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修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於2018年11月5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議案》。為完善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範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原有的《募集資金管理辦法》重新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訂內容

修訂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係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第七條 公司應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該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應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公司應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公司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備案並公告。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兩週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在新的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交所備案並公告。

第十一條 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者註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在2個交易日內報上交所備案並公告。

修訂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係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第七條 公司應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該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三)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公司應及時通知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

(四)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除前述要求外,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購買除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地方債以及交易所債券逆回購以外的任何理財產品,包括銀行定期存款。

二、新增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未按規定使用募集資金或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賠償在內的法律責任。

三、增加以上內容後,其他相關條文序號相應順延。

特此公告。

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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