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結伴同行有風險”不可過度解讀

對“結伴同行有風險”不可過度解讀

因十分嚮往漢中的秀麗風光,30多歲的王某跟隨好友張某自駕車赴漢中探親,卻不幸突發腦溢血,不僅沒有遊玩,二人還因賠償問題鬧上了法庭。近日,西安市鄠邑區法院判決張某對此次意外承擔30%的補償責任,王某承擔70%的責任。(3月8日《華商報》)

張某邀約好友王某,自駕車到漢中探親並順路遊玩。熟料剛到目的地,王某便突發腦溢血,隨即住院治療長達3個多月。這一來,不僅旅遊泡湯,還攤上官司。經法院判決,由張某補償其醫療費等計1.3萬元。此案一經披露,即引發網友各種解讀,甚至不乏有人將此調侃為“結伴同行有風險”。

倘若單從字面理解,“結伴同行有風險”確實具有警示意義:自古到今,人們一當結伴出行,即意味著形成一種契約關係,其中自然包括相互幫扶以及風險共擔,這便是通常所說的“同舟共濟”。但無論是出行過程中的道義也好,責任也好,都當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邊界”,而無須過度解讀。

對“結伴同行有風險”不可過度解讀

就以本案為例,王某訴張某邀他是“幫忙到漢中接妻子回家,在途中相互替換駕駛車輛”、故而“系幫工行為”的理由顯然並不成立。理由很簡單,張某自駕車從西安到漢中看望岳父並接妻子返家,無論從哪個角度看,要王某“幫工”無疑不合常理。至於“沿途替換駕車”,不過是一種互助行為,明顯與通常的僱工現象並不搭界。

顯然,法院的認定是準確的。兩人作為好友,且王某此前多次表達了去漢中游玩的意向。由此可見,此行的實質無疑是順道同遊。也就是說,對王某在途中突發腦溢血一事,張某並不具“過錯”。但話說回來,不具過錯並不意味無須擔責,關鍵要看王某發病是否與此次出行有關。

而法院審理的結果證實,王某患有高血壓,出行前已歷經“一天勞作”,加之又是“半夜上路”,且“途中駕車40分鐘”,可說對誘發其腦溢血具備一定的因果關係。就這個事實而言,法院在認定張某“無過錯”的前提下,判決張某承擔30%的補償責任,既是立足於既有事實,也是基於公平及道義上的考量。

對“結伴同行有風險”不可過度解讀

也就是說,張某之所以部分擔責,在於對王某的“身體狀況缺乏考慮”,連夜趕路並讓其駕車所致,而非“同遊之罪”。而正是由於部分網友誤讀了法院的這一判決,才由此引出了“結伴同行有風險”的無謂擔憂。當然,部分媒體在報道中,尤其是在標題上的“以偏概全”,也是導致誤讀的原因之一。

顯然,準確解讀這一案例,既能讓人們吸取前車之鑑,藉以防範類似風險,又不至於造成無謂恐慌,以致對日後的“同遊”唯恐避之不及。事實上,在結伴出行的路上,並非每一次意外,同遊者都須擔責。譬如,2015年9月,北京市一名騎遊者遇車禍身亡,而其餘7名騎友因為“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法院判決無需擔責,便是例證。

當然,無需擔責的前提是“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這就提醒人們,在同遊路上,需要相互幫扶。而這種幫扶,不僅體現在相互之間的照顧,更在於對潛在風險的預判及防範。譬如,不酗酒,不勸酒,不遠離同伴,不擅去危險區域等,同時,對於出行時間長短及地點選擇,都要依據同遊者的身體狀況量力而行。相信如此一來,結伴出行留給人們的,將是美妙的回憶,而不再是痛苦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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