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冷靜期嗎?|圓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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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擔心法院設置“離婚冷靜期”可能會干涉到個人的離婚自由,司法在其中有可能越界;甚至是某種社會觀念倒退的表現,或者認為這是國家為應對離婚率上升而實施的政策。也有人認為這會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專家學界對此有怎樣的聲音?我們請到法學界與心理學界的相關專家,聊聊他們對家事審判改革與冷靜期的看法。

人物週刊:我國推行家事審判改革的背景是什麼?家事案件與其他類型案件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陳愛武:我國近年來家事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從全國婚姻家庭案件的構成上看,離婚案件佔據家事案件的絕對多數,且逐年上升。離婚案件類型多樣,爭點各不相同,處理難度大,新型家事案件類型日益增多,比如隔代探望權糾紛、非法代孕所生子女的親子關係如何判定、老人精神贍養糾紛等。

過往的家事審判重財產、輕身份,沒有把婚姻家庭案件同財產類的案件加以區分。家事案件具有情感性、倫理性、糾紛的流動性、極強的隱密性或私密性,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其他弱勢群體保護等,往往需要修復、重建穩定之關係。在婚姻關係中,特別是在審理涉及到情感方面的時候,按我們原有的審判方式,會在法庭上造成二次傷害,此其一。

其二,浮躁的“快審快決”家事審判模式,導致“案結事不了”。

其三,家事案件的當事人舉證困難重重。

其四,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充分,對家庭矛盾調解不充分,對家庭關係當事人的情感修復不足、重視不夠,導致反目成仇,不利於對未成年人和家庭弱勢群體的保護。總之,目前的家事案件審理質量總體比較粗糙粗放,因此家事審判模式急需改革。

人物週刊:目前的家事審判改革實踐中,你認為主要的問題有哪些?難點在哪裡?

劉敏:家事審判方式改革深入推進存在制度瓶頸障礙(比如冷靜期、家事調查等都沒有法律規定),深入改革就會突破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因此,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方式改革,必然要求制定專門的家事訴訟法律規範。又比如審理期限,由於對家事案件的處理並不侷限於法律上的處理,因此,不能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限來對家事案件的處理做嚴格的時間限制。

另外,對家事法官的績效考核標準不科學,影響了家事法官進行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積極性。

李非寒:每個法院能夠利用到的資源有很大差異,有的法院調解員隊伍不固定,不是很有經驗,調解得就不好。再比如,北京沒有專門的家事調查員,很多取證工作需要法官自己去做,工作量特別大,而且每個法官手裡的案件特別多,都沒有時間去做。

一些法院有簽約的心理諮詢師,法官覺得有必要的情況下會推薦當事人或者孩子進行心理輔導,是公益性質的,政府購買服務。有的法院雖然有,但是經費有限,次數比較少,不能做長程的。

王偉:我們法院也請心理諮詢的外援,司法實踐時發現心理諮詢外援在工作中受到一系列條件制約。一是因為心理諮詢師一般按小時收費,大規模介入家事案件處理不太現實;第二是,作為社會人士,他不太可能有那麼多精力,全身心投入到一個案件中去,而家事案件處理,往往需要做很認真細緻的心理工作。心理學深度介入審判,目前來看,培養有心理學技能的專業家事法官,仍是最優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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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愛武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學、家事審判制度、仲裁法學,主持完成江蘇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家事訴訟程序研究”、司法部課題“比較法視野下的家事法院”,出版《人事訴訟程序研究》《家事法院制度研究》《婚姻法司法解釋精解精釋》等。

對話嘉賓

陳愛武:有立法和實務兩方面的問題。

在立法層面:其一,家事實體法比較粗疏,婚姻法太過簡單,很多內容語焉不詳,婚姻法三個司法解釋儘管充實了婚姻法的內容,但法律效力較低,同時相互之間的邏輯並不能自洽,與上位法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協調之處,如飽受詬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儘管後於2017年進行了補充,在2018年2月又作出了新的解釋,但實務中依然存在諸多問題。目前民法典修訂中,婚姻家庭編的修改有限,總體框架沒有變化。親屬實體法的粗疏難以滿足家事審判的現實需求,在無法可依時給法官和當事人帶來諸多困擾,如親子關係的確定、否定,人工生殖子女的親子關係確定等。

