爱健身的帅先生


诚然,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方式,世界上众多国家本着人道主义,甚至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它在我国的存在仍具有高度的合理性。


第一,“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这里的“杀人”,虽然在刑法当中不一定是指把人杀死,但起码其罪行已经达到了行为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程度,如果这样的人不被判处死刑的话,那么舆论和民愤将会很难得到平复。第


二,国人的整体素质还不够,一部分人的教育文化水平欠缺,如果触犯了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得不到严重的死刑处置,其犯罪成本就会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升。第


三,死刑是对犯罪的最大的警告和震慑 也是对潜在犯罪分子的教育 取消死刑的话,恶性犯罪的上升会使得我们的社会运行成本加大,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加深 不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的死刑设置还是比较合理的,死刑立即执行决定权在最高院 ,并且我国对于老弱孕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控制了死刑的数量。还有特设的死缓 ,我们的死刑还是卓有成效的,并且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将来适用死刑的范围会越来越窄



齐创公考


2016年12月20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一女生于晚上遇害。”

遇害时,该女子刚跑完步,在操场上压腿,被凶手持刀捅刺颈、胸部等部位,造成右颈、右锁骨部位静脉断裂,导致戴某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然而,凶手只是一个不曾相识的陌生人!

行凶者与受害女生素不相识,作案动机竟是为了吃牢饭!

“我因为没有饭吃,想学电影那样,被警察抓到监狱里就有饭吃了。”

对于这种动机,我多希望他的手段只是抢劫,哪怕是**也好啊!

20岁的女大学生,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她是即将踏入社会的一颗新星,是她的整个家庭全部的希望!就因为这样一个陌生人,新星陨灭了,希望变成了绝望。

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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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健身的帅先生


萨沙就问一句,这种人你觉得应不应该死刑?

从2000年9月起直至2003年8月,杨新海曾横跨皖豫鲁冀4省,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强奸23人。

被害人其中之一是42岁的李新德,家境贫寒。妻子病故后,儿子李洋洋和女儿杨丽便由他来抚养。李新德一家三口之死是案发后两天才被发现的。

李的母亲韩凤英回忆,2002年12月中旬她发现李新德和9岁的李洋洋睡在一张大床上,13岁的杨丽睡在另外一张小床上。他们的脑门正中都被砸了一个窟窿,被刀刺过。小杨丽还曾被奸尸。

后来,韩凤英在给死去的亲人清洗时发现,小洋洋的一只手上有满满的一手泥巴,她想,小孙子在遇害的当晚,曾跑到院子里去,但又被凶手抓了回来。

杨新海流窜四省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

2000年9月19日,河南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郭庄村,杀死2人。

2000年10月1日,安徽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肖营村椿树庄,杀死3人强奸1人。

2001年8月15日,河南漯河市临颍县巨陵乡纺车刘村,杀死3人强奸1人。

2001年秋,河南周口市西华县康楼乡,杀死2人。

2001年冬,河南平顶山叶县县城东南一个村庄,杀死2人。

2002年1月6日,河南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刘庄村,杀死5人强奸1人。

2002年1月27日,河南开封市通许县,杀死3人强奸1人。

2002年6月30日,河南周口市扶沟县柴岗乡,杀死4人强奸1人。2002年7月28日,河南南阳邓州市,杀死4人强奸2人。

2002年10月22日,河南驻马店市西平县宋集乡翟胡村,杀死2人强奸1人重伤1人。

2002年11月8日,河南驻马店市上蔡县邵店乡高李村,杀死4人强奸2人重伤1人。

2002年11月16日,河南开封市尉氏县张市镇刘庄村,杀死2人强奸1人。

2002年11月19日,河南漯河市临颍县王孟乡石拐村,杀死2人。

2002年12月1日,河南周口市鹿邑县王皮溜镇闫湾村,杀死2人强奸1人重伤1人。

2002年12月13日,河南许昌市鄢陵县马栏乡司家村,杀死2人。

2002年12月15日,安徽阜阳市临泉县庙岔镇小李庄,杀死3人强奸1人。

2003年2月5日,河南许昌市襄城县库庄乡,杀死3人强奸1人重伤1人。

2003年2月18日,河南周口市西华县迟营乡,杀死4人强奸2人。

2003年3月23日,河南商丘市民权县城关镇,杀死4人强奸1人。

2003年4月2日,山东菏泽市曹县桃园镇三李寨村,杀死2人。

2003年8月5日,河北邢台市李道村,杀死3人。

2003年8月8日,河北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杀死5人。



萨沙


死刑自古就有,是对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最终惩罚,也是对世人行为的一种震慑。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来说,你判他一万年的终身监禁,他还不是活着,而且还有可能第二次对别人的生命造成威胁。


我支持死刑,因为死刑犯都是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穷凶恶极的他们都像一颗炸弹,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估计,所以判处死刑才是最安全的一种手段。

试想如果没有了死刑,滔天罪行的罪犯依然在监狱里,对于他所造成的伤害是多么的不公平,这样的人还有悔改的意愿吗?结束他的生命,也是对生命的负责。


我是焱垚


我总是说,不论做错什么事情,总得给别人一个机会。

但是这种机会是给人的,不是给畜生的。

前一段时间,我家亲戚(我姨妈)在单位上班,突然冲进来一个男人拿着一把锋利的杀猪刀,贱人就砍。

我姨妈伤的第二重,脖子背后中了一刀,只差几毫米就伤了大动脉,命悬一线。

伤的最重的是单位领导,身中九刀,手掌被一刀砍断。

虽然最后都抢救回来了,最后这个罪犯也被抓住了,但是并没有判处死刑。

这里我真的觉得很不公平,他做出这样的事情,不可能有人会原谅他,让他活着反思?可能吗?

