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被公司辭退,應該怎麼辦?

爛慫DY


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屬於企業違約,應該給員工賠償,這點毋庸置疑。

1、勞動合同解除,有三種情形,①雙方協商一致解除;②員工單方提出解除;③單位單方提出解除。特別是針對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律對此規定了較多的限制條件,所以用人單位一般不能太“任性”,“無理由”辭退員工。

2、單位單方提出解除需要具備法定理由的,①勞動者有過錯的,違反勞動紀律、承擔刑事責任等②勞動者沒有過錯的,職業病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等。

3、如果單位沒有法定事由,而且沒有和員工達成一致,員工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的,也可以請求單位按照二倍補償金標準支付賠償金。

4、維權途徑很簡單,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而且時間很短,如果不服仲裁結果,你還可以再去法院訴訟。

如果您或者其他讀者遇到類似問題,可以關注並私信我,我將提供一些分析和法律建議~


全民普法宣傳


根據題中所說的情況,當事人已是正式員工,而目前合同期未滿,但不太清楚單位對當事人做出辭退決定的依據是什麼,也不太清楚當事人所在單位的組織架構,所以僅能進行原則性的分析和回答。

一般情況下,排除員工因病因工傷不能從事工作的原因,單位對正式員工做出辭退決定,大多侷限於認為員工不能勝任現職工作,或者認定員工嚴違紀,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在這裡姑且不討論單位作出辭退決定後是否依法給當事人進行了補償,先討論如果員工不服、委屈的情況下應當怎樣挽救的問題,因為這是當事人所關心的核心問題。

有些人認為,既然用人單位已經作出了辭退決定,那麼局面已經無法挽回,其理由在於,一、單位既然已經決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一定是經過某個層級討論研究決定的,成命不可收回,所以,申訴是沒有用的;第二,無處投訴。內部申訴無效,向工會組織、單位行政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又會被認為是豬八戒倒打一耙,反而激化矛盾,於事有礙;第三、既然在這個單位個人能力和努力已被否定,勉強保留工作關係,今後也難以開展工作,所以認為不用再為爭取所謂的公道耗費時間和精力。

但是,假如勞動者確是一位人品優秀、能力突出的員工,並非不能勝任工作,也並非嚴重違紀,他(她)被單位辭退實屬冤屈的話,就不應當懷著隱忍和不平離去,而應當討還一個公道的說法。

職場競爭雖然原則上是以能力為核心評判標準的,但常常也會摻雜決策人的主觀因素,有些人不是因為能力抵不上崗位所需而被辭退,而可能是因為和上級領導志趣不投、意見不合而落罪、或者是個性剛強,難以融合於團隊,或者是個人性格落落寡合,與周圍同事關係隔膜,這樣的人常被冠以溝通能力差、團隊協調能力差的標籤(也可能他確實存在個人表達能力不強的缺點)。這類員工,或者在與上級主管發生爭執和矛盾後被以不勝任工作或違反紀律為名直接辭退,或者在某次部門重新調整組合的過程中,處於各個部門負責人都不願意接納的尷尬狀態,最終人事部門只能將他(她)辭掉。當然,優秀員工被辭退的情況遠遠不限於上面說的這些。總之,在人際競爭中,劣幣驅逐良幣的幾率是任何時候都是會出現的。

從國家立法的角度上說,主張員工和單位發生爭議後,應先由用人單位自行調解處理。所以,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受理和處理這種爭議。

員工如果遭遇被不當辭退的情況,首先採取的對策,是通過正當途徑進行申訴。而且這種申訴權利也是勞動法賦予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句話包含的題外之意是,用人單位不能盲目、簡單、粗率地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聘勞動者,在認定一個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時候,不能僅以他在一個崗位上的能力表現和績效表現來衡量他是否勝任,而應給與員工轉崗培訓並進一步考察的機會,如果沒有轉崗培訓的安排,單位的決定是不合法、不妥當的,一旦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在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那裡也可能得不到支持。因此,員工在被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辭退的時候,除了反思個人能力以外,也完全有理由依法、依理就單位對自己的做出的評價作出質疑和申訴,要求單位提供轉崗、培訓的機會,讓自己的實際能力和業績在用人單位面前得到實際的展示。

