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快遞丟失!同樣是一部手機,為什麼賠償額相差38倍?

「微普法」快递丢失!同样是一部手机,为什么赔偿额相差38倍?

「微普法」快递丢失!同样是一部手机,为什么赔偿额相差38倍?

“雙十一”結束!

你是不是超級期待快遞小哥快點出現

可是...當你被告知包郵的手機丟了

是不是整個人都瞬間不好了...

2018年

《電子商務法》

《快遞暫行條例》

相繼出臺

為電子商務、網絡購物提供法律保障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

快遞業成為經濟形態中的“黑馬”

連接著供給側和消費側

快遞在給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

也出現了各類問題

今天,法官結合具體案例

解讀相關法律知識

「微普法」快递丢失!同样是一部手机,为什么赔偿额相差38倍?

快遞遺失,如何賠償?

暢先生經營一家手機店,他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客戶郵寄交付手機。在快遞顯示簽收後,卻遭到客戶投訴反映未收到貨。幾番查實,是快遞公司將郵件遺失,隨後暢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手機價款15000元。無獨有偶,石女士也遭遇了丟件事件,朋友郵寄給她的蘋果手機在未簽收的情況下顯示已經簽收,幾經查找無果,石女士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手機價款。

我們在填寫快遞單時,通常默認已經與快遞公司簽訂了《國內快遞服務協議》,其中有保價條款,約定了保價賠償數額及未保價賠償標準,通常保價商品賠償的原則為保價價值範圍內進行賠償,未保價商品則為快遞費的五倍至八倍為限。由此可見,選擇保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寄件人的損失。本案中,暢先生因未保價,在雙方約定的七倍運費限額內賠償其損失,暢先生最終獲賠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郵寄快遞時,花費30元進行保價,保價價值為6000元。最終,石女士獲賠保價價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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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 快遞應本人簽收、當面驗視

2018年頒佈的《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快遞包裹必須由收件人當面驗收,放置代收點應提前徵得收件人同意。

當前快遞收發方式越發多樣,快遞企業通過代收方式送達快遞的,應徵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對於代收的快遞,也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以減少、避免快遞包裹丟失以及後續的不必要糾紛。

• 貴重物品建議保價

《快遞暫行條例》明確了保價與未保價的賠償標準。發件人應根據物品價值,決定是否進行保價。寄遞貴重物品的,建議進行保價。

• 快遞運輸企業應盡到格式條款提示義務

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快遞公司應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因保價條款為快遞公司提供的減輕其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因此,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保價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誰洩露了我的個人信息?

張女士最近被一些貸款短信、售樓電話叨擾得不勝其煩,詐騙短信也是無孔不入,讓人防不勝防,我們的個人信息到底通過什麼途徑洩露出去的呢?法院在審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時發現,某快遞公司的收派員和倉庫管理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從快遞單中嗅出商機,將大量快遞單以直接或拍照的方式出售給他人,共計獲利9.08萬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看似不起眼的快遞單,上面記載的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地址等卻已經被不法分子瞄準,並通過銷售大量快遞單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

法律規定

「微普法」快递丢失!同样是一部手机,为什么赔偿额相差38倍?

《快遞暫行條例》專門設置快遞安全一章,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護用戶信息,不得出售、洩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提示

• 謹慎選擇收貨地址

作為消費者,在選擇收件地址時,應儘量選擇單位地址或可靠的代收地址,適當保護個人隱私信息。

• 廢棄包裹切勿隨意丟棄

在丟棄快遞包裝時,可以將個人信息進行塗抹,減少個人信息外洩渠道和風險,維護信息安全。

• 加強內部管理

作為經營快遞的企業,應提高對用戶信息安全的重視程度,加強內部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建立合法獲取、使用、保管信息機制,杜絕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洩露個人信息的發生,同時探索快遞單創新保密方式。

• 創新保密運單

如採用“私密面單”的形式,將快遞單上的姓名、電話等信息進行隱匿處理、建立電子數據管理、定期銷燬快遞運單等制度,從源頭上斬斷販賣個人信息利益鏈條,運用技術手段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被快遞員打傷,如何擔責?

王女士網購的商品經某快遞公司承運,在未設定代收點也未實際簽收的情況下顯示成功簽收。王女士向快遞公司投訴快遞員,卻不料被快遞員上門毆打,致使其多處受傷。無獨有偶,李某為某快遞公司快遞員,在派件過程中,因要求收件人蘇某出示身份證件與其發生矛盾,蘇某強行搶奪快遞,雙方發生互毆,致使李某受傷。經審理法院認為,快遞員毆打王女士的行為並非公司授權,其假借送快遞之名出手傷人亦並非職務行為。對此快遞公司不存在共同過錯,因此快遞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快遞員承擔賠償責任。而李某與蘇某的案件中,發生矛盾後互毆,對此李某也有過錯,故相應地減輕了蘇某的賠償責任。

通過對受理案件調研發現,這一簡單的生命權、健康權糾紛,通常會有多個主體被訴。那麼此類案件中,是否涉及快遞公司的責任呢?又有哪些是適格的當事人呢?

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官提示

• 客觀理性,避免衝突

因快遞收發發生糾紛,發件人、收件人和快遞企業均應客觀理性,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應避免發生正面衝突。如可通過向網絡購物平臺客服或快遞公司客服反映情況等方式解決問題,避免矛盾激化。

• 完善考核,加強培訓

快遞公司應建立科學、完善的考核評價體系,提升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同時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業務培訓和法律培訓,提高快遞員理性、正確應對與客戶之間矛盾衝突的能力,提升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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