其二,家事程序法方面,我國沒有獨立或統一的家事訴訟程序法,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特別規定。關於家事訴訟程序的部分規定幾乎全部集中在婚姻法及其三個司法解釋之中,但這樣的規定既不全面,又不周延。

在實務層面:因缺乏家事訴訟程序法的支撐,家事訴訟程序改革支離破碎;家事調解較為粗放,缺乏程序規範和技術支撐。如,家事調解中,訴前調解、訴後調解、訴中調解如何展開?法官調解,民間調解如何銜接?強制調解、自願調解如何協調?調解的技術也較為粗放。有壓制型調解,有經驗型調解,也有技術型調解,但尚處於混沌狀態。家事非訟程序幾乎未得到任何關注。

此外,與家事審判和家事調解相關的配套舉措缺乏制度性的財政支持,如心理輔導、判後回訪、家事調查、委託調解等,需要相應的費用跟進,但財政性支持上沒有依據。

人物週刊:有些網友擔心法院設置“離婚冷靜期”可能會干涉到個人的離婚自由,司法在其中有可能越界;甚至是某種社會觀念倒退的表現,或者認為這是國家為應對離婚率上升而實施的政策。也有人認為這會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你怎樣看待這些觀點?你個人支持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嗎,為什麼?

陳愛武:網友的擔心可以理解,冷靜期對於希望快速離婚的當事人似乎是限制了其自由,對延緩離婚數字的上升似乎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看問題不能絕對化。

首先,冷靜期只適用於部分離婚案件,因此,並非所有離婚案件都適宜設置冷靜期。對夫妻分居兩年以上,而且夫妻雙方均不同意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中止訴訟。因為雙方已經自行冷靜了兩年,法院在訴訟中不宜再設置冷靜期,尤其是當雙方均不同意中止訴訟時,更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其次,法院中止訴訟設定冷靜期,不得超過兩次,冷靜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不能無原則地延長或增加天數。

再次,冷靜期期間,法院應當進行相應的跟蹤回訪或調解輔導等工作,如果發現特殊情形致使不適宜繼續冷靜期的,可以提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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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寒

北京師範大學心理學部講師,心理學博士、督導。自2017年1月起參與最高人民法院與北師大在家事審判改革方面的社會學心理學合作調研項目。

對話嘉賓

李非寒:我覺得要分人群來看。我們國家非常多元,比如存在城鄉二元差異、地域差異。這種想法可能是大城市、受教育程度比較高的年輕人會有的。但是農村的年輕人,他們很早就出來打工、可能20歲就結婚了,生孩子送回老家,就會覺得我有老婆有老公就是有一個家,他覺得這個就是穩定的,他/她可能也不想離。

劉敏:法律保障的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離婚冷靜期對於死亡婚姻是不適用的,只適用於危機婚姻。對於是不是危機婚姻需要評判分析,若不加評判,對於所有離婚案件都規定離婚冷靜期是不科學的、不恰當的。

我支持離婚冷靜期或者叫感情修復期制度。我們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家事訴訟立法研究團隊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事訴訟法》建議稿中,也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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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院長。所在法院為首批國家級家事審判改革試點法院。

對話嘉賓

王偉:將離婚冷靜期形成制度性約束,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衝動離婚,給婚姻修復提供一次機會,是一種我們在具體家事審判實踐中應用的替代性的解決方案。

在中國古代社會,家事糾紛的解決主要依靠的是族長、鄉紳等民間力量,以調解的方式解決。而在新中國成立後的相當長時間裡,很多家事糾紛是依靠所在單位、村、社區以及婦聯來進行解決,進入法院來解決的所佔比例不大。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和社會結構的不斷變化,無論是家事糾紛或是其他民事糾紛數量都在不斷攀升,但是整個社會配套解決糾紛機制並沒有完全建立,例如社會志願者制度還沒有健全。這就造成法院作為矛盾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勢必要承受大量的糾紛,這也就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們法院從化解糾紛的角度,想方設法做一些創新工作,而離婚冷靜期就是我們在家事審判實踐中探索出的一個制度設計。

