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少寫一個“年” 官司打了近“兩年”

王某因為當初在租房合同上少寫了一個“年”字,引起兩場房屋租賃的官司。結果官司打了兩年。法院支持了王某索要房屋租金的訴訟請求。可見寫合同時專業律師團隊把關該有多麼重要。


《房屋租賃合同》上少寫了一個“年”


出租人王某和承租人張某簽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該房屋租賃期為2018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房租租金60000元(陸萬元整)”,支付方式是“半年付款方式”。隨後,承租人張某向出租人王某支付了30000元及租房保證金5000元。半年後,王某提醒張某該交租金了,張某卻說:“已經交過了,你去看合同。”王某回頭仔細研究合同,發現合同上“房租租金”的表述中少寫了一個“年”字,讓對方鑽了空子。

合同少寫一個“年” 官司打了近“兩年”


律師經過認真研究認為,這個糾紛要分解成兩個案件。首先,就租金價格條款王某存在重大誤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王某認為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房屋年租金60000元。張某認為三年租金共為60000元。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基於重大誤解而產生的民事行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是,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變更了上述規定,基於重大誤解而發生的民事行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僅可以依申請而撤銷。因此在本案中,出租方王某已經不能通過訴訟變更租金條款,不能通過一個案件的訴訟一次性加上一個“年”字,而只能先訴訟撤銷租賃合同中產生重大誤解的租金條款。然後再另外提起一場關於房屋佔有使用費的訴訟,向張某要回其餘費用。


兩個官司打兩年


2018年12月28日,王某提起了第一次訴訟。2019年07月05日,法院作出了判決,撤銷了王某與張某簽訂於2018年5月14日的《房屋租賃合同》中“2018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房屋租金為60000元”的條款。

2019年11月07日,王某提起了第二次訴訟。原告王某請求被告張某支付自2018年11月20日起的房屋佔有使用費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0年02月21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某向王某租賃房屋的事實,支持王某訴請的“按年租金6萬元”的標準,由張某向王某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至承租的房屋歸還之日止。

王某就因為當初在租房合同上少寫了一個“年”,結果官司打了兩年。可見寫合同時專業律師團隊把關該有多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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