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五十二周

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五十二周

外商投资法(草案)发布

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草案》还提出,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等。

市场监管总局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1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决定对现版营业执照进行改革,调整相关内容,重新设计并启用新版营业执照。《通知》明确,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实现二维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信息精准联接,并在营业执照上增加“扫描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提示语。根据《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含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正式公布

1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正式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据悉,此举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5章共30条,包括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后续管理等内容。根据办法,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办法还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9章共32条,包括了总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保障措施、附则等内容。《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其中,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央行发文明确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 297号)。《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了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对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处罚;并明确,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造成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的,发现一次视同欠交一次,按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与欠交存款准备金中较重的情形进行处罚;同时,金融机构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欠交存款准备金或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依法免于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12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注〔2018〕249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

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明确了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

12月10日,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了商务部令2018年第8号,公布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5年第1号)。根据《实施办法》,商务部对行政处罚实行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分离的制度。商务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审理会的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办发布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指导意见

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意见》明确,要确定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机构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了陈某正当防卫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5-48号),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案件。其中,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一般防卫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针对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以及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特殊防卫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文决定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决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举行了第七次执法合作工作会议

根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监会举行了第七次执法合作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优化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细化协作机制;创新合作模式,针对重大典型的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联合协同调查,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优化协查方式,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重要协查事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协查效率;完善配套安排,强化定期联络机制及执法人员的实习、培训、交流等。

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签署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并明确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规定》分为9章共48条,包括了投资方向、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管理、协同监管、产能监测预警等内容。《规定》加强了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了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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