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互金協會發布P2P退出指引:提出三“不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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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互金协会发布P2P退出指引:提出三“不可”原则
大连互金协会发布P2P退出指引:提出三“不可”原则

華夏互金訊,近日,大連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大連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指引要求,網貸機構退出期間遵循三“不可”原則 ,即是經營地址不可搬遷,平臺網站/APP不可關閉,平臺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可失聯。

大连互金协会发布P2P退出指引:提出三“不可”原则

指引指出,在平臺退出期間,出借人、借款人、機構從業人員等參與主體如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嚴懲,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網貸機構在作出退出決定當日應關閉網絡借貸平臺的發標、投標等功能,保留還款、提現等功能。

指引還要求,具有集團公司背景機構的股東,應對旗下機構項目處置提供幫助,必要時直接提供資金援助。部分股東認繳資本不到位的,在非法經營過程中不當得利的,應實繳到位,返還不當得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指導即將退出網貸行業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平穩有序退出網貸行業,有效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等各方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57號)、《關於做好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機構良性退出工作的意見》(整治辦函〔2018〕12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註冊地在大連市的主動退出、被監管部門責令或因出現風險被迫採取終止經營的網貸機構。

第三條 退出原則

(一)規範有序原則 網貸機構在退出過程中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規定,根據市場環境及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退出路徑,積極穩妥地做好退出工作,合理處置不良資產,妥善清退出借人資金,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二)協作配合原則 網貸機構在退出過程中,應積極與轄內行業監管部門和大連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溝通交流,主動接受指導與監督,定期報告退出進度。

(三)真實透明原則 網貸機構應保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並及時向出借人進行公開披露。

(四)出借人權益保護原則 積極主動與出借人進行溝通協調,建立處置機制,將保障出借人合法權益作為退出工作的首要考慮因素,最大程度減少出借人損失。

(五)三“不可”原則 網貸機構退出期間,經營地址不可搬遷,平臺網站/APP不可關閉,平臺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可失聯。

(六)打擊違法犯罪原則 在平臺退出期間,出借人、借款人、機構從業人員等參與主體如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嚴懲,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章 業務退出程序

第四條 網貸機構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退出工作:

(一)報告退出決定 網貸機構在作出退出決定後,應第一時間向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協會進行報備。網貸機構在作出退出決定當日應關閉網絡借貸平臺的發標、投標等功能,保留還款、提現等功能。

(二)成立退出工作小組 網貸機構應在報備後2個工作日內組建退出工作小組。退出工作小組由網貸機構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法務人員、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專業人員等共同組成,負責處理糾紛調解有關事宜,及時安撫出借人情緒,應對各類不穩定因素,遏制和化解各類問題和矛盾。在退出期間,退出工作組為機構的管理機構,退出工作組應包括退出進度監督部門、業務處置部門、投資人溝通部門。具有集團公司背景機構的股東,應對旗下機構項目處置提供幫助,必要時直接提供資金援助。部分股東認繳資本不到位的,在非法經營過程中不當得利的,應實繳到位,返還不當得利。

(三)清理存量業務,編制清單 網貸機構應將存量業務清理和清收情況分類編制清單,真實、全面地向監管部門和協會彙報。

1.存量業務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證件號碼、借款金額、待收金額、到期時間、擔保情況、清收情況、逾期說明等。

2.出借人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出借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所在區域、出借金額、未到期金額、出借項目等。

3.公司財產清單包括但不限於:現金、銀行存款(同時提供銀行賬號)、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四)編制退出方案 網貸機構應根據存量業務清理情況編制退出方案,並及時報送監管部門與協會。

退出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退出原因;

2.退出工作小組人員構成及聯絡方式;

3.目前平臺狀態、存量業務規模、已到期未清退業務規模、未到期業務規模、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擔保情況、風險預判等平臺整體情況;

4.清償方案:包括清償資金來源、清償步驟、清償時間安排等;

5.存量業務處置計劃:包括處置方式、處置時間、對未到期項目能否提前收回、對逾期項目的處置方案及計劃進度等;

6.投資人溝通反饋、信息公告計劃、糾紛解決機制等;

7.業務清償和存量業務處置團隊組成;

8.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承諾。

(五)發佈退出公告 退出方案在報備監管部門和協會後,網貸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官網、APP、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發佈公告。

(六)執行退出方案 嚴格按照方案內容組織實施,妥善處置各項存量業務,及時償還出借人資金。

(七)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及時向轄內監管部門及協會報告退出工作進程及出現的問題,接受金融監管部門及協會監督與指導。

(八)公佈清償報告 在完成業務清償後,編制清償報告,並經金融監管部門及協會認定後,通過官網、APP、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向社會公佈,並全面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第三章 提交退出材料

第五條 網貸機構在制定退出方案後,須向監管部門和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貸機構基本情況說明;

(二)存量業務、出借人、公司財產清單;

(三)退出方案;

(四)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開業未滿三年的,按實際年限提交。如無審計報告,提交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五)承諾書。經法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簽字的承諾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2.承諾將嚴格執行退出方案的所有內容,全力保障出借人合法權益;

3.承諾將及時上報和妥善處置在退出過程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問題,避免社會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4.承諾真實報告業務狀況、風險狀況、合規情況等情況;

5.承諾維持網貸平臺信息系統正常運行至存量業務全部清退結束;

6.承諾退出期間,不變更機構註冊地和主要股東;

7.承諾退出期間不失聯、不跑路;

8.承諾退出期間不損壞賬務文件資料;不惡意轉移、隱匿財產,不侵害出借人利益,保護出借人合法利益;

9.承諾對違規業務承擔連帶責任。

(六)退出期間應急處置預案。

(七)其他相關材料。如有一年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合 規法律意見書等需作為參考資料一同上報。

第六條 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受託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多頁加蓋騎縫章。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網貸機構、借款人和出借人在退出過程中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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