之所以會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我認為是基於兩點思考。

第一,法院的一項職能是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其實來法院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很多是不理性的,尤其是家事糾紛案件當中很多是激情性的,這些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家事糾紛往往不僅是離婚這麼簡單,還涉及到丈夫、妻子、孩子、父母等主體的切身利益,很多時候當事人在非理性的狀態下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法院不強制給雙方設置一個冷靜期,就有可能更大地激化矛盾,不利於糾紛的化解。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前者為雙方自願、無爭議的離婚,

由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

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後者為雙方未達成一致,

如對離婚意願、財產分割、撫養權問題等

存在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離婚。

人物週刊:針對協議離婚,最近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向社會徵集意見,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你如何看待這條規定?

陳愛武:民法典中的冷靜期是針對協議離婚的冷靜期,即自願離婚或無爭議的離婚。我國民政部門對協議離婚做出冷靜規定,初衷是好的,我覺得是需要的,也是支持的。因為我國的婚姻承載了較多國家責任和保障,適當做些限制有利於防範非理性離婚。沒有哪一個國家,讓離婚變得那麼容易,離婚牽涉諸多相關事宜,必須妥當應對,緩一緩不僅能鈍化問題,還可能產生和好的契機,不能和好的,也可以通過冷靜期的輔導和接受教育(家庭教育、夫妻教育等)改善家庭關係。但最好不要一刀切,要作一些區分,如對結婚一年以內的,結婚三年以內且有未成年嬰幼兒的等,可以給予冷靜期一個月。

李非寒:我的第一反應,這樣的修改意見出發點應該是給離婚的人更多時間考慮。可是我不喜歡這種沒有選擇的方式,不能默認這一個月我沒有去就是不想離婚,我沒去可能是有其他原因。協議離婚一般雙方是基本已經同意了,我擔憂的是有一方不是百分之百情願的,這時候有了一個手段,就可以拖,去爭取他想要得到的東西。這給離婚的雙方、民政局、整個社會都增加了成本。還有一個是對家暴案件的憂慮,如果施暴者本

來同意離婚了,後來又反悔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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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持“我國家事訴訟立法研究”等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出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等學術著作多部,主持出版《家事訴訟法論叢》學術叢書。

對話嘉賓

人物週刊:“離婚冷靜期”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實踐如何?

劉敏:在國外,也有類似於離婚冷靜期的制度。在澳大利亞,家事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為修復夫妻關係,可以中止訴訟。根據《澳大利亞家庭法》第13B條規定,如果在訴訟期間,法院認為無論從訴訟中提交的證據還是從婚姻當事人的態度來看,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的可能性都比較大時,應中止訴訟,給當事人機會以考慮和解;如果法院中止了訴訟,法院應建議當事人參加家庭諮詢或使用其他適當的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中止訴訟後,一方當事人請求恢復訴訟的,法院應儘快恢復訴訟。

陳愛武:《法國民法典》第231條第2款、第3款規定:如夫妻雙方堅持離婚的意願,法官應當指出,他們應在3個月的考慮期限之後再提出離婚申請。如在考慮期限之後6個月內未再行提出離婚申請,原來的共同離婚申請即失去效力。

《德國家事事件與非訟事件程序法》第136條規定:(1)法院依自由心證認為婚姻有望存續時,應依職權中止程序。夫妻分居一年以上,而且夫妻雙方均不同意中止程序時,不得中止程序。

我國臺灣地區也有相關規定:法院認當事人間之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得定六個月以下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人物週刊:那麼哪些國家是沒有離婚冷靜期規定的呢?或者說離婚相對簡便,甚至國家和政府層面儘可能簡化離婚程序的?

陳愛武:這個不好一概而論。有很多國家沒有語詞意義上的冷靜期,但法官對離婚案件的中止有較大裁量權。還有如日本,協議離婚(兩願離婚)也很方便。訴訟離婚只是其中之一。當然,有些國家沒有行政登記離婚,必須通過法院,但如果當事人達成協議,也是較容易離婚的,這些國家的法院關注的主要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安置,而不是成年人。

人物週刊:離婚糾紛中,判定婚姻屬於“死亡婚姻”還是“危機婚姻”,在多大程度上會受法官個人觀念影響?