這樣的申訴應以書面形式呈遞給單位主要領導,申訴書的言辭應正面陳述個人對辭退意見的異議和理由,客觀地總結自己的能力、業績、專長和優勢,並指出調崗、調換部門的要求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被冤屈辭退的員工發起異議申訴,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獲得領導的理性對待?對這個問題,應當從宏觀的格局上看待。若是在小微用人單位,員工本身人數就不多,平時做決策的管理人員也就兩、三人,而辭退決定正是他們幾位作出的,當員工申訴後,翻案的幾率也有,譬如說,領導通過反思,覺得原來的決定錯了,也會默許糾正。但是這種幾率不太大。若是在規模較大的用人單位,會有一定的翻盤幾率。因為規模大的用人單位裡,它的管理層級較多,權力分級較多,辭退個別員工的決定可能只是出於中層或基層管理者,因為部門有決定招人、用人的權限,當他們把部門決定送達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尊重他們的權限,不經高層領導審批,也就執行了。但當出現爭議,最高領導層會商審查的時候,會從人事全局綜合權衡並結合員工個人實際表現,作出取消原來辭退決定的決議,將申訴人重新安排到另一個公司、工廠或者部門去工作。這種實例其實也是很多的。因為,任何正規的單位在涉及到人事問題的時候都是非常慎重的,何況部門辭退員工的理由並不是十分充分和紮實,甚至還存在惡意排擠的現象,最後遇到糾正也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要相信,大多數健全的用人單位還是具備這樣基本的糾錯能力的,遇到不公正待遇,應著眼於長遠的補救措施,先走正常渠道申訴。至於仲裁和訴訟,是事已無救、萬不得已時採取的損失追償措施。


人事解惑


1、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關係持續期間,勞動者在沒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2、所說情形如屬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持續期間,用人單位在員工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無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主張恢復雙方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3、根據辦案經歷,建議: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求助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合肥律師劉志漢


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首先先要弄清楚自己被提前辭退的原因,既然是有勞動合同的,你都是在勞動法“保護範圍內”的。如果公司是真的“不想要”你了,不管是不是用“正當理由”辭退你,你都不適合再待下去了,即使去維權後能留下了,以後的日子也不好過。

當然了,如果你沒有過錯,公司用不正當理由辭退你,你是可以準備好證據去維權的。如果你勝訴了,有可能繼續續簽合同,公司被處罰,你也被公司“記恨”上了。如果公司用正當理由辭退你,並協商解決賠償問題,而你不滿意的,也可以去維權。你勝訴了,要麼就是又續簽合同,要麼就是按相關法規讓公司賠償相應金額給你,結果呢還是會讓公司“記恨”你。

所以真的是“待不下去了”,還是跟公司協商解決賠償金的問題,好聚好散吧。有時候現實就是這樣殘酷,不是你對了,你想留下就能留下的。即使能留下了,也不一定是你想留下的樣子了


煙雨松筱


謝遨回答: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身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其中有兩種辭退方式

(一)違紀辭退;(二)正常辭退。

在履行合同階段,一方不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合同,違約方要向守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違約金,如果約定太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根據守約方的損失情況進行賠償。

辭退不願意,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l)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節,調解後雙方仍不滿意,可以持調解協議到仲裁委員會申請置換仲裁調節書。(3)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華174684508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應自簽訂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至於勞動者合同未到被用人單位辭退,要區分對待。一、勞動合同簽約有“終止、解除、辭退”三種情形。也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1)、到期終止續簽、(2)、中途意願解除、(3)、違規辭退的。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勞動過程中,勞動者既無過錯又無不正當行為和理由,用人單位自由隨意終止、解除、辭退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的。三、勞動者有過錯或有違規行為,導致單位被損或名譽受到侵害,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四、鑑於上述,勞動者可對號入座有與否,可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13037813


被用人單位在合同未滿時辭退,說明題主的工作態度和能力顯然達不到要求。或者有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現象。

現在題主不願意離開這單位恐怕有難度。即使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好一點的是繼續執行完剩餘合同,然後走人。差一點的按照相關政策補償你幾個月的工資,你還是走人。

那麼,對於題主不想離開這家單位的來說,去仲裁簡單,但是既然臉都撕破了肯定是走人的結果。顯然不是你希望的那樣。

最有希望留下的條件,是要題主嚴剖自己的問題,並且在以後的工作中應該有什麼樣的表現,以及提供什麼樣的結果,向單位的分管人力資源的領導分別闡述,以及保證。看看能不能挽回領導要辭退你的想法。

和領導同事小酒喝起來啊,要有雖然咱們沒有錢,但是要有每天喝的臉通紅的大無畏精神。不行請領導去洗個腳做個大保健什麼的說不定效果會更好呢。

自己衡量看看怎麼辦吧。


韋小寶1912275


合肥律師劉志漢回答的非常準確。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如果個人沒有違反合同法定條款,單位無權解約。如單位強行解約,屬於違法,可向當地政府勞動局申訴,仍無果可依據勞動法和合同法,向當地法院起訴單位,要求履行合同,由此給個人(包括訴訟費)帶來的經濟損失一併要求賠償。

但是,假如個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或單位符合法律的規章制度或不勝任完不成生產任務,或因違規操作給單位(公司)造成損失的,單位(公司)處罰性解約也是正當的,並不違法,個人得認帳。


9264802415148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屬違法行為。職工應按勞動合同進行違權。

職工應理直氣壯地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說得清楚


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可準備相關證據,如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辭退證明寫單位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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