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前:華夏物業管理公司背後的掌舵人 升龍不見首

郭力前:華夏物業管理公司背後的掌舵人 升龍不見首

在中國最美縣城——桐廬,有一家從溫州遷來的浙江華夏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國家一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該公司在2013年9月被北京東方管家公司及李慶生收購後,始終堅持“高端、創新”的辦企宗旨。先後在北京、天津、山西、安徽等十多個省市設立分公司。 公司經過十年經營,管理面積達2500多萬平方米,管理類型涉及別墅、酒店式公寓、寫字樓、商住樓、商場、政府機關、銀行等。公司通過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是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常務理事單位, 公司現有員工3000多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佔員工總數的18.7%,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30多人。公司把員工培訓作為立企之本,不斷提高員工素質、服務質量、管理水平以及全體員工的團隊精神,為公司立足市場、服務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公司成立以來,歷年業主對公司物業服務的滿意率均達到了96%以上,公司管理的物業項目多次獲得“國優”、“部優”、“省優”、“市優”等榮譽稱號,獲得了社會的認可。與新湖集團、相衛集團、強強集團、天瑞房開等國內外知名企業是公司的長期合作單位。 品牌建設是公司發展戰略的總體目標,浙江華夏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走向全國,將成為專業化、規範化的優秀民族品牌作為自己的使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召開會議。會議強調,要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讓民營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讓財產更加安全,讓權利更有保障。

郭力前:華夏物業管理公司背後的掌舵人 升龍不見首

左側(郭力前) 右側(郭前方)

2015年2月4日浙江華夏物業公司股東郭力前隱瞞事實,惡意向桐廬縣公安局報案稱另外一個股東偽造其簽名;借該股東與華夏公司交接管理階段的財務不規範,該股東涉嫌職務侵佔。而其提供的年度財務報表中,並未明確體現報案所稱的管理費為華夏公司的應收款。郭力前自己本身就不參與公司管理,並與該股東約定已經明確推出華夏公司。而在2018年10月26日自訴人挪用資金案件審理中,作為證人郭力前不到場卻由弟弟郭前方卻當庭明確,華夏公司收到了該股東的200萬股權轉讓款,目前依然在華夏公司賬戶上等不正常的虛假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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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力前 身份信息

桐廬縣檢察機關至今無法傳喚到報案人郭力前與該股東到庭對峙,在沒有證據不足情況下,利用公權力,介入浙江華夏物業公司股東郭力前股權糾紛案件,導致浙江華夏物業公司股東郭力前,長年不召集股東會會議,失聯,不向股東法院公開其有效的聯繫方式,長達5年時間。公訴機關及法院卻在浙江華夏物業公司股東郭力前惡意誣告該大股東情況下,拿不出拿不出證據,卻要求該股東提供,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嚴重違背刑法中:無罪推定及公訴機關舉證的義務的常規要求。更與“慎用公權力,善待企業家”的治國理政相違背,成為一個不接地氣,背道而馳的典型司法案例。

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這並非第一次提出。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等文件中都有明確規定。具體來講,就是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企業家的生產經營活動,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不得以犯罪論處;對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嚴格其構成要件,不能隨意擴大適用法律,等等。

不過,在中央剛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的大背景下,這番話更是別有意味,讓人有更深的認識。毫無疑問,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民營企業座談會精神的具體措施,也是基於平等保護民營經濟而對司法政策文件和司法解釋的梳理。會議也強調,凡是有悖於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條款,要及時廢止或調整完善。

回顧改革開放40年來,民營經濟的點滴進步,其實都與法規政策的放寬不無相關。換句話說,就是形形色色的束縛民營經濟發展的法規禁令從放寬到解禁乃至於廢除的過程。從最早的個體戶開始,連支個攤賣瓜子的年廣久都受到特別關注,鄧小平先後三次作出批示。又如被社會學家費孝通贊為“小商品、大市場”的溫州模式,其家庭工業和個體經濟模式也一度受到批判。

當然,眼下比較突出的問題已經不是法律法規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而在於適用法律錯誤,或者刑事手段的濫用。例如,明明是可以由市場主體協商解決的,或者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結果卻被隨意套用相關法律,造成經濟糾紛犯罪化。這方面,比較典型的案例包括健力寶改制風波,以及最近剛被改判無罪的物美超市創始人張文中案等。而從這些案子可以看出,其背後往往有著公權力干預介入的情形。在一些事例中,更有政府官員直接插手干預,生搬硬套適用法律的問題。

所以,要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關鍵就在於慎用公權力。能交由市場解決的,公權力要遏制介入的衝動,尤其要防止發生經濟糾紛的一方勾結公權力打壓另一方,或者政府部門和官員基於既得利益,強行套用法規,將經濟糾紛犯罪化,藉此牟取私利,損害市場的正常運行。就此而言,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規範化公權力的運用,遏制公權力干預市場主體正常運作,杜絕公權力偏袒市場主體的任何一方,就是在為企業家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就是對民營經濟的平等對待和保護。民營企業所求無他,唯公平、公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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