我还是上面那句话,机会是留给人的,不是畜生,对于这种报复社会的败类,我是绝对支持死刑的。


用户105293699594


一名专家不遗余力主张废除死刑。而一名记者强烈反对废除死刑。记者采访了专家。于是,有了以下对话:

记者:如果你的爸爸被人杀害,你还主张废除 死刑吗?

专家:抱歉,我的爸爸不在了。

记者:如果你的妈妈被人杀害,你还主张废除死刑吗?

专家:对不起,我的妈妈去世了。

记者:如果你的老婆被人杀害,你还主张废除死刑吗?

专家:不好意思,我们离婚了。

记者:如果你的儿子被人杀害,你还主张废除死刑吗?

专家:不巧,我没有儿子。

记者:如果你的女儿被人杀害了,你还主张废除死刑吗?

专家(脸色铁青,浑身发抖):去你妈的!滚!!!!!


感恩施善


为什么支持死刑?

有些犯罪或轻或小,往往只是被小惩轻判,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比如小偷去超市偷东西等等这一类。但有的事情就真的让人忍无可忍,不让人千刀万剐就极为难受,希望对这些人就不应该心慈手软,而是判处死刑,如下:

一、拐卖儿童者

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平安长大,一生都无病无灾的,但总有那么一群畜牲,为了所谓的利益,通过各种手段欺骗、诱拐天真的孩子,然后残忍的将其杀害,最后倒卖器官,毫无人性可言。

对于这类人,可谓是天人共怒,不管是直接行凶也好,还是间接帮助也罢,都应该处于严刑,不该宽容以待,应该立刻执行死刑,不要相信他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公交车上抢方向盘的人

或许有人觉得那些人就是一时冲动,随便罚罚就行了,没必要大张旗鼓,搞得人心惶惶的,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局外人。

站在发生意外的这些人家属的角度想想,自己的老公或者老婆、爷爷或者奶奶、朋友或者亲戚就这么毫无征兆的就远离了他们,他们能接受的了吗?如果是孩子还只有两三岁,自己就这么走了,那多悲哀,岂不是要徒增人命吗?

试问,谁能接受?那为什么要放纵这些没有素质,欠缺教养的人为所欲为呢?难道是因为他年纪大了要让着点吗?或者太漂亮太帅不好意思动粗吗?醒醒吧!越是顾虑,这类人越是娇纵,最好的杀鸡儆猴的方式就是判处死刑,严惩不贷。

这只是简单的两个例子,这类伤天害理,灭绝人性的事件还有很多,面对这类人渣,最好的处决就是死刑,也许会有人觉得太便宜他们了,但相比能让空气干净些,还是这么做吧!



xianbo5201315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一说。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指罪犯被依法剥夺生命,并由法律赋予权利的行刑者负责执行。被判处死刑的人,多是犯下滔天大罪或者危害巨大的罪行。在穆斯林国家,死刑一直保留着传统的方式—— 绞刑。虽然听上去有些残忍,但却是行之有效的刑罚之一。尽管现在许多国家出于人道,已经取消了死刑。但就国情而言,个人认为我国还是比较适用死刑这一刑罚。

罪不可恕危害极大的罪责适用于死刑

目前在《刑法》中,有七八十种罪行适用于死刑,基本上都是一些罪大恶极,危害极大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贩毒罪等。在国内,也有特殊人群不适用于死刑,包括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患有精神疾病,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人等。

立法尚不健全,唯有严判严罚才能以儆效尤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待补充和新立。所以,法院在开庭审判时不能做到一一对照,况且,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单薄,知法、懂法、学法的主动性和条件也不足。才会不知轻重的犯下严重的罪行。所以,只能严判严罚才能以儆效尤。

死刑具有极强的震慑力,维护社会稳定有实效

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都十分重要,包括违法犯罪的罪犯。而死刑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剥夺罪犯的生命权,或者说是合法的正义的。所以,死刑具有极强的震慑力,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刑罚之一。目前,为了与国际接轨,国内正在启用注射死刑等新的方式。


栋哥曰


因为废死的动机不纯粹,不道德,不民主,不人性。从台湾地区的废死来看,根本动机只是想提高破案率,而后才是其他(下见图一)。


由图表数据可见在民国89年(2000年)时,故意杀人的案件数量最多,破案率并不高(约93.00%),但当时台湾还未正式提出“达成渐进式废除死刑”的目标。可却能见到民国93年(2004年)时案件已经减少,唯有破案率仍保持了类似水平(约92.96%)。


