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訴訟時效已由“兩年”變為“三年”,你會計算了嗎?

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的行使權利,即若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未在時效期限內行使權利的話,一旦訴訟時效屆滿,則另一方當事人將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也即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

一般訴訟時效已由“兩年”變為“三年”,你會計算了嗎?

Time for action !

今天要說的是一般訴訟時效,即是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短期訴訟時效為一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裡將一般訴訟時效改為了三年,另《民法總則》中未對一年短期訴訟時效做相關規定,那麼就涉及兩個問題,“兩年”與“三年”的時間線如何銜接?《民法總則》施行後一年短期訴訟時效是否仍然適用?這裡需要記住一個時間點,即《民法總則》是於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

一、“新法優於舊法”

若《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才開始計算,如下圖:

一般訴訟時效已由“兩年”變為“三年”,你會計算了嗎?

那麼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這種情況就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的訴訟時效。

二、“前後交叉”

若在《民法總則》施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計算,時間還沒有屆滿,如下圖:

一般訴訟時效已由“兩年”變為“三年”,你會計算了嗎?

這種時間線存在前後交叉的情況時,當事人主張適用“三年”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從舊”原則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前,即2017年10月1日之前,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計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如下圖:

一般訴訟時效已由“兩年”變為“三年”,你會計算了嗎?

此時依據法的溯及力,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訴訟時效制度為實體法制度,此時則採用“從舊”原則,只能按照《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將不會得到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