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打着“腾退”旗号的征收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也日渐加快,各地拆迁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北京的部分地区更是喊出了“打响腾退战,还民一片绿”的口号。那么“腾退”是什么呢,腾退和拆迁又有怎样的联系和不同?其实,腾退是最近几年在北京地区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热词,一般是指在乡政府或者村委会主导下,由被腾退人和腾退执行人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腾退人将被腾退人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我们以文末附件中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政府关于腾退的规定为例,与征收作一个简单的比较:

腾退目的:建设绿化隔离地区

征收目的:公共利益

腾退决定部门:乡政府

征收决定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

腾退实施部门:腾退工作办公室

征收实施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被腾退人:被腾退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腾退补偿协议:腾退执行人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书,注明原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安置面积、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协商确定的其它条款;达不成腾退安置协议的,由乡政府做出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依法执行腾退。

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从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腾退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征收,只不过是换了个叫法而已。乡政府在没有征收决定权限且不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况下,突破主体资格收回属于被腾退人居住的房屋。尽管其目的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乡政府不具有征收权限,其所主导与实施的腾退工作的违法性就不言而喻了。

附:《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房屋腾退安置办法》的部分条款

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房屋腾退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改善农(居)民居住条件,彻底改变平房乡整体环境,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0]20号)及《朝阳区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试行)》(朝政发[2002]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房屋腾退、定向安置”的原则,结合我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改造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范围内,因建设需要腾退的私有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腾退人予以安置及补偿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腾退必须符合平房乡乡域规划,有利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第四条 为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由乡党委、乡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腾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腾退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能,接受乡党委、乡政府的领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被腾退房屋的所有权人;腾退执行人是指“腾退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腾退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腾退人给予安置,被腾退人必须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腾退工作。

第七条 “腾退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办法执行中的组织、监督、检查,下设腾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腾退办”), 隶属于“腾退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腾退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乡域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屋土地腾退工作;

(二)负责对腾退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协助、配合拆迁公司及评估公司的拆迁工作;

(四)负责同拆迁公司与被腾退人签订房屋腾退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建立腾退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 “腾退工作委员会”及“腾退办”在乡域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工作全部完成后,将有关腾退工作的全部档案移交乡档案室保存。

第十条 “腾退工作委员会”在腾退范围内发布腾退公告,腾退公告应该载明腾退人、腾退范围和腾退期限等。

腾退期限是指腾退公告规定的腾退执行人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搬离腾退范围的期限。

第十一条 腾退执行人与被腾退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腾退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原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安置面积、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协商确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腾退人与被腾退人签订协议的同时,将区房地局下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原人民公社、乡政府规划办审批的《建房许可证》等所有的有关房屋权属证明交乡“腾退办”。所安置的住房,乡政府将按照市、区绿化隔离地区的相关政策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安置协议的,由平房乡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依法执行腾退。

第三章 腾退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 根据朝政发[2002]67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腾退采取“房屋腾退、定向安置”的方法。

补偿款根据被腾退房屋的区位、房屋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评定房屋价款。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第十五条 被腾退人原房屋作价补偿的确定:

根据京政发[2000]12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被腾退人原房屋作价综合补偿标准为:

(一)基准地价:1900元;

(二)基准房价:800元;

(三)房屋重置成新价:以评估结果为准;

(四)被腾退人自愿放弃安置的,按照(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进行货币补偿。

……

那些打着“腾退”旗号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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