而后在民国94年(2005年),则可见报道“台刑事政策将有大变革 提高服刑年限将废除死刑”。此后台湾地区的破案率确实有了明显上升。民国96年(2006年)的破案率约95.91%,民国97年是98.25%,民国98年是97.71%……至民国106年(2017年)为止,破案率达到了98.99%。(如图,图表来自台湾地区的警政统计查询网)

虽说破案也是需要成本的,如人员、经费等等,但这方面我所知不详。不过通过上述数据的统计能看出,废除死刑实际上是用更轻的犯罪成本向杀人犯妥协。除了破案率,对社会安定似乎没有更多帮助。不妨假设下,某人在18岁杀人后,只需要付出至少20年的时间,而不是以命偿还。那么谁能肯定他在出狱后不会再次杀人?也即如同日本老人那样,把监狱当家。


因此不能说废死可以解决包括破案在内的一系列成本问题,而只是像2001年台湾地区的法务部长陈定南所说那样,是“严刑峻法不足以阻吓犯罪,重要的是要提高破案率,而不是一味加重刑罚。”(见2001年北方网报道“台湾拟在3年内废除死刑”)

这句话率先体现的是私心,是利益相关者对数据完美的追求,但它违背民意。在2001年陈定南说出这句话时,台湾地区的民调显示有八成民众不支持废死。因此强制执行废死即不民主也够不尊重(受害者)人权,却只能看出“虚伪皿煮”,和虚伪社会正义兜售者的丑恶嘴脸。


再者,更关键的地方不在于破案率的逐年增加,而是我们所能看到的台湾谋杀案件愈发残忍,比如台北4岁女童当街被斩首、或此后的华山分尸案等等。是啊,怎样杀都不会死刑,那为何不选择虐杀受害者呢?不妨转述我曾在百度贴吧看到的一句话:“真废死了,我就烧了他全家(大意,其他不复赘述,太难听)”。所以支持废死者,要不要先去参考下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苦主在失去妻儿后的心理活动?

另外,像菜英文曾多次声称‘废死’是普世价值,但这个普世价值观是指国际还是国内很值得深思。而其党羽陈菊虽也说过“因为生命只有一次”,可在对比近年台湾愈发常见的受害者惨状之后,也未免显得太令人作呕了。在罪犯犹如禽兽般的不尊重他人生命后,强制要求人民在意他的生命?还有比这更令人作呕的道德绑架吗!?


但最终,无论是台湾地区还是西方国家,他们的废除死刑所考虑的只是表面意义上的“众生平等”和“生命可贵”,却忽略了无辜丧命于凶手的人才是最应被尊重的。因此这种所谓的“生命可贵”其实是在功利、实用主义的角度上,去践踏死者曾经的生命权。是啊,在自然环境中,死了的人还有什么价值呢?这与中国人文理念中的“家人,无分生死也都还是家人”是完全不一致的。因此像清明、寒衣、中元这样多个祭祀先人的节日,反衬的却只是欧美少见此类文化。


不过想想也不足为奇,毕竟西方宗教要求的就是唯一信奉的就是主,其他都是邪信。可惜,台湾做出这种废死倾向只能证明,他们不仅需要亲近西方、赢取更多认可,也还有过度西化(宗教)等方面的问题。


毅而三思吴六奇


似乎在国外,有一种思潮认为必须废除死刑。他们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天赋予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去剥夺这条生命。这些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往往具有高度的同情心,但是他们解决不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犯罪率,尤其是重度犯罪率的提升。只有当人类社会已经找到一种方法,这种办法可以极大的减少犯罪率,才能考虑是不是应该彻底废除死刑。要知道,迄今为止,死刑依然是一种有效震慑犯罪的手段。死刑不仅仅是为了复仇,更是为了减少犯罪率。在一些废除死刑的地区,并没有减少犯罪率,废除死刑仅仅是对罪犯具有“人道意义”,而不是对受害者具有“人道意义”。

有一部科幻小说,给了我一个启发。说的是在22世纪,一个连环杀人犯被判决入狱30天。法官说,只要你挺过30天,就释放你。犯人很高兴,心想最严峻的酷刑不过30天而已。结果,犯人在监狱里面遭受了很大的痛苦,拼命煎熬了30天,终于熬到了结束。于是,犯人昏昏入睡,一觉醒来,发现几个医生包围了自己,手里拿着注射器。

犯人急了,今天是第31天了,你们无权这样做,快放了我!

医生对他说,你杀了21个人,你以为真的只坐30天牢就可以出去吗?实话告诉你吧,刚刚你经历的“30天”,其实是你在睡眠之中大脑虚拟的酷刑,其实你仅仅经历了现实世界的10秒!法官判决你要做50年的牢,每天都会让你经历50次“10秒”。也就是说,你每天要被虚拟世界折磨“1500天”。。。一年有365天,50年等于18250天。你将在虚拟世界被折磨27375000天,每天都会是一次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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