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知識」《信訪條例》是如何規定信訪秩序的?

問:什麼是信訪?

答:《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問: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信訪事項的提出,是一種程序性的行為。程序性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具有雙重性,即信訪人權利義務的統一。(二)《信訪條例》提倡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三)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不得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四)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信訪秩序。走訪形式信訪,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不得暴力信訪。

問:《信訪條例》是如何規定信訪秩序的?

答:《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理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問:對農村信訪的常見問題,信訪人應當向哪個機構提出?

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信訪的主要問題,我們對有關機關及其信訪職責作簡單介紹:(1)涉及超生、早育、計劃生育中違法亂紀,結紮後遺症等問題,應找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問題較嚴重的,也可直接找縣(市、區)計劃生育局(委)。(2)涉及到農村經濟和土地調整等農村政策問題,應找縣(市、區)農委。(3)徵佔地補償問題,應找縣(市、區)土地局。⑷涉及到水庫移民安置等問題,應找問題發生地的縣(市、區)水利局。⑸涉及盲聾啞人、殘疾人員就業安置等問題,應找縣(市、區)殘聯。⑹涉及軍烈屬、殘廢軍人、復退軍人要求優撫安置、補發證件,要求解決生活困難等問題,應找縣(市、區)殘聯。(7)涉及軍烈屬、殘廢軍人、復退軍人要求優撫安置、補發證件,要求解決生活困難等問題,應找縣(市、區)民政局。應找縣(市、區)教育局以及教育局下屬的招生辦公室。(8)涉及到公辦、民辦教師問題,學籍處理,招生,大專畢業分配等問題。(9)涉及到城鎮房屋管理和私房改造等問題,應找縣(市、區)房地局。(10)涉及到拆遷回遷、城鎮建設、環境汙染等問題,應找縣(市、區)城建環保局。(11)涉及到醫療事故等問題,應找縣(市、區)衛生局或事故發生地衛生局。(12)涉及到勞保工資、勞動福利、公傷爭議、勞動就業問題,農村的(包括縣城),找縣勞動局;城市的,如果本單位處理不了,可找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直至區、市勞動局。(13)反映的問題涉及好幾個部門,或者問題不好歸口,無口可歸,以及重大疑難的問題,可直接向縣(市、區)信訪辦投訴或面談。

供稿:德江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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