陳愛武:這個很難說,有些法官會總結出一定的參考指標進行比對。如心理學上的鏈接因素,周冰一法官認為夫妻之間尚存的鏈接因素越多(感情、性、子女、錢、關心、社會地位等),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越小;有些法官則根據個案情況,結合自己的生活體驗和經驗進行綜合判斷,此時會受到自己個人觀念的較大影響。

在家事審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法官有著較高的要求,既要求法官有法律理念和邏輯,又要求法官有生活經驗。未婚、沒有男女平等觀念、性格不穩定的年輕人不太適合擔任家事法官。為了限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需要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進行適當說理,包括法理、事理和情理都可以進行說明。無法在文書中表述的,可以作為法官判後寄語進行說明。

人物週刊:隨著現代社會結構的變化,離婚率上升是不是必然現象?

王偉:離婚率上升的趨勢很明顯,網上也有大量這方面的統計和文章。女性地位上升,男女關係發生變化可能是一個主要原因。比如在舊社會女性對於生育、配偶是沒有選擇權的,女性生存需要依附於男性,才產生了男尊女卑的家庭觀念。

據統計現在農村離婚案件上升特別快,為什麼?因為現代社會給女性提供了足夠的空間,體力不是生存的關鍵了,女性可以不依靠男性養活自己,這時候她對伴侶的選擇比較強調自主意願,如果男性仍是過去的老觀念,婚姻出現危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這叫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以前的關係叫隸屬關係,現在的關係叫契約關係。但面對契約關係,中國的男性似乎還沒有做好準備。

人物週刊:從宏觀上說,婚姻家庭解體一定是件壞事嗎?或者說,它會不會是一個社會發展的必然,社會結構往原子化的方向發展?

王偉:中國的國情實在太複雜了,現在處於一個社會大變革的時期,過去古老的東西還沒被消化掉,新的東西來了。過去,丈夫對妻子擁有絕對的權力。但是,現在的社會已經不是這樣了,契約的精神開始深入人心。前段時間的高鐵霸座事件,大家都在譴責霸座行為,但在譴責的背後有一個隱藏的含義——你購買了它就是屬於你的,潛在意思就是我和你高鐵進行了交易,這個就是我的,你不能侵犯。這個原則慢慢被社會所接受。

從婚姻關係來看,契約的理念似乎在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至少成為一部分人的想法。因情感而在全社會的見證下,訂立的共同生活的契約,因此產生一系列的權利義務。婚姻越來越多受到個人因素的影響。大量的“丁克族”出現說明了這一點。

對婚姻已經死亡的,家庭關係解體,對個人不是壞事。但家庭關係不穩定,如果達到一定的量級,對社會穩定是有相當影響的。家事審判改革,就是要在傳統文化的基礎上,根據新的社會現實,建立新的家庭規範。家寧才能國安。

人物週刊:家事審判改革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還是為了保障個人的尊嚴、幸福與自由?

王偉:法院的根本職責還是實現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社會穩定,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家寧國安,家庭是一個社會的細胞。但一個死亡婚姻維繫著並不代表它對社會是有利的。當一個家庭細胞出問題的時候,我們的首要目標是修復這個細胞;如果這個細胞修復不了,那麼我們就要防止這個細胞潰爛,不要影響其他細胞。

所以家事審判其實解決的是現代社會家庭規範完善的問題,要著眼於20年後。比如一個孩子看到父親打母親,那麼這件事在他心理上可能會產生影響,因為孩子的是非觀還沒有形成,他潛意識中有可能認可這種行為,多少年之後他可能也會毆打他的妻子,這種事情會像病毒一樣一代一代傳播。

所以家事審判就是你怎麼隔斷這些東西,用審判、用司法的力量把它們隔斷。比如對這個孩子做心理矯治,告訴他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對離婚的當事人,也引導他們從孩子的角度去想,將來他們的孩子會受怎樣的影響,所以要冷靜和理性地對待、處理他們的婚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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