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新欠條後,債務人被還款金額嚇到!“利滾利”於法有無依據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1412字,閱讀全文約3分8秒。

“利滾利”一詞對很多人來說並不陌生,這也是高利貸的常見套路。利滾利就像是雪球,如果不能及時還清債務,雪球就會越滾越大,隨時會引發雪崩。那麼在法律上,利滾利是如何被定義的呢?是受法律保護還是違法行為呢?


出具新欠條後,債務人被還款金額嚇到!“利滾利”於法有無依據


案例一: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違反法律規定,屬於“利滾利”,不受法律保護。

原告孫先生稱自己與高女士是多年朋友,2014年,高女士因開公司需要資金週轉,向他借款36萬元,月利息為1.5%。期間高女士多次還款,但因各種原因至今還差9萬元沒有還清,孫先生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錢,實在沒有辦法,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高女士償還借款9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共計12萬餘元。庭審中,高女士認可確實向孫先生借過錢,目前也確實還差9萬元沒還,但9萬元是包括到打借條那天的利息在內的,所以現在計算利息應把之前利息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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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高女士向孫先生借款36萬元,月利息為1.5%。2017年5月8日,高女士向孫先生出具借據一張,載明:原借孫先生款項經履次歸還,尚餘本利合計9萬元未還;經協商於2017年12月31日前還清。

庭審中,法院查明借據中載明的9萬元中,本金數額為5.6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高女士支付孫先生欠款5.6萬元,並支付上述欠款中5.6萬元的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年息15%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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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孫先生之所以要求高女士償還借款9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共計12萬餘元,是因為其利息計算方法是“利滾利”,而由於“利滾利”不受法律保護,其訴訟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案例二:

近日,章丘縣法院審理一起涉及“利滾利”民間借貸案件,法院判決對“利滾利”不予支持,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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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章某兩人是好朋友,2013年1月11日,劉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向章某借款4萬元,並出具借條1份。後來章某催討,2017年5月27日,雙方經結算,劉某共欠章某借款本息合計7萬元,於是約定劉某於2017年6月30日歸還3萬元借款,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歸還餘款4萬元,並從2017年5月27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支付該4萬元的利息。


出具新欠條後,債務人被還款金額嚇到!“利滾利”於法有無依據


當日劉某出具欠條及欠條說明各1份,並收回了原借條。由於劉某到期未還,章某多次催討款項未果後,於2018年4月8日訴至本院,要求劉某歸還借款7萬元及其利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向章某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對欠條中3萬元利息部分所產生的利息不予支持,遂判決劉某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向章某歸還借款7萬元及借款本金4萬元的相應利息。

法官講解:


出具新欠條後,債務人被還款金額嚇到!“利滾利”於法有無依據


利滾利是民間的講法,在法律上被稱為複利,是指因借款人逾期未還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重新出具包含利息在內的借條合法有效,但若以此掩蓋借款的實際金額,並就此金額作為利息計算基數,對於重新出具的借條中超出實際借款金額的利息部分所產生的利息。

《合同法》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數額計算。但根據民法中“禁止法律,即自由”的原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計算複利:

(1)是雙方的真正協議;

(2)不超過法律允許的最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能高於銀行利率。當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專門管理。但複利的計算必須在“銀行類似貸款利率的四倍”之內